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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6 15: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视点 | “双减政策”背景下的合同纠纷对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上)——教育培训合同 分类:专业研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14 08:37 访问量:

【概要描述】一、问题提出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该政策对中小学学科类教育课外培训进行了严格限制,进而导致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难以继续履行。该情形在合同关系中应当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产生纠纷的合同双方应当如何分配责任,笔者参考具体案例,并结合法律规定,试做如下分析。   二、相关裁判观点   截至笔者完稿之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双减政策”,案由选择“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可以查到判决书644份,笔者选取有代表性的地区法院判决观点如下: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xx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提供培训服务的义务,因“双减”政策影响现亦不具备提供学科类培训的资质,导致王xx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xx请求退还培训费及教辅材料费,具有事实依据。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629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涉案合同因受国家政策影响,致使xx公司无法正常提供课程教学,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难以实现,xxx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申请xx公司承担退费义务。   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09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xx教育称因“双减”政策,已无法继续提供课程培训服务,朱xx要求博来公司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实为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其他法院判决中,虽然说理部分略有不同,但判决结果基本一致,即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解除,培训机构应退还相应费用。可见法院基本认为“双减政策”致使双方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合同应当按当事人的要求解除,未履行的内容不再履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符合《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三、法理分析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双减政策”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符合上述要件。自1977年高考恢复开始,校外培训机构就相伴而生,截至“双减政策”颁布,校外培训机构已持续发展40余年。虽然国家曾多次颁布文件进行规范,如2008年教育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意见》等,但上述文件均旨在强调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序发展。而“双减政策”的颁布完全没有预兆,其对校外培训的准入规则、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方面的约束也极为严苛,致使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业务难以继续开展。对于“双减政策”的颁布时间及影响程度,校外培训机构自身当然难以预见。“双减政策”作为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政策文件,校外培训必须完全执行,无法避免或克服。所以在客观层面,“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2、“双减政策”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造成的结果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内容,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学员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利用休息日向培训机构聘请的学校教师学习学科知识,教育机构的目的则是通过向学员进行学科培训获得利益。“双减政策”中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等规定直接禁止了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聘请学校教师在休息日给学员进行学科类培训的经营模式,致使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均无法实现。因此,“双减政策”对于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法律后果   “双减政策”颁布后,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如何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如何分配责任,培训机构是否必须退还全部课程费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培训机构或学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是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课时费及已使用课时双方是确定的,课程无法继续完成的结果比较明确。直接解除合同即有利于双方尽快解除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合同解除后,培训机构不再向学员授课,并应立即返还未使用课时的费用。培训机构如未在指定时间内退款,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支付利息、赔偿学员损失等相应责任。   关于课时费计算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总课时计算每课时的价格。如合同中包含赠课的,如课时费按照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课时费则超过课程的实际价值。因此可以将赠课与购买的课程作为总课时,用学员缴纳的总培训费用除以总课时得出每课时的单价,再以该单价乘以实际使用的课程时间得出学员应当支付的培训费。   关于教材费等其他费用问题,应当视实际履行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如培训机构已将教材交付学员或已购买教材准备交付学员,应视为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没有过错,教材费不应当再返还。如教材尚未交付的,应要求培训机构提供证明购买教材的时间证据,如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如培训机构无法证明在学员提出解除合同签已购买教材的,应视为合同未履行完毕,不再继续履行,培训机构应退还教材费。   2、培训机构或学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民法典》五百九十条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即使合同包含类似“学员提前解除合同时,培训机构可以扣除手续费”等条款,也不应当生效,避免学员因时间、金钱及法律知识等方面匮乏,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样,培训机构只需退还学员未使用的课时费,无需因无法提供培训服务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不完全是“双减政策”造成的,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如培训机构在“双减政策”颁布前已经无法正常提供培训服务,培训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课时费外,还应当退还教材费等其他费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如学员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使用规定课时的,属于学员自身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的课时时间计算应退还的费用:原合同约定的课时在“双减政策”颁布之后的,因其完全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对于原合同约定的课时在“双减政策”颁布之前,如双方未达成调整培训时间合议,学员应承担全部责任,培训机构无需退还该部分课时费;如双方达成调整培训时间合议,应根据公平原则分配责任,可以退还部分课时费。   综上所述,“双减政策”直接导致培训服务合同在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应当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则处理。应当在平等、公平的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现有法律分配双方责任,既要保护学员的利益,也不应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过多责任,做到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视点 | “双减政策”背景下的合同纠纷对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上)——教育培训合同

