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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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

2024-07-17 00: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落实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目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通过的制裁决议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收到转发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将决议名单(以下简称名单)所列个人、实体信息要素输入相关业务系统,开展回溯性审查。

二、客户属于名单范围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于当日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停止提供出口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依法冻结账户资产。   

三、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客户,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部门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四、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保证及时准确地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防止出现差错。经核实客户不属于名单范围的,或者由于客户被解除制裁不再属于名单范围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终止所采取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客户是否属于名单范围存在疑问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申请协助核实。

五、因生活基本支出或者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规定的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资金收付等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客户可以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申请经批准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可以允许客户按照指定用途、指定金额、指定账户等进行金融交易。

客户认为不符合制裁条件不应被列入制裁名单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客户可以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制裁申请。申请经批准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终止所采取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上述申请经批准之前,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所采取措施。

六、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后,认为相关主体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报案,依法配合立案侦查,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采取查询、扣押、冻结等措施。

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收到境外有关部门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有关的冻结资产或者提供客户信息等要求时,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司法协助途径或者金融监管合作途径等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行动。

八、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规定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所称金融账户,包括各种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证券账户以及为从事金融交易设立的其他账户。

本通知所称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取,资金汇划,货币兑换,票据、信用证开立、兑付,出具保函,保函展期,贷款,保管箱服务,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签订、变更、解除保险、信托、理财等金融合同,保险理赔。

本通知所称金融资产,指名单所列个人和实体以任何形式所有或者控制的任何形式的与金融机构有关的资产,不论是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动产或者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旅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证券、债券、汇票和信用证,设定担保物权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证书。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银发〔2010〕165号)同时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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