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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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论证?

2023-03-30 11: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形式逻辑》说:

由断定一个或一些判断的真实性,进而断定另一个判断的真实性,这就是论证。

论述:论证

人们在实践活动中,获得了各种各样的认识,又要通过实践来验证这些认识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例如,我们发现某地区有煤矿。要验证这个认识是否真实,我们就得在这个地区进行钻探。如果钻探出煤矿,我们的这个认识就是真实的;反之,就是虚假的。

所以,实践不仅是认识产生的泉源,而且也是认识验证的标准。正确的认识不仅要从实践中产生,而且要进一步受实践的检验。

虽然实践是认识产生的泉源和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这并不是说,人们要得到或验证一个新的认识,每次都必须直接通过实践。

人们在实践活动中积累了许多真实可靠的知识,根据这些真实可靠的知识,也可以通过论证这种思维活动得到一个新的认识。

例如,我们根据“情况各不相同的许多人严重缺乏维生素甲时都患了夜盲症”与“这些人服了大量维生素甲以后,夜盲症消除了”这两个真实的判断,通过论证得到“这些人患夜盲症是由于严重缺乏维生素甲”这个新的认识。

由断定一个或一些判断的真实性,进而断定另一个判断的真实性,这就是论证。

论证在发现真理的思维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论证在宣传教育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例如,我们想使别人接受判断P的真实性,就另外提出许多真实性已十分明显的判断P1,P2...Pn,用P1,P2...Pn作为前提,通过正确的推理得出判断P;由于判断P1,P2...Pn真实性已经十分明显,推理的过程又是正确的,别人就容易接受并且必须接受P的真实性。

论证在认识过程中虽然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和实践相比,论证仍然是第二位。

想通过论证得到一个正确的认识,就要求论证所根据的那些判断是真实的;这些真实的判断,最后必定是从实践中得出来的,而且还要靠实践来验证。同时,在论证中要用正确的推理形式,这些正确的推理形式,归根到底也是人们通过长期实践获得的。

由此可见,论证依赖于实践,实践是认识产生的最后泉源和认识验证的最后标准。

论证是由论题、论据通过论证方式组成的。

例如,几何学中关于“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180°”的证明如下(几何证题一般说来既简短又严密,可以把它看作是论题的一种典型形态):

上面这个几何定理的证明就是一个论证,它是由论题、论据通过论证方式组成的。

论题就是其真实性需要加以确认的那个判断。

例如,上例中的“∠1+∠2+∠3=180°(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180°)”就是论题。

论据就是确认论题的真实性时所根据的判断。

例如,上例中的①、②(被引用的定义、公理、定理)都是论据。

论证方式就是由论据到论题的联系方式,既推理形式。

例如,上例中从①到③的推理形式,就是该论证的论证方式。

论题在论证过程中,既是开端又是终结。

作为论证的开端,论题就是提出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论证的终结,论题就是问题的解决,就是结论。

论题可以是科学上已经被确认为真的判断;也可以是科学上尚未确认为真的判断。

论题如果是已被确认为真的判断,那么,论证是侧重在表述方面。

例如,教师在课堂上传授的各种知识,绝大部分都是已被确认为真的判断。这时教师所作的各种论证,主要是用简练、概括的方式把科学所达到的成果合乎逻辑地表述出来。

如果被论证的论题是一个未经确认为真的判断,那么,论证的重点,就在于探求,既在于为这个判断寻找理论的和事实的根据。

由于论题有已经确认为真和尚未确认为真的分别,论证的性质可以是很不相同的。

一些论题,对某些人来说,是已经确认了的;但是,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又可以是尚未确认的。

