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治安管理处罚篇(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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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治安管理处罚篇(第三期)

2024-07-13 13: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释法说理

精神病人是患有各类精神疾病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对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作了特殊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按照该规定,精神病人是否对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负责,是否要受到治安处罚,是以精神病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是否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为标准。这里规定的“不能辨认”“不能控制”是选择性的,只要精神病人符合其中的一种情形,就不予处罚。实践中,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是不是精神病人,要有科学、客观、准确的判断,应当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定。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即使不予处罚,也不能放任不管,任其危害社会和他人,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又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主要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精神疾病有时发作、有时不发作,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他们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时与正常人无异,在此种状态下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然,如何判断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应当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

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张某身体,致使张某头部受伤,王某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且其在实施打人行为时,精神正常,对自己的打人行为有辨认或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王某打人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间歇性精神病人,考虑到张某在本案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从轻处罚。

精神病人由于受到精神症状的影响,在心理、行为上明显不同于正常人,最主要的是他们对事物的认识、辨认能力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等或多或少地要受到影响,或者削弱,或者丧失,从而使其有关法律责任能力受到影响。因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特殊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精神病人既不歧视又要保护的原则,又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对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 源:乌海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编辑排版:赵 阳

校 核:李 磊 关静宇

策 划:乌海市公安局政治部新闻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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