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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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民政办): 近来,有些群众要求镇、村(居)出具低收入家庭困难证明,并到县民政局要求盖章,用于学生在校申请助学金等。但发现有些证明未经核实,与事实不符,且证明格式不规范。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8〕45号)文件精神,低保户、特困(五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等困难群众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为了确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充分享受国家助学政策,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需要县民政局加盖公章的低收入家庭证明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对象范围。县民政局同意加盖公章证明分二类,一是低保户、特困(五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等在民政系统已确认的困难家庭户。二是低收入家庭户。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文件,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二、做好出具证明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凡在县民政系统没有确认的家庭户,需要出具家庭困难证明的,由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民政办)相关工作人员,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查方式参考低保核查流程步骤)。经查实属低收入家庭户的,方可出具证明。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不得出具证明,并要做好政策解析工作。 三、规范证明的格式。凡是需县民政加盖公章的证明,要规范证明的格式,用镇政府信笺纸出具证明,盖镇政府或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民政办)公章,并需经办人签名。村(居)证明一律不加盖公章。 四、做好出具证明对象家庭核查材料的存档。对已出具证明的低收入家庭核查材料,要做好归档,以备检查。 附件:低收入家庭证明(模板) 龙川县民政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低收入家庭证明(模板) 兹有我镇 村 同志,身份证号 ,其家庭人口共 人,其家庭成员分别是其妻 ,身份证号: ;其(子,女) ,身份证号 ;其(子,女) ,身份证号 。经核实,该家庭为 家庭(选填: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 特此证明。 镇民政办(章) 经手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明用镇政府信笺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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