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策解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新标准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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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印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8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按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丧葬抚恤待遇政策”。 新的遗属待遇跟我省原执行政策有比较大的差异,详情见下图:
2020年我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25元,以我省职工为例: 1.江苏省退休职工A,养老金领取年限超过15年,无论其累计缴费年限多少年,死亡后遗属待遇标准均为48675元。
2.江苏省退休职工B,退休前核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32年,养老金领取年限3年,死亡后遗属待遇标准为101775元。
3.江苏省在职职工C,累计缴费年限为20年,死亡后遗属待遇标准为70800元。
新的遗属待遇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如下: 办理方式:柜面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其中在职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要携带相关材料至视同缴费年限审核部门审核。 办理材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申领表.docx; 2. 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3. 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4. 职工个人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需要提供)。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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