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生活服务业政策指引篇(超全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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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生活服务业政策指引篇(超全必看!)

2024-07-10 21: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0、车辆停放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什么服务?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老停车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缴税。

二、税率和征收率

1、生活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

2、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4、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5、物业公司代开发商管理的房屋租赁,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税率是多少?答:若由物业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

6、问: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后税率有什么变化?答: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原适用营业税5%税率。营改增试点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7、问: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是否明显下降?答:生活服务业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中户数最多的行业,大量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都是中小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原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举个例子:某饭店(餐饮服务纳税人)年收入309万,在营业税时要缴纳营业税=309×5%=15.45万。营改增试点后,该饭店销售额不到500万,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则该饭店要缴纳的增值税=309/(1+3%)×3%=9万,从两种税种交税数据计算可以看到,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

三、应纳税额计算

1、问:选择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使用哪些凭证才是有效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点规定,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的,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主要有以下五类:(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3、公司在酒店举办会议、培训期间,取得的住宿费、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6、问:提供旅游服务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如何计算应税销售额?答: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计算应税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三款第八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餐饮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如何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答: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答:这些情况应该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10、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答: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11、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答: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12、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有差额征税的规定?答: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征收管理

1、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再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

2、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票应该在地税还是国税申报?答: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从事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是6%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其取得的17%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答:可以。

4、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5、单位在地税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请问如何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6、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7、企业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8、问: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有什么区别?答: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另外,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有如下不同: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发票管理

1、旅游业取得的差额项目的凭证是营业税的发票,能否作为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凭证?

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三)销售额。……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营改增后旅游业纳税人取得的纳税义务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营业税发票,可以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2、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应缴销。

3、营改增中的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期限,是否也截止到6月30日?

答:是的。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5、5月1号之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可以直接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健身服务,不能为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租赁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物业公司代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取的水电费开具什么发票?公司代收后上交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开具什么发票?答: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营该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问:是否所有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全额进项抵扣?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第二十七条第六款,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餐饮业、娱乐业和居民日常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用于进项抵扣。

11、酒店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可以要求客人额外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多项证明材料?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规定,开票环节购买方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只需要在发票上正确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如签订购销合同等,则应销售方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这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并不是发票开具的要求。

12、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发票时,是否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的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答:总局近日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方面进行明确,一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二是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税收优惠

1、问: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生活服务业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优惠政策相对于其他试点行业来说更多更细,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等方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以下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0)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1)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4)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15)随军家属就业: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问: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有哪些扣减增值税规定?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扣减优惠: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均为过渡期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失业人员就业。对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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