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于今天正式施行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内容包括什么 四川《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于今天正式施行

四川《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于今天正式施行

2024-07-14 20: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答: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

✦ 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 二是明确主管部门责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三是明确监管部门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 四是新增学校食堂建设单位责任: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应当提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

问题四:《办法》在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强调。

✿一是细化校长的责任:

规定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应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细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规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履行组织落实管理制度规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进货查验及食品留样、处置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五项具体职责。

✿三是推进学校食品安全民主管理和社会共治:

明确学校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安排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同时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四是学校食堂运营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五是学校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

问题五:《办法》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可以用“四个规范”来概括:

第一是规范过程监督:

规定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第二是规范采购行为:

规定学校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

第三是规范禁购品种:

根据学校集体用餐的特点,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办法》新增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规定,重申了学校食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以及禁止制售的高风险食品品种。

第四是规范信息公开:

规定学校应在食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学校信息平台公示食堂经营信息。

问题六:《办法》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明确了校门外食品摊贩禁止经营活动区域。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但未明确具体的距离范围,为便于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规定,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管理。

问题七:对违反《办法》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的处置手段有通报、约谈、追责、罚款。

一是通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和整改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学校实施重点监管,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行业主管部门。

二是约谈:

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是追责: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是罚款:

(一)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