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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东明县城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一名建筑工人意外被砸死亡。案件的调查出现了塔吊司机不认识字,对于塔吊司机资格证的来源,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上述三个案例是无证作业或持假证作业!最终都是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直接被判重大事故责任罪! 2019年4月16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办法》明确了七种案件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其中第一种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事故”, 也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可能有的人会有疑问,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 其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则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那么,贾某为何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此“重大”非彼“重大”! 实际上,此“重大”非彼“重大”。判定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该司法解释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表现为三种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因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致使舒某独自一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 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包括三种情形: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可见,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零容忍”,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证上岗 切勿以身试法! 提醒用人单位:请一定注意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管理!出了事,没检查监督到位也是有责任的!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必要性 持证上岗原因: (1)特种作业时有着较大风险的作业; (2)事故的后果影响着企业效益、人员的生命,重大事故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3)安全技术知识、操作规范训练,有很强的专业性。 (4)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持证上岗代表着从业资质。 安全检查的内容. 本身笔记 加作业人员施工中应该执行掌握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措施和安全规范要求。 3.作业人员作业前应检查工具、设备、现场环境等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如何自我防护 1、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做好专项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2、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作业前应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进行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5、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患有高血压、恐高症的人高空作业,严禁酒后上高作业。 (二)、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规范各类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1、加强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检查验收,收集产品质保书、合格证明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督促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2、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发挥其警示、警告作用。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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