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艺人”作品全下架,有法律依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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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1471字 |阅读时间4分钟 作者 | 何文婕 近期,娱乐圈接连曝出艺人违法失德事件。 各大网络平台也对此迅速做出反应—— 郑爽、吴亦凡词条被打上“劣迹”标签 “吴亦凡”词条下已经查不到其演艺作品,词条内容基本被“吴亦凡事件”词条覆盖。 ![]() 关于“劣迹艺人”的一切过往作品,在各大视频平台均已搜不到。 ![]() ![]() 当郑爽、吴亦凡事件在全社会发酵,引发官媒痛批、舆论谴责的同时,赵薇的作品几乎是在一夜之间,悄无声息地被全网下架了。 ![]() 20多年前的《还珠格格》也难逃幸免 ![]() ![]() 赵薇在《还珠格格》主演中被除名 我们不去揣测个中原因,今天只来聊一聊,对于“劣迹艺人”的作品处理,在法律层面是否有规定? 下架“劣迹艺人”作品,有法律依据吗? 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一下我国娱乐法。 目前在中国,有没有一部专门的“娱乐法”去处理娱乐行业相关法律事宜? 答案是没有的。 由于我国娱乐产业起步较晚,与之配套的娱乐法体系尚未形成。 娱乐产业并没有一部专属法律,而是在需要时“借用”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比如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合同、经济、劳动、税收等领域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这些法律中,自然不会出现娱乐行业中特有的概念,也不会有关于“劣迹艺人”作品应当如何处理的明确规定。 但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即,著作权人有权行使权利,前提是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并且要接受国家的监管。 这条规定其实是将解释权交给了国家。即使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如果被认为有损公众利益,那么国家有权要求其下架,不得再传播。 所以对于“劣迹艺人”作品进行下架的行为,归根结底不是法律行为,而是受国家政策,以及社会公序良俗调整的行为。 作品下架之后,又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一部作品被下架,对观众来说是个结果——我们看不到这个片子了,但对于制作方、投资方及涉事艺人而言,是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开始。 首先,作品被禁播、下架,无法再播出赚钱,将会导致哪些损失,这些损失最终由谁来承担? 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作品无法播出的损失通常包含两部分,一是制作方、投资方投资资金的直接损失,二是预期商业回报(预期利益)损失。 而关于具体赔偿责任及数额的认定,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即按照双方约定。 所以在演艺经纪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好违约责任及赔偿内容。 尤其是在如今严管的形势下,往后的经纪合同中,针对艺人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会越来越细致、严格。在娱乐行业中,法律、政策风险审查将会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 除此之外,所谓的“劣迹艺人”不仅被下架了作品,他们在作品的演员表中也不再拥有姓名。 ![]() ![]() ![]() 然而在《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同时并没有其他法律规定,表演者因为其劣迹行为会失去该权利。 各大网站的“除名”行为是否涉嫌侵权,也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 全面下架作品,是最优解吗? “劣迹艺人”的作品是否应当下架,是一件无法评判对错,只能衡量利弊的事情。 艺人如今违法,是否导致其过往作品有罪? 劣迹艺人在作品中的形象留存,是否会延续其负面影响力? 归根结底一个问题,角色跟演员是否能够分开看待? 理智和现实告诉我们,演员本人; 但当下社会的现状是,有些人缺乏理智。 从这个角度来看,下架“劣迹艺人”一切过往作品的行为是一种基于家长主义原则的措施,为了防范“劣迹艺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选择了一种最为安全稳妥的方式,就是杜绝一切风险的可能性。 但因为一个人现在的错误,而否定这个人的过往,抹杀掉他存在过的一切痕迹,甚至连带着其他创作者共同的心血和努力,失去了被看见的机会。 这对于影视作品的其他所有创作者而言是一种飞来横祸,他们并没有做错什么,却受到了连累。 封杀“劣迹艺人”当然是对所有从业者以及资本市场的警醒,但有没有更加规范细腻的方式? 如何平衡好限度,既能维护整个社会的权益,又能最大程度地保证个人自由,这可能是更加需要思考的问题。 本文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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