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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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2024-07-16 06: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西财大党发〔2020〕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岗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推动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西财大人发[2019]19号),《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西财大党发[2019]7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职辅导员(不含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在见习期内的辅导员参加考核,但不参评优秀。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 坚持民主公开、程序规范的原则;

(三)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特殊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自评、学生评价、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五) 坚持辅导员年度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主要领导及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具体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以辅导员岗位职责为依据,重点考核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具体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参考指标》执行。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于每年的11-12月进行。

第八条  辅导员岗位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其中个人自评占5%,学生满意度测评占15%,学院评分占40%,学生工作部(处)考评占40%。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年度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和自评,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学生满意度测评。由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按不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数30%的比例随机抽取学生,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学生满意度测评表》。

(三)学院考评。由各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参考指标》和学生满意度测评结果,综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日常工作情况给予总体评定,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汇总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学院考评=学院评分+个人自评+学生满意度测评,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须满足学院考评≥75分,且学生满意度≥90%;“合格”须满足学院考评≥60分,且学生满意度≥80%;“基本合格”须满足学院考评≥50分,且学生满意度≥70%;“不合格”为学院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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