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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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3)08

2023-09-18 05: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福建省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3)08

被处理人:林某凯   性别:男   

籍贯:宁德霞浦县   身份证号:35222519******0014

按照林某凯与我局签订的《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林某凯应当“按照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不少于10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毕业时参加丙方安排的专项公开招聘。经专项公开招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参加全省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到生源所在设区市公办幼儿园任教。上述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临时聘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查,林某凯大专毕业当年放弃我局安排的省免费师范生专项招聘的工作机会,此后未经我局同意,2018年09月--2019年01月在宁德市某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编外),2019年02月--2019年05月在蕉城区某阳光幼儿园工作,2019年05--2019年07月在蕉城区某早教工作,2019年7月至今在宁德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

鉴于林某凯毕业时放弃我局安排的省免费师范生专项招聘,也未通过全省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到宁德市辖区公办幼儿园任教,并且在宁德市公办幼儿园从事临时聘用工作不满1年,2019年2月起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不符合与我局签订的《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三条(二)款“毕业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满10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之规定,决定给予林某凯违约处理:按不足服务年限10年(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我局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既全额退还),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福建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每年每人的免费教育费用为0.766万元,林某凯大专3年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合计:0.766万元*3=2.298万元,违约金按照总免费教育费用的30%计算:2.298万元*30%=0.6894万元,所有费用合计总额=2.298万元+0.6894万元=2.9874万元。

请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月内,一次性向宁德市教育局缴纳所有费用合计2.9874万元,超出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的处理。拒不缴纳违约金者,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将违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收款户名:宁德市教育局

收款账户:35001686307050000708,建行宁德蕉城支行

(转账请注明:林某凯公费师范生违约金)

联系电话:0593-2915658(余老师)

注:此前发给林某凯的《2021年福建省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告知书(2021)09号》中提到的免费教育费用1.98万元不包含大专3年所发放的师范生助学金,经确认,免费教育费用应包含学费、住宿费及师范生助学金,故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的测算以此份违约处理决定书为准。

 

                               宁德市教育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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