例如,一个专门科学领域的判断,对那个部门的科学工作者来说,是已经确认了的;但对其他人来说,却是尚未确认的。

一个论题,只有当它如实地反映了现实,才可能被论证为真。

人们不可能通过正确的论证把本来是假的说成真的;也不可能把本来真的说成假的。

论据的真实性,是论题真实性的根据。

要断定论题的真实性,论证者就必须断定论据的真实性。

但是,断定论据是真实的,却不同于论据事实上是真实的。

因为,一个人可以断定一个判断是真实的,而事实上这个判断却可能是不真实的;仅仅断定论据是真实的,并不能保证论据事实上是真实的,因而也不能保证论证是正确的。

正确的论证,其论据不仅被断定为真,而且论据必须事实上也是真实的。

在一个论证中,可以有许多论据。

有些论据不是由其它论据推出来的;有些论据却是由其它论据推出来的。前一种论据叫做“基本论据”;后一种论据叫做“非基本论据”或“推出论据”。

在一个繁长的论证中,为了简便起见,论证者常常把一些他认为真实性十分明显的论据省略掉。

但是,论证的错误也常常发生在这些被省略的论据上。

论证者认为真实性十分明显的论据,不一定事实上就是真实的;同时,又由于它被省略了,人们就不容易发现它的错误。

因此,我们在研究一个论证时,应当特别注意哪些论据被省略了,它们是不是真实的。

作为“基本论据”的判断,可以有以下几种:“已被证实的关于个别事实的判断”、“哲学和各门科学中的一般原理”、“科学中的基本定义和公理”。

已被证实的关于个别事实的判断,是科学上常用的一种论据。一个论据所涉及的个别事实常常是很多的,而且这些个别事实之间又往往有密切的联系。我们在论证某一论题时,应当全面地考虑这些有关的事实,而不应当从这些互相联系的有关事实中片面地选取某些个别事实,忽略其它有关的个别事实。取其一点不计其余地进行论证是不对的。

科学原理是论证的重要根据。因为,科学原理是人们已经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确立了的普遍性的规律,人们可以而且应当充分利用它们。

例如,对某一新的物种变异现象作论证时,就应当充分利用生物科学中有关的科学成果,既有关物种变异和遗传的普遍规律。

但是,在运用已有的科学原理作为论据时,我们又应当注意到已有的科学原理的局限性。已有的科学原理总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它受当时的实践和认识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科学发展,特别是重大的科学发展,常常是推翻了人们普遍认为是科学原理的东西,而提出新的原理。

因此,在科学的论证中,既要重视已有的科学原理,又不能死抱住已有的科学原理而停步不前。

各门科学中的定义和公理,是科学论证中广泛使用的论据。在运用公理方法的科学中,定义和公理尤其重要。

公理方法是现代科学中(特别在数学中)使用着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方法(所谓“证明”,即演绎论证),这种方法可以简述如下:从某一学科的许多原理中,分出一部分概念和判断,作为“基本概念”和“基本判断”,这些“基本概念”不是以该学科系统中的其它概念来下定义的,这些“基本判断(即公理)”也不是以该系统中的其它判断来证明的,由这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判断”构成一个公理系统;在公理系统中,一切非基本的概念,都要用“基本概念”加以定义,一切非基本的判断,都要用演绎推理从“基本判断”推演出来。

一个公理系统中的“基本概念”,虽然是在该系统中不加定义的,一个公理系统中的“基本判断(即公理)”,虽然是在该系统中不加证明的;但是,我们却把它们当作正确的概念与判断加以应用。这是因为,一门科学在按照公理方法建立起体系之前,它已经在理论上发展得相当成熟了,它的许多概念和原理已为实践所证实。

例如,欧几里德几何学,在它还未按公理方法建立起完整体系之前,它的许多定理就已经为实践所证实。

所以,某个公理系统的基本概念与公理,从该公理系统说,是认识的起点;但从科学发展的过程说,又是认识的结果。

有了论题和论据,并不等于已作出了论证。论证还必须有一个从论据到论题的推理过程,这个推理过程中所用的推理形式就是论证方式。

如果论证只包含一个推理,那么论证的方式也就是这个推理的形式。

例如,如果论题的形式是:“所有S都是P”,论据的形式是:“所有M都是P”和“所有S都是M”,那么在这里论证方式就是三段论的第一格中的AAA式。

论证过程通常是包含了一连串的推理。在整个论证过程中,除了“基本论据”和“论题”之外,还有一系列的过渡性的判断(即“推出论据”);每个过渡性的判断,既是前面推理的结论,又是后面推理的前提。一个论证的论证方式,就是论证过程中所有的推理形式的有机总和。

论证方式是把论题和论据联系起来的一种方式或程序,这种方式或程序常常需要通过不断地思考和探索才能得到。

常有这样的情形,有些学生虽然知道证明某个几何定理所要用的全部定义和公理,但却不能作出这个定理的证明,这说明他们还不善于探求论证的程序,即缺乏推理的能力。

在科学中,对于同一个原理常常可以有几种不同的论证,常常可以有几种不同的论证方式。当遇到能够用几种不同的论证与论证方式去论证同一论题时,我们往往采用其中最简明的论证与论证方式。

论证是一种复杂的富有创造性的思维活动,这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能力,可以通过学习逻辑、数学或其它科学而逐渐得到提高。

《普通逻辑学》说:

论证就是用已知为真的判断来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思维过程。

论述:论证

论证就是用已知为真的判断来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思维过程。

例如,“秘书学是一门应用性科学。科学可以分为两类:理论科学和应用科学...凡是告诉人们为了达到某一目的就要如何去做的科学就是应用科学;秘书学就是告诉即将或已经成为秘书的人,要成为一个称职的秘书,就必须怎样去做...”,该例引用一些已知为真的判断来确定“秘书学是应用科学”的观点。

