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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3 20: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RH背书 |关于对孙公司的持股比例披露问题

关于对孙公司的持股比例披露问题

问题:

当子公司之间存在互相持股情况时,在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应如何披露合并报表主体对其的表决权比例和持股比例?

背景:

A公司持有B公司55%的股权,B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C公司,A公司对C公司持股比例应该披露为55%还是100%?

解答:

在存在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的情形下,一般认为附注中对“表决权比例”的表述应为直接、间接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之和(可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直接相加,不考虑母公司在中间层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即与判断是否存在控制权时对表决权比例的计算方法一致),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附注对所持C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应表述为100%。

但对于“持股比例”如何表述,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实务中存在多种做法:一种做法是与表决权比例的上述计算方法一致,本案例中A公司对C公司持股比例可表述为“直接持股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股总计100%”,此方法下如不存在特殊情况,表决权比例应与持股比例一致,这种做法相对较为多见;另一种做法是按照母公司股东最终享有权益的比例计算,在本案例中即为55%。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遇到涉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的复杂股权结构时,都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其持股比例的计算原则,如“按照本集团内各企业对该等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之和填列”或者“按照本公司最终在该等子公司的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比例填列”等,以提高其可理解性。

(本文摘录自《计学撮要》“报表列报和披露的相关问题”一节 ,版权所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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