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教务处制)、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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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教务处制)、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2024-07-10 04: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期满,满足如下条件,可以按程序予以解除:

(一)认真悔过,自觉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相关义务,不定期向辅导员提交汇报思想;

(二)遵纪守法,未受各类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罚;

(三)勤奋学习,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综合表现有进步。

第三十一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违纪处分期限到期后7日内(若遇假期,则推迟到开学后7日内),学生本人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并附个人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接到学生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班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违纪学生现实表现进行评议,并填写班级评议意见;

(三)各系初审。各系在接到班级评议意见5个工作日内初步提出同意解除或不予解除意见,并将《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院审核部门;

(四)学院审核。学院审核部门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不符合按期解除处分条件的,各系应及时将不予解除决定告知学生。同意按期解除违纪处分的,由学院发文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若无特殊情况,解除处分决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解除处分的依照,以及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解除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学院办公系统内发布。

第三十二条 已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出具现实表现材料,证明确已悔改的,学院按程序予以解除,并按规定换发有关证书。

第五章 学生申诉

三十三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三十四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三十五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三十六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七条 申诉的处理程序: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三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十九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四十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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