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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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人员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职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工业设计发展服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评审: (一)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二)按本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三)取得《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志性成果。 第六条 其他要求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免试申报者需有1年以上为优秀。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人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系统掌握工业设计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专业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创造性地开展设计工作,具备完成复杂技术工作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一定的见解,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发展潮流和趋势,具有较强的设计评判能力; (四)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大学生和工业设计师的能力。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或者参与编写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 (二)作为主持或设计骨干,研发设计经省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新技术、新品牌、新产品5项以上; (三)作为负责人管理工业设计企业5年以上,带领有30名以上专职设计人员的设计开发团队,企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达600万元以上; (四)作为负责人管理企业设计部门或设计项目5年以上,部门或项目设计产品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 (五)担任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的工业设计负责人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内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实际效益; (六)主持解决工业设计相关关键性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得到省级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须同时具备下列(一)、(二)条件: (一)获得业内认可,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署有申报人姓名的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三等奖或市(厅)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获得工业设计工作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工业设计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获得市场认可,设计产品10件以上投放市场或得到应用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实际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及所附评价量化赋分体系为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年度执行评委会和专业审议组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赋分体系和规定分值根据工业设计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高评委专业审议组根据本评价条件,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代表作品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高级工业设计师业务考试合格人员,其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以及其他量化评价标准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均要求为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所取得的;免试申报人员其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以及其他量化评价标准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均要求为近5年取得。 第十三条 兼评、转评人员以及免试申报人员,均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工业设计能力、业绩及理论水平;面试答辩合格者,才能提交高评委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实际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或高评委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三)“主要完成人”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组织者。 (四)“国家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是指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设立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国家级工业设计专业相关政府奖项。 (五)“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五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六)“省(部)级” 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市(厅)级”是指设区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七)“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由高评委认定。 (八)“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是指德国红点(Red Dot)、德国iF、美国IDEA、日本G-MARK、中国设计智造大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和光华龙腾奖,以及相当的其他国际工业设计奖项和省级以上工业设计评比、竞赛和评奖(具体由高评委认定)。 第十六条 对取得高级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聘任相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评审有关未尽事宜,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参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3)189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如有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相关文件出台,按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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