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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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2024-07-13 03: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信息来源:职业危害防护技术专业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4-24

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前言】职业病危害告知是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可有效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国家也在这方面出台了很多法规和标准,指导企业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今天小防就汇总下各法规标准的要求,理一理职业病危害告知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形式和内容又是什么?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标识告知、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1 合同告知

1.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2合同告知的主要内容为: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

1.3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

及岗位名称 职业病

危害因素 职业

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

防护措施

铸造车间

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公告栏告知

2.1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2公告栏主要内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3公告栏示例

职 业 卫 生 公 告 栏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二、范围:全体员工。

三、责任者:                                                         

四、程序:

1.总则

⑴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⑵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实行总经理负总责,公司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⑶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建立、执行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⑷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⑸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2.机构与管理

⑴公司职业卫生科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专职卫生管理员在公司矿安委办的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⑵公司安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⑶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⑷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保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

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⑺各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职业危害因素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结果

 地点

名称

检测人: 检测日期:

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1.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戴防护手套,防护耳罩、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

2.熟知本岗位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意识。

3.学会使用跟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4.各岗位接触有害因素具体详见各岗位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救援设施:

急救箱、急救器、应急避难硐室、应急救生仓

职业危害事故:

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

职业性皮肤病、

防护用品使用:

防毒面具、防毒口罩

3警示标识告知

3.1警示标识指在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告知卡。

3.2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3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3.4警示标识的形式。

3.4.1图形标识。包括: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

⑴禁止标识

⑵警告标识

⑶指令标识

⑷提示标识

3.4.2警示线

3.4.3警示语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3.4.4告知卡

⑴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⑵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等。

⑶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判断条件:

——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物。

⑷告知卡示例

有毒物品       注意防护       保障健康

Benzene 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可经呼吸道、皮肤进入人体。

主要损害神经和造血系统。

短期大量接触可引起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嗜睡、步态不稳,重者发生抽搐、昏迷。

长期过量接触可引起白细胞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无色液体,有芳香味,易挥发。不溶于水,与有机溶剂混合。遇热、明火易燃烧、爆炸。

当心中毒

应急处理

抢救人员穿戴防护用具,速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去除污染衣物;注意保暖、安静;皮肤污染时用肥皂水清洗,溅入眼内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各至少20min;呼吸困难者给氧,必要时用合适的呼吸器进行人工呼吸;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

防护措施

工作场所空气中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不超过6 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不超过10mg/m3。IDLH浓度9800mg/m3。属有机蒸气。密闭、局部排风、呼吸防护。禁止明火、火花、高热,使用防爆电器和照明设备。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火警:119  急救:120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3.5警示标识设置要求

3.5.1作业场所

⑴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⑵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⑶在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禁止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⑷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⑸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⑹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⑺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⑻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⑼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指令标识

⑽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⑾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⑿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3.5.2设备。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5.3产品包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

3.5.4贮存场所。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3.5.5岗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职业卫生培训告知

4.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2培训的内容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6参考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6.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6.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

6.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6.5《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07)

6.6《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附件 3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和内容(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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