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贺春良)(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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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贺春良)(公开版)

2024-07-08 02: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刑不诉〔2023〕3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族,**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省**县,住**县**乡**村**组**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0月20日被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2月21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犯罪嫌疑人贺某某未持有《狩猎证》,在宿松县**乡**村**组使用钢丝套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未捕获野生动物。2023年3月24日,宿松县林业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犯罪嫌疑人贺某某使用的钢丝套属于《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禁止狩猎的通告》(松政秘〔2020〕65号、松政秘〔2023〕2号)中规定的禁用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对依法扣押的钢丝套,由宿松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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