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研究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包括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研究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研究

2024-07-11 02: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自 掌桥科研  喜欢 0

阅读量:

124

作者:

江一浩

展开

摘要: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校园安全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事故的频发,不仅对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且也极大地影响了校园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权益保护,需要有相关制度支持。这样当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时,方可妥善处理,从根本上保证校园的安宁和谐,为学生高效学习以及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本文将结合我国多方面、多层次的侵权法律体系,从校园侵权的责任主体、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校园侵权的免责减责事由、校园侵权的责任方式等诸方面进行论述,通过具体案例以及本人的实务经验,从法学知识和法律实务的双重视角对校园侵权事件的法律责任做出解读。为了更好地分析这个问题,本文将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进行剖析,从受害人、事故发生的场所和范围等方面明确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并分析校园伤害事件频发的原因,以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源于教育活动,是在实现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的一种教育、管理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一种建立在教育关系之上的公权关系。《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校园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进行规定,仅就司法解释作出了宽泛的规定。此后《侵权责任法》出台,其规定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适用时,针对不同的受害主体及责任主体,应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在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时,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应过错责任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时,根据其侵权行为的类型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现有的归责原则仍存在诸多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略,现有归责原则暴露出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致害主体可以分为学校以及学校以外的第三人。本文通过案例分别对有无第三人侵权的校园伤害事件进行分析,这两类案件中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通常都包括:学生在学校学习或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学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但如何界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需考虑学校所应履行的注意义务,在确定学校存在过错,还需进一步分析学校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考虑是否有学校的免责、减责事由。但是,现今法律在这些校园伤害案件中,关于学校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未进行细化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对《侵权责任法》条文的不同理解以及不同条文的法律援引,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基于这一现状,本文提出未成年校园伤害事故法律完善的建议:尽快完善校园安全立法,从法律层面对未成年校园伤害事件进行细化规定;完善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做到事故早报告早控制;建立校园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从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等方面加以细化规定;设立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救助基金,对受害学生进行及时的赔付;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在诉讼程序前解决事故,防止矛盾的激化。

展开

关键词: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侵权责任

学位级别:

硕士

DOI:

CNKI:CDMD:2.1018.072340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