任何论证都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要素构成。

论题又叫“论点”,是要确定其真实性或虚假性的判断。

例如,上例中被证明的判断“秘书学是应用科学”就是论题。

论据是被引用来作为论题真实性的根据的判断。

例如,上例中除论题以外的其它判断,都是论据。

在一个论证中,论题只有一个,论据可以有许多个。

论据有两类,一类是真实性明显的判断,即无需为它们再做论证的判断,这类论据主要包括:已被确认的有关事实(包括历史的和现实的)的判断、公理、定义以及已为科学所证明了的一切原理、定理、定律等等;另一类论据是真实性不明显的判断,在论证中须进一步为它们提供论据(第二层论据),如果这些论据的论据仍然不是真实性明显的判断,则对它们仍应提供论据(第三层论据)...直到最后一层论据为真实性明显的判断为止。

在论证中凡本身不再需要证明的真实性明显的论据叫“基本论据”。

论题和论据之间的关系可以示意如下:

提示:在这一示意图中,p是论题,其它判断是论据;其中,q1,q2,q3是一级论据,r1,r2,r3,r4,r5为二级论据,s1,s2,s3,s4为三级论据,t1,t2为四级论据;在各级论据中,q3,r1,r3,r4,s1,s2,s4,t1,t2为基本论据。

论证方式就是论据与论题之间的逻辑联系,通常表现为各种推理和逻辑方法的运用。

例如,上例的论证方式主要是一个三段论推理,另外还运用了一个逻辑划分。

有的论证比较简单。

例如,上面的“秘书学”。

有的论证是比较复杂的思维过程。

例如,马克思撰写的《资本论》,用了几十年时间才完成。

简单的论证在语言表达中通常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段落;复杂的论证通常要用论文、论著或学术演讲等方式来表达。

论证是用来确立某一判断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思维过程,而任何判断的真实与否,最终都要接受实践的检验。

逻辑论证和实践检验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呢?

(1)、论证对实践的依赖性

论证作为思维认识的过程,对实践有着依赖关系,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论题的提出离不开实践。

论证一般是先有论题,再收集、列举论据。

论题的提出不会是心血来潮凭空提出的,而是在实践中遇到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才提出来的。

例如,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也应该是市场经济”的论题,就是在经济发展实践中遇到的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

第二,论据来源于实践,并应该是被实践检验过的。

任何认识都来源于实践,论据当然也不例外。

论据必须是已知为真的,因此也应该是经过实践检验的。

第三,正确的论证方式来源于实践。

论证方式就是论证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

正确的推理形式是合乎逻辑规则或逻辑要求的,而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客观世界事物间的内在联系在思维中的反映,对这种内在联系的认识也是通过长期的实践才完成的。

第四,论证所证明的论题最终要接受实践的检验。

一个论证无论从逻辑上看如何严密,如果它的论题不能经受实践的检验,则仍然要被推翻,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事实胜于雄辩。

例如,一度被广泛认同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由于实践证明它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终被彻底否定。

(2)、论证对实践的反作用

逻辑论证虽然对实践有依赖性,但是逻辑论证不是被动的,它对实践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这种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论证指导人们探索真理的实践活动。

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

自从人类社会脱离了野蛮时代,人们的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活动就不再是盲目的行动,而总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而理论的产生总是需要逻辑论证的。

例如,16世纪末伽利略之所以会在比萨斜塔做那个著名的自由落体实验,是因为在此之前他通过逻辑论证证明了亚里士多德“物体降落的速度与重量成正比”的“定律”是错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和论证,对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实践的指导作用,更是有目共睹的。

第二,论证使实践得到的知识上升为系统的理论。

人们从实践直接得到的知识,都是具体的、孤立的,只有通过人们的理论思考,并加以严密的论证才能上升为系统的科学理论。

实践不会直接产生进化论、相对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这些理论的确立无不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

第三,论证使真理变为群众的实践活动。

论证不仅在发现、形成科学真理中起着巨大作用,在传播科学真理中也起着巨大作用。

一个真理,必须借助于逻辑论证,才能为人们广泛接受,才能使这种真理指导千百万群众的实践活动,使精神财富变为物质财富。

《形式逻辑教程》说:

论证就是引用一些真实性已经被断定的判断,通过推理来判明或确定另一个判断真实性的思维过程。

论述:论证

毛泽东曾指出:“一切根据于正确思想的行动都是正确的行动”。这就是说,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确定思想的真伪,是使人们有正确行动的前提。

那么,如何确定一个思想的真伪呢?这就提出了关于论证的问题。

证明一个思想的真伪,不外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

一种是通过实践活动来进行。

例如,为了弄清某一部文艺作品是否为人们群众所欢迎,只要把这部作品拿到广大人们群众中去广泛阅读,然后听听他们的反映就行了;为了判明市场中叫得最响的那个小贩出售的桔子真是甜而不酸的,你只要亲口尝一尝也就够了。

