工伤事故的特征是什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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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事故的特征是什么呢 ⼀、⼯伤事故的特征是什么 ⼯伤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1 、⼯伤事故是发⽣在各类企业 ( 包括私⼈雇⼯ ) 中的事故 ⼯伤事故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所谓企业,准确的概念应当是⽤⼈单位。 “ ⽤⼈单位 ” ,《⼯伤保险条例》使⽤这 个概念,但是没有具体界定,仅在第 2 条中规定了各类企业和有雇⼯的个体⼯商户属于⽤⼈单位。⽤⼈单位是指我国 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从事劳动的个体⼯商户或者合伙组 织。 2 、⼯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商户雇⽤的职⼯遭受⼈⾝伤亡的事故。 在各类企业以及个体⼯商户的经营中,会经常发⽣各类事故。⼯伤事故指的是职⼯即劳动者的⼈⾝伤亡事故,⽽ 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这⾥的职⼯即劳动者,指的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商户以及合伙所雇佣的职⼯,包括⼯⼈和 职员。 3 、⼯伤事故是职⼯在执⾏⼯作职责中发⽣的事故。 各类企业的职⼯都是民事主体,都享有⾝体权、健康权和⽣命权。这些权利在任何场合都有遭受伤害的可能性。 ⼯伤事故在发⽣的时间和场合上有明确的限制,只限于企业职⼯在⼯作中因⼯致伤致死的范围,其他时间和场合发⽣ 的事故,即使是侵害了职⼯的上述权利,也不在⼯伤事故范围之中。 4 、⼯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之间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伤事故⼀经发⽣,就在⼯伤职⼯与⽤⼈单位之间产⽣相应的法律上的后果,构成⼀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 系,⼯伤职⼯或者⼯伤职⼯的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企业有赔偿受害⼈及其亲属损失的义务。 ⼆、⼯伤事故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这种归责原则指导下,构成⼯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 ) 职⼯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在我国,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以及私⼈雇⼯,凡使⽤劳动⼒,均须⽤⼈单位与劳动者订⽴ 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单位的职⼯。即使是国营企业,也都全⾯实⾏全员劳动合同制。因⽽,⽆论是职⼯与企 业之间,还是职⼯与雇主之间,凡是⽤⼯,⼀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劳动法律关系。在⽤⼈单位和职⼯之间存在 劳动合同,是构成⼯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论受何伤害,都不属⼯伤事故,不构成⼯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 ⼆ ) 职⼯必须受有⼈⾝损害事实。 ⼯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职⼯的⾝体权、健 康权、⽣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伤事故侵害的客体。⼯伤事故的主要侵害对象,是职⼯的健康权和 ⽣命权,事故致职⼯伤害,致伤或者致残,侵害的是健康权 ; 致死,则侵害的是⽣命权。职⼯患职业病,也是⼀种⼈⾝ 损害事实,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体权的侵害也可以构成⼯伤事故,但是如果只是⾝体遭受⼀般的不甚痛苦的撞 碰、打击,没有具体的伤害后果,不应认为构成⼯伤事故的损害事实 ; 如果职⼯从事的是特种⾏业,对⾝体的外在完整 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员、特别需要的操作者等,如果造成了⾝体组成部分如头发、指甲、⽪肤的颜⾊等的损 害,破坏了⾝体组织的完整性,以⾄于使其从事特种⼯作能⼒遭受影响的,构成⼯伤事故的损害事实。 ( 三 ) 职⼯的损害必须在其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 在实践中,怎样判断⼯伤事故的履⾏⼯作职责,就是⼯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作时间、⼯作场所和⼯作原因。 ⼯作时间,就是在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的合法权益,对⼯ 作时间的认定适当放宽。第⼀,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的正式⼯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作时间 ; 第 ⼆,因⼯外出时间,认为是⼯作时间 ; 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作时间。 ⼯作场所,是指在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执⾏⼯作任务的场所,就是⼯作场所。因⼯外出的领域,以及 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作场所。在这些地⽅发⽣的职⼯⼈⾝伤害事故,也认为是⼯伤事故。 ⼯作原因,是指履⾏⼯作职责的事由。对此,应当作较为宽泛的理解,不能过窄。例如,与⼯作有关的预备性⼯ 作和收尾性⼯作,在⼯作中遭受暴⼒等意外伤害,以及在因⼯外出期间发⽣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认为是⼯作原因。 ( 四 ) 事故须是职⼯受到损害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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