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调查征集 关于《山东省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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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调查征集 关于《山东省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

2024-07-11 14: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山东省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6-14 14:17:48 信息来源: 人事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按照省政府部门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及《山东省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在网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工程技术人才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是支撑我省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的根本动力。中央及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称评审有关工作,出台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一系列文件,全面推动我国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工程技术系列人才评价标准,加速构建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对实现山东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我厅于2月着手开展文件的起草工作,考虑到疫情影响,通过网上形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于5月中旬形成了《标准条件》(初稿)。6月3日,我们组织有关高校、行业协会、企业等方面专家,对《标准条件》(初稿)进行了论证。共收到专家意见建议11条,其中,吸纳9条,形成了本《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该稿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同时,也在向各有关政府部门征求意见。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标准条件》共分4章,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破格申报条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提出《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基本分类、参评专业,明确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提出申报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分别明确申报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学历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提出破格申报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分别明确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业绩条件。

第四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资历年限计算、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标准条件》的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四、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本《标准条件》从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5年内有效。

五、征求意见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6月15日至6月2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魏磊,张成爽

联系电话:0531-82593030,86126247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34号428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称办

邮编:250013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14日

山东省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体系,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节能工程、汽车工程、电力工程、电子信息、机械设计、机械制造、仪器仪表、设备工程、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食品工程、造纸印刷、轻工日用杂品、纺织、化纤、染整、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的其他科技奖励1项以上;

(2)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有关部门(或同等次)以上重点项目、课题不少于2项,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领域论文2篇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的其他科技奖励;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有关部门(或同等次)以上重点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

(5)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6)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七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工程技术高级职称。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二)一般须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获得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或获得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联合推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有关部门(或同等次)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作为完成人,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的其他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2件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其中至少1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获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主持编写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

第九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或同等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作为完成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科学技术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以上及同等次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PCT专利1件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2部以上;或主持编写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1项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

(四)“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五)本标准条件中“省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等表述,分别指行政区划的省和设区的市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

(六)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十二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0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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