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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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03: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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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W.Richard Scott (斯坦福大学教授)

本文共计21106字数,阅读约需要30-36分钟。

组织的重要性

组织可能是现代社会最突出的特征。虽然在中国、希腊和印度的古代文明中就已经有组织的存在,但是直到现代工业化社会,我们才发现有这么多的组织在我们周围,而且几乎所有社会运转功能都离不开它们。从自古以来的军队、行政和税收,到当今的发明与发现(研发机构)、儿童与成人的社会化(学校和大学)、再社会化(精神病医院和监狱)、商品的生产与分销(工业企业、批发商和零售商)、各种服务(洗衣、修鞋、医疗、金融咨询)、人身及财产安全(警察局、保险公司、银行及信托公司)、文化保护(博物馆、画廊、大学、图书馆)、通信(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电话公司、邮政局)、娱乐休闲(保龄球馆、游泳馆、国家公园、职业足球队),各种组织无处不在,无所不包。

一、制度与组织:各种早期的理论视角

1. 哥伦比亚学派:默顿与塞尔兹尼克的制度模型

就在20世纪40年代晚期韦伯关于科层制的著作以文选的方式翻译成英文之后不久,哥伦比亚大学的一群学者,在罗伯特·默顿(Robert K. Merton)的带领下,对科层制、科层化及其根源以及科层化对组织行为之影响和后果,再一次产生兴趣并进行了深入研究(Merton et al.,1952)。现在学术界普遍认为,默顿的学生针对组织所开展的一系列经验研究——塞尔兹尼克(Selznick,1949)关于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的研究,戈尔德(Gouldner,1954)关于一个石膏矿厂的研究,布劳(Blau,1955)关于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办公机构的研究,以及李普塞特、特洛、科尔曼(Lipset,Trow & Coleman,1956)关于一个印刷工会的研究——导致社会学逐渐把组织研究确立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见Scott & Davis,2007:9)。但是,人们很少认识到默顿对塞尔兹尼克关于组织的制度研究的影响。

(1)默顿:作为规则的组织超越作为工具的组织

正如下文所描述的,默顿早期关于“目的行动的意外后果”的研究(Merton,1936)对塞尔兹尼克的帮助很大,但是默顿关于科层行为的分析对塞尔兹尼克甚至产生了更为直接的影响。尽管默顿在他的著名论文《科层结构与个体人格》(1940/1957:199)中没有直接使用“制度化”一词,但是他对组织中引导官员根据规则来定向他们的行动的各种过程进行了明确讨论,甚至达到了“官员如果要遵守这些规则,就可能妨碍组织目标的实现”这样的高度。

默顿描述了在科层组织中产生规则纪律,并把官员的行为引向一种有价值的规范秩序的诸多力量。这些力量的压力与要求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官员们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甚至达到了死板僵化、形式主义、仪式主义的程度。在涂尔干、休斯(以及帕森斯)等人提出的观点的启发下,默顿(Merton,1940/1957:202)阐述了他自己关于组织中的制度过程的看法:在特定职业中,以及在特定组织中,也许在不断地发生着神圣化的过程……通过情感(sentiment)的形成、对科层组织中的象征符号与身份地位的情感(emotional)依赖,以及对能力与权威的情感卷入,涉及道德合法性的态度日益形成特权地位,这种处于特权地位的态度,日益把自己确立为一种价值观,并从此不再仅仅被视为促进管理的技术性手段。

(2)塞尔兹尼克:作为一种工具的组织逐渐被灌输价值观

在关于组织的早期制度分析中,菲利普·塞尔兹尼克(Philip Selznick)是杰出学者之一,他的制度过程概念受到了默顿的强烈影响。他的相关观点是在其整个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并在最后才得以完成的。从一开始,塞尔兹尼克(1948:25)的研究目的就在于,把作为“理性行动的结构性表达”之组织——即作为一种设计用来获取特定目标的机器或工具之组织——与被视为一种适应性的、有机的、受其参与者的社会特性及其所处环境要求影响的系统之组织区别开来。他认为,被作为一种工具性机器以获取特定目标而设计的“组织”,在历史过程中会在不同程度上被转化为“制度”。

在其早期的理论中,塞尔兹尼克在很大程度上借用了默顿(Merton,1936)对“目的性社会行动会产生意外后果”的分析。我们行动的某些后果,是按计划出现的;但是,某些后果则出乎我们原来的意料。社会行动并不是背景无涉的,而要受到背景的制约,并且行动的结果要受到它们所处背景的影响,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行动者由于制度化的强制所产生的承诺或忠诚,对于行动者的行动会产生极大的制约作用。……因为组织是一种社会系统,其目标与程序往往达到一种确定的、充满了价值观的状态。因此,我们说组织就这样逐渐制度化了(Selznick,1949;256-257)。

