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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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程

2024-07-09 16: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工大发〔2015〕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实现我校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积极开展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研水平,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坚持勤俭办学、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统筹规划,进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按性质分为:

(一)基础实验室。指经学校批准设立,隶属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二)综合实验室。指为申请国家、北京市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支持,在利用、整合多个基础实验室的实验条件、实验设备、实验人员的基础上成立的,依托学校管理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本规程中所指实验室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基础实验室。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我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在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详见附件1)的指导下进行,实行统一领导、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国有资产及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实验室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

(三)审定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审定实验室建设经费的需求;

(五)审定实验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六)听取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汇报;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和指导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的制订,负责实验室运行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各类实验室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的备案;

(四)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包括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实验仪器的研制和开发、实验资源的共享,组织经费使用论证、审批、验收及效益评估等;

(五)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定岗及职务聘任,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从事特种工作保健费的审批发放;

(六)参加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验收,重点抓好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负责使用效益考核及开放共享管理,并做好备案和统计工作;

(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安全检查、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安全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品、特种设备和稀贵物品的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实验教学的检查与质量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教学实验相关实验室发展规划,审核实验室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实验教学经费的审批与管理;

(三)负责校级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管理与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科研基地的规划、申报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科研相关实验室发展规划,审核实验室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科技条件平台经费的审批与管理;

(三)负责学校各类科研基地、工程中心的论证、申报与运行管理;

(四)负责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工业大学研发试验服务基地管理;

(五)负责学校军工实验室的论证、申报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应根据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验室实际情况的中、短期建设计划。

第十条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应有一名主管领导分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设专(兼)职实验室秘书,其业务工作接受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本单位分管领导的指导。

第三章 建立、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我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工作应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新建实验室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由设立机构将相关说明材料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销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须由二级机构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撤销,须由二级机构详细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综合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须经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规划过程中要考虑环境、基本设施、仪器设备配套、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建设;要形成规模,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全面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实验室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遵照《北京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北京工业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实验室物资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做好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定期检修和计量标定,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并通过开放共享提高利用率,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年度的考核、考查工作,考核、考查的内容主要有6个方面:

(一) 实验室体制管理;

(二) 实验室教学或科研工作;

(三)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及对外开放等;

(四) 实验室环境卫生与安全;

(五) 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量;

(六)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一定个人修养、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的任免由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提出,学校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综合实验室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数量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定编。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本室任务,按照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设立从初级到高级岗位。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岗位职责进行评聘。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培训,制定培养计划并落实专门经费,以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以及进入实验室学习、实验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实验室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北京工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的要求完成日常管理及实验任务。

第六章 安全及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在进行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国家、北京市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文件中有关安全、环保、保密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专(兼)职技术安全员为实验室环境及安全的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与技术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人有权停止其操作,二级机构领导应对技术安全员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本实验室的安全实施细则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要在实验室内明显部位张贴。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与安全、环保、保密教育活动,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理紧急事故的技能。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保卫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器材的完好。仪器设备安放规范、合理,符合有关技术及防火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气体及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安全管制类化学品(药品)的管理,严格化学品领用和废弃物登记台账制度。特种岗位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放射性、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监督和劳动保护。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纳入二级机构年度绩效考核。为激励实验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学校将不定期开展评优活动,对在实验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鼓励。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如发生环境污染、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的损失,或因违反相关规定中的要求而导致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除自行负担行政处罚外,学校将依据《北京工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赔偿,按照学校有关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学校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规程不一致时,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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