【概要描述】一、问题提出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该政策对中小学学科类教育课外培训进行了严格限制,进而导致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难以继续履行。该情形在合同关系中应当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产生纠纷的合同双方应当如何分配责任,笔者参考具体案例,并结合法律规定,试做如下分析。

 

二、相关裁判观点

 

截至笔者完稿之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双减政策”,案由选择“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可以查到判决书644份,笔者选取有代表性的地区法院判决观点如下: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xx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提供培训服务的义务,因“双减”政策影响现亦不具备提供学科类培训的资质,导致王xx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xx请求退还培训费及教辅材料费,具有事实依据。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629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涉案合同因受国家政策影响,致使xx公司无法正常提供课程教学,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难以实现,xxx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申请xx公司承担退费义务。

 

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09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xx教育称因“双减”政策,已无法继续提供课程培训服务,朱xx要求博来公司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实为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其他法院判决中,虽然说理部分略有不同,但判决结果基本一致,即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解除,培训机构应退还相应费用。可见法院基本认为“双减政策”致使双方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合同应当按当事人的要求解除,未履行的内容不再履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符合《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三、法理分析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双减政策”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符合上述要件。自1977年高考恢复开始,校外培训机构就相伴而生,截至“双减政策”颁布,校外培训机构已持续发展40余年。虽然国家曾多次颁布文件进行规范,如2008年教育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意见》等,但上述文件均旨在强调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序发展。而“双减政策”的颁布完全没有预兆,其对校外培训的准入规则、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方面的约束也极为严苛,致使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业务难以继续开展。对于“双减政策”的颁布时间及影响程度,校外培训机构自身当然难以预见。“双减政策”作为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政策文件,校外培训必须完全执行,无法避免或克服。所以在客观层面,“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2、“双减政策”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造成的结果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内容,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学员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利用休息日向培训机构聘请的学校教师学习学科知识,教育机构的目的则是通过向学员进行学科培训获得利益。“双减政策”中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等规定直接禁止了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聘请学校教师在休息日给学员进行学科类培训的经营模式,致使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均无法实现。因此,“双减政策”对于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法律后果

 

“双减政策”颁布后,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如何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如何分配责任,培训机构是否必须退还全部课程费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培训机构或学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是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课时费及已使用课时双方是确定的,课程无法继续完成的结果比较明确。直接解除合同即有利于双方尽快解除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合同解除后,培训机构不再向学员授课,并应立即返还未使用课时的费用。培训机构如未在指定时间内退款,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支付利息、赔偿学员损失等相应责任。

 

关于课时费计算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总课时计算每课时的价格。如合同中包含赠课的,如课时费按照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课时费则超过课程的实际价值。因此可以将赠课与购买的课程作为总课时,用学员缴纳的总培训费用除以总课时得出每课时的单价,再以该单价乘以实际使用的课程时间得出学员应当支付的培训费。

 

关于教材费等其他费用问题,应当视实际履行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如培训机构已将教材交付学员或已购买教材准备交付学员,应视为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没有过错,教材费不应当再返还。如教材尚未交付的,应要求培训机构提供证明购买教材的时间证据,如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如培训机构无法证明在学员提出解除合同签已购买教材的,应视为合同未履行完毕,不再继续履行,培训机构应退还教材费。

 

2、培训机构或学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民法典》五百九十条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即使合同包含类似“学员提前解除合同时,培训机构可以扣除手续费”等条款,也不应当生效,避免学员因时间、金钱及法律知识等方面匮乏,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样,培训机构只需退还学员未使用的课时费,无需因无法提供培训服务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不完全是“双减政策”造成的,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如培训机构在“双减政策”颁布前已经无法正常提供培训服务,培训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课时费外,还应当退还教材费等其他费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如学员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使用规定课时的,属于学员自身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的课时时间计算应退还的费用:原合同约定的课时在“双减政策”颁布之后的,因其完全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对于原合同约定的课时在“双减政策”颁布之前,如双方未达成调整培训时间合议,学员应承担全部责任,培训机构无需退还该部分课时费;如双方达成调整培训时间合议,应根据公平原则分配责任,可以退还部分课时费。

 

综上所述,“双减政策”直接导致培训服务合同在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应当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则处理。应当在平等、公平的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现有法律分配双方责任,既要保护学员的利益,也不应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过多责任,做到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分类:专业研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14 08:37 访问量: 详情