上述这种论证,是通过人的变革物质世界的积极活动,来检验一个思想与它所反映的事物是否一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实践论证”。

还有另外一种论证。

例如,为了证明“XX师范大学是一所培养人民教师的学校”,我们可以引用“我国所有的师范学校都是培养人民教师的学校”和“XX师范大学是我国的师范学校”这两个判断来加以判明。

这种论证与前一种论证不同,它不是直接通过实践,而是借助于一些真实性已经被断定的判断,通过逻辑推理来确定另一个判断的真实性。这种论证即通常所谓的“逻辑论证”。

可见,逻辑论证就是引用一些真实性已经被断定的判断,通过推理来判明或确定另一个判断真实性的思维过程。

一般地说,如果这一思维过程主要是判明或确定另一判断的真,我们就称之为“证明”;如果主要是判明或确定另一判断的假,我们就称之为“反驳”。

实践论证与逻辑论证在认识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检验真理的最终的也是唯一的标准只能是实践;而逻辑论证只是实践检验真理的一种间接方式和特殊表现手段。

这是因为,首先,在逻辑论证中,作为根据的判断的真实性,归根到底是要靠实践来检验的;其次,逻辑论证是借助于推理来进行的,而推理形式也是在实践中经过亿万次的重复,才形成为具有公理性质的东西。

所以,相对于实践论证来说,逻辑论证始终是第二位的,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实践论证为基础的。

逻辑论证,是我们认识真理的辅助工具,也是我们有说服力地表达思想的必要条件。

我们说话或写文章都必须具有逻辑性,具有论证性,才能使我们的话或文章具有说服力。

逻辑学在研究论证时,并不去考察每个具体论证过程的具体内容。因为,在每个具体的论证中,所要论证的内容是各不相同的,逻辑学不可能、也不必要去研究它们;逻辑学只是研究每个具体论证过程中共同的、最一般的东西,即论证的组成、逻辑结构以及在一切论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等等,以便为我们在认识事物和表达思想的过程中进行正确的论证提供必要的逻辑工具。

论证是由论题和论据两个部分通过论证方式而组成的。

论题是真实性需要加以论证的判断。

论题可以是科学上已经被证明的判断,也可以是科学上未经证明的判断。

论题如果是已被证明的判断,那么论证主要是侧重在表述方面;如果被论证的论题是未经证明的,那么论证过程的重点就在于探求,即为一种新的假设寻找理论的和事实的根据。

所以,同是论证,但由于论题有已证和未证之分,在性质上可以是很不相同的。

论据是用来论证论题真实性的那些判断。

论证中的一个论据相当于推理中的一个前提。

如果论证是由一连串推理组成的,那么,那些最先的和直接引用的前提就叫做该论证的“基本论据”;而由基本论据推出来的那些论据叫做“非基本论据”。

可以作为基本论据的判断有:一,已被证实的关于个别事物的判断;二,哲学和各门科学中的一般原理;三,科学中的基本定义和公理等。

有了论题和论据并不等于有了论证,还必须用一种方式把论题与论据有机地联系起来,以保证通过论据的引用能够判明论题的真实性。

这就是说,为了进行论证,除了需要论题、论据两个组成部分外,还必须要有论证方式这一种重要的逻辑环节。

论证方式是指用论据来论证论题时所采用的推理形式。

在论证过程中,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是有机联系着的。

以一篇论说文的写作为例,一篇论说文总得要有一个论点(即论题),没有论点或论点不明确的文章,使人读起来就会感到茫无头绪、不知所云;但仅有论点,如果没有持之有故、言之有理的论据去说明论点,那么,即使论点再正确也是不能使人信服的;这就是说,一篇论说文有了论点,还必须有说明论点的论据,而且还必须要按一定的议论方法把论据与论点有机地联系起来,即必须有正确的论证方式;否则,这样的文章仍然是没有论证力量的,也就是缺乏说服力的。由此可见,一篇好的论说文,应当在逻辑上体现为一个完整而又严密的论证。

《语言学与逻辑学》说:

论证就是用一个或几个已知为真的判断去确定另一个判断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

论述:论证

论证就是用一个或几个已知为真的判断去确定另一个判断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

任何一个论证都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要素组成的。

论题是通过论证要确定其真实性的判断,它回答的是“证明什么”的问题。

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真实性的判断,它回答的是“用什么来证明”的问题。

可以作为论据的一般有两类:一,已被确认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二,表述科学原理的判断。

论证方式是指论据和论题之间的联系方式,即证明过程中所使用的推理形式,它回答的是“怎样用论据证明论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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