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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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2024-07-12 13: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释义】

  一、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应当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的方式也包括多种。在实践中要注意和一般色情活动的区别,如在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一些场所,为了招揽生意,引诱、组织一些女子同顾客进行一些下流的举动和行为,如进行狠裹活动,但没有发生性关系,对这类行为不应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3、依据本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已经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等情形。

  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本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多为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2、本行为主要表现在公共场所实施拉客招嫖行为,意图卖淫的。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这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才构成拉客招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依据本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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