一、问题提出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该政策对中小学学科类教育课外培训进行了严格限制,进而导致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难以继续履行。该情形在合同关系中应当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产生纠纷的合同双方应当如何分配责任,笔者参考具体案例,并结合法律规定,试做如下分析。

 

二、相关裁判观点

 

截至笔者完稿之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双减政策”,案由选择“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可以查到判决书644份,笔者选取有代表性的地区法院判决观点如下: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xx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提供培训服务的义务,因“双减”政策影响现亦不具备提供学科类培训的资质,导致王xx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xx请求退还培训费及教辅材料费,具有事实依据。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629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涉案合同因受国家政策影响,致使xx公司无法正常提供课程教学,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难以实现,xxx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申请xx公司承担退费义务。

 

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09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xx教育称因“双减”政策,已无法继续提供课程培训服务,朱xx要求博来公司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实为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其他法院判决中,虽然说理部分略有不同,但判决结果基本一致,即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解除,培训机构应退还相应费用。可见法院基本认为“双减政策”致使双方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合同应当按当事人的要求解除,未履行的内容不再履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符合《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三、法理分析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双减政策”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符合上述要件。自1977年高考恢复开始,校外培训机构就相伴而生,截至“双减政策”颁布,校外培训机构已持续发展40余年。虽然国家曾多次颁布文件进行规范,如2008年教育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意见》等,但上述文件均旨在强调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序发展。而“双减政策”的颁布完全没有预兆,其对校外培训的准入规则、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方面的约束也极为严苛,致使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业务难以继续开展。对于“双减政策”的颁布时间及影响程度,校外培训机构自身当然难以预见。“双减政策”作为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政策文件,校外培训必须完全执行,无法避免或克服。所以在客观层面,“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2、“双减政策”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造成的结果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内容,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学员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利用休息日向培训机构聘请的学校教师学习学科知识,教育机构的目的则是通过向学员进行学科培训获得利益。“双减政策”中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等规定直接禁止了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聘请学校教师在休息日给学员进行学科类培训的经营模式,致使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均无法实现。因此,“双减政策”对于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法律后果

 

“双减政策”颁布后,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如何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如何分配责任,培训机构是否必须退还全部课程费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培训机构或学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是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课时费及已使用课时双方是确定的,课程无法继续完成的结果比较明确。直接解除合同即有利于双方尽快解除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合同解除后,培训机构不再向学员授课,并应立即返还未使用课时的费用。培训机构如未在指定时间内退款,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支付利息、赔偿学员损失等相应责任。

 

关于课时费计算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总课时计算每课时的价格。如合同中包含赠课的,如课时费按照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课时费则超过课程的实际价值。因此可以将赠课与购买的课程作为总课时,用学员缴纳的总培训费用除以总课时得出每课时的单价,再以该单价乘以实际使用的课程时间得出学员应当支付的培训费。

 

关于教材费等其他费用问题,应当视实际履行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如培训机构已将教材交付学员或已购买教材准备交付学员,应视为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没有过错,教材费不应当再返还。如教材尚未交付的,应要求培训机构提供证明购买教材的时间证据,如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如培训机构无法证明在学员提出解除合同签已购买教材的,应视为合同未履行完毕,不再继续履行,培训机构应退还教材费。

 

2、培训机构或学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民法典》五百九十条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即使合同包含类似“学员提前解除合同时,培训机构可以扣除手续费”等条款,也不应当生效,避免学员因时间、金钱及法律知识等方面匮乏,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样,培训机构只需退还学员未使用的课时费,无需因无法提供培训服务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不完全是“双减政策”造成的,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如培训机构在“双减政策”颁布前已经无法正常提供培训服务,培训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课时费外,还应当退还教材费等其他费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如学员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使用规定课时的,属于学员自身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的课时时间计算应退还的费用:原合同约定的课时在“双减政策”颁布之后的,因其完全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对于原合同约定的课时在“双减政策”颁布之前,如双方未达成调整培训时间合议,学员应承担全部责任,培训机构无需退还该部分课时费;如双方达成调整培训时间合议,应根据公平原则分配责任,可以退还部分课时费。

 

综上所述,“双减政策”直接导致培训服务合同在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应当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则处理。应当在平等、公平的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现有法律分配双方责任,既要保护学员的利益,也不应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过多责任,做到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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