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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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2023-08-29 07: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16]36号      2016-3-23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同时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2、依据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款失效] 附件1全文下载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附件1附件下载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全文下载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条款失效] 附件3全文下载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4全文下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补丁文件——

  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财税[2016]25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43号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关于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2017]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配套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办会[2016]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总发[201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税总函[2016]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土资厅发[2017]1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政策总览——

  学完财税〔2016〕36号,这些误区不能再有了 

  惜时如金,第一时间深度解读“营改增”试点政策 

  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   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 

  全面“营改增”13个热点问题!    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问题导读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解读:法规概述及对所有行业的影响 

  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要点提示   "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 

  营改增细则内容太繁杂?马靖昊帮你作了一个解读! 

  轻松理解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整体介绍 

  财税〔2016〕36号发布,全面解读房地产等4大行业营改增热点问题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应重点关注的33项内容   

  行业解读——

  建筑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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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的所有税事    关于甲供工程的增值税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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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服务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生活服务篇    "营改增"对生活服务企业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对生活服务及其他服务业的影响 

  不懂2016酒店营改增,成本控制雪上加霜!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资源篇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电力篇 

  应防范广告代理业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     餐饮业"营改增"后,流转税处理注意啥?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趣看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营改增”倒逼大型餐饮企业索票抵税 

  金融保险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金融篇        银行业明确的与未明确的事儿,如何办? 

  “营改增”对支付行业的影响解析    银行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响 

  "营改增"细则解读:金融业有哪些重点?     银行业"营改增"成本进项七问七答 

  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     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 

  图表归纳——

  “营改增”后的采购比价平衡点     “营改增”:增值税简易征收业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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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切记不要让你的企业发生滞留票!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到底哪些项目可以简易计税呢? 

  住宿费七种情形下所负担的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新税政: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十一种情形 

  重回“一票”时代?混合销售和混业经营,你弄清了吗?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还有哪些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对下游影响及应取得的合法凭证有哪些  

  纳税申报——

  财会[2012]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附件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款失效]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条款失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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