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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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2024-06-14 22: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 引言         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是整个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安监工作的前沿。其职能和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能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是安全生产监管的形式、内容和效果的统一,它关系安全生产监管的能力和效力,关系安全生产形势能否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选择与确定,取决于监管部门的法定职权、监管范围与监管对象的总体水平。但目前基层安监局、乡镇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促使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是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重要的任务。         2 安全监管,基层安监局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基层安监局基本都是近五、六年间成立的,组成人员大多从基层其它撤并部门和乡镇抽调而来,具有相关监管专业知识的人员甚少,且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时间短,专业技术水平不高。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这些安全监管人员不能正确理解领会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总局的工作部署,直接影响着监管工作成效,甚至有可能造成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         2.2 工作量大,力不从心         由于安监局组建时间不长,在行政执法机关中属于“年轻”的队伍,除了履行综合监督职能外,还要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的行业监管,所监管的企业少则数百,多则上千。单靠只有个位数的执法人员,要行使监督检查这样细致的工作是根本不可能的。         2.3 缺乏专业人才,治标难治本         为企业查找出一些事故隐患,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事故发生的机率。但安监局所监管的企业种类繁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还有其他各类生产企业,就危险化学品生产来说,各种产品的特性、生产工艺各不相同,专业性极强。安监局自身不可能配备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所以大多现场发现的隐患都是一些皮毛的内容。         2.4 部门之间工作协调不够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各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法制越健全,部门之间的协作越重要。因为法律授予各职能部门不同的管理权限,安监局行使某些监察职能时必然要涉及其他部门,有些方面的业务工作也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但目前是许多相关部门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是安监局的职责,抱有隔岸观火作壁上观的思想。         3 安全监管,乡镇政府存在的问题         由于近几年国家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各乡镇都成立了安委会并配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乡镇主管安全的同志工作难度相当大,主要表现在:         3.1 乡镇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现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只有安全责任,出了事故往往首先处理乡镇有关责任人。乡镇安全管理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却没有安全生产执法权,安全监管工作不能到位。         3.2 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配备明显不足         县级以上皆已设立安全监管机构,人员配备基本到位,各企事业单位也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备了相应的安监人员,而乡镇一级由于种种原因,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相对不足,目前各乡镇除分管领导外,大多只有一至二个专(兼)职安全员,而大量的安全监管工作仅靠一两个安全员是难以完成的,兼职安全员,那更难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这是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最棘手的问题。         3.3 领导职务混乱,分工不明确         有的乡镇分管安全的领导兼职过多,难以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工作,从而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治,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4 信息不灵,监管工作无从下手         由于乡镇安全监管人员调换频繁,临时性中心工作过多,导致多数分管领导不了解本职工作的性质,更不了解目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被动应付。         基于上述情况,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多数不愿分管安全工作,主要是工作上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又担心没有检查出引发事故的隐患而被追究责任,只有得过且过,听天由命。         4 安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每个企业都把自己的责任履行到位,实现其本质安全,那么事故就没有发生的可能了。但目前无论是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还是企业自身管理上都存在一定问题。         4.1 安全意识不强         主要负责人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来严格执行,个别生产经营单位连安全管理机构都没有设立,更不要说相应的建章立制、安全投入和培训教育了。         4.2 企业领导只重视生产效益,把生产与安全对立起来         把效益放在第一位,把安全摆在第二位,认为只要效益上去了,出点事故也无所谓,有经济效益就有一切。思想认识上有严重的偏差。这种认识上的片面性,导致生产组织上的主观臆断性,不能正确处理“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导致了一系列事故的发生和效益的下降,甚至导致企业停产或关闭。         4.3 工作理念误差,导致违章违纪         由于背离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以人为本、本质安全的安全工作理念。造成一部分职工,目无章纪,冒险蛮干。有的人为多拿奖金而违章违纪,对待“三违”现象麻木不仁。         上述问题基本上是共性问题,如何解决?已有专家和有识之士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很多好的方法和建议。针对乡镇政府的有:1、给予一定的执法权;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站、所等。针对安监部门的有:1、建立适应安全监管需要的人才选拔激励机制;2、应鼓励安全监管人员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方式积极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3、强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执法能力,严格履行职责等。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方法措施就更多了,在此不一一叙述。         5 安全生产法律与政策的不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中央企业的子(分)公司由市级以上部门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政策要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关闭,而依法关闭又无法可依。《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政策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大包大揽,事事牵头,如监管学校安全,实行交通安全四长负责制,牵头负责危化品运输安全等等。         6 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单一解决某个问题,犹如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就目前的机构形式而言,安全监管工作安监局仍是主力军,基层安监局要充分发挥安监领头羊作用,带动乡镇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由被动变主动,把安全生产工作搞上去。要想彻底改善整体安全生产状况,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监管办法,因此,要从一下几个方面考虑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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