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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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

2024-07-14 16: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部分夫妻出于想要快速离婚的目的,对于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并未进行仔细推敲就匆忙签下自己的姓名。等到办完手续之后才反应过来离婚协议上有些内容明显不合理,想要撤销,那么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还能撤销吗?

 

 

小A与自己的妻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将名下唯一一套共同房产分给妻子。现在小A资金周转困难,想要前妻看在离婚协议的让步上给予自己一定帮助,却没想到前妻一分都不给他。小A想到之前在离婚协议上“不公平的分配”,便想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撤销离婚协议。

那么,小A的主张会获得支持吗?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如果觉得不公平想反悔的,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就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要想行使撤销权,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才可以:受欺诈或者胁迫。对于小A来说,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自愿签订,没有受欺诈或者胁迫,因此无法要求撤销。

离婚协议书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所以,不能按照处理一般合同的方式,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

那么如果协议内容确实显失公平,有什么办法补救吗?有!

 

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即便两个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没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这份离婚协议书就还未生效。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是可以反悔的。

所以,千万别觉得先把婚离了,然后再去争夺财产是一个好主意。只要是离婚协议已经生效,那么就只能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这世上就没有后悔药可吃。

如果面临离婚协议方面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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