塞尔兹尼克后来关于组织领导(leadership)的研究,详细阐明了他的上述看法: 制度化是一种过程。制度化是在组织的历史进程中发生的。组织的制度化反映了组织自己独特的历史,反映了这个组织中的人们、组织所代表的群体及其既得利益,还反映了组织适应其环境的方式。……制度化过程最重要的意义也许在于,“向组织灌输当下任务技术要求之外的价值观”。(1957:16-17)

随着组织被灌输价值观,组织就不能再被视为一种可消耗和牺牲的工具,组织的参与者希望看到的是组织得以保持下来。组织通过体现一套特殊的价值观,获得了一种“人格结构”、一种独特身份。对于组织的维持,就不再只是诸如保持机器运转那样简单的工具性事情,而成了保持一套独特而唯一的价值观念的斗争或努力。塞尔兹尼克响应切斯勒·巴纳德(Chester Barnard)《经理人的职能》(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1938)一书所提出的很有影响的思想,认为组织领导的最关键的作用,就在于界定、确立与捍卫这些价值观。

塞尔兹尼克除了认为制度化是一种过程、一种“组织在历史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外,还认为制度化是一种变量,那些目标得到精确界定的组织或要求应具有非常成熟技术的组织,比起那些目标模糊而分散(diffuse)的组织和技术要求较低的组织来,较少受到制度化过程的影响或者说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Selznick,1957)。不同的组织,其制度化的程度是不同的。

如果我们把塞尔兹尼克的思想与默顿的思想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二者都强调那些十分相似的过程,那些把价值观承诺或忠诚灌输到程序之中,并使那些程度超越工具效用的过程。但是,塞尔兹尼克强调的是那些形成特定组织人格的价值观承诺的独特性和重要性,而默顿强调的是与一般科层(理性—合法的)组织之特性相关的价值观承诺的重要性。塞尔兹尼克的理论路向,喜欢描述某个具体组织的“自然历史”,以及形成其独特结构、能力和责任的历史过程。他研究了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历史演变,指出该管理局设立之初的结构和目标,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因该管理局参与者的价值观承诺的改变而逐渐改变,以及随着该管理局所处环境中有权力的支持者所施加的压力而逐渐改变(Selznick,1949;也见本书第四章)。塞尔兹尼克的学生们对于组织目标会发生转变这个问题,也进行了类似的案例研究。其中包括关于美国基督教妇女禁酒联合会(Gusfield,1955)、社区学院(Clark,1960)、非营利性医院(Perrow,1961),以及美国基督教青年会(Zald & Denton,1963)等案例研究,对组织目标的转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所有这些案例研究均显示,组织的正式或官方(official)目标不同于——并掩饰着——组织的“真正”目标,在组织内外的利益群体的相互作用中,组织的正式目标被转化了。正如查尔斯·佩鲁(Charles Perrow)所指出的,以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制度学派,倾向于对组织进行“曝光”:指出组织并非它们所伪装成的那种理性动物,而是(有时偷偷摸摸地)体现某种价值观的工具或手段(Perrow,1986:159)。

此外,塞尔兹尼克的另一个学生亚瑟·斯廷克库姆(Arthur Stinchcombe),以塞尔兹尼克的理论为基础,对制度的代理人及其权力的作用进行了更明确的分析(Stinchcombe,1968:107)。斯廷克库姆把制度界定为“一种结构,在其中有权力的人们效忠于某些价值观或为某种利益服务”。他强调指出,只有那些坚持和拥护某种价值观或利益的人们占有和保持权力,这种价值观才能得到保持,或者这种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和实现。斯廷克库姆认为,组织的制度化意味着组织在历史过程中逐渐稳定下来。并且,他的分析还试图确定权力占有者保持其权力的方式。他断言:“权力占有者的下一代继承者,往往会通过选择、社会化、控制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英雄崇拜等方式,来再生同样的制度。”(Stinchcombe,1968:111)

总之,默顿和塞尔兹尼克这两位学者为制度过程模型奠定了思想基础。默顿描述了运行于所有或大多数科层组织中导致官员的行为逐渐出现过度遵守或僵化的过程,而塞尔兹尼克分析了具体组织逐渐忠诚于一套独特的价值观的过程。斯廷克库姆则强调了权力的作用,并详细阐述了那些握有权力的行动者及其用来保证长期实现其利益和价值观承诺的机制。

2. 帕森斯的制度思想

帕森斯主要是通过研究一个组织与其环境的关系,而把他的一般性的“文化—制度”观点用于具体组织的分析,他认为一个组织的价值观系统,是通过组织与“不同功能背景”中的“各种主要制度模式”相联系而得以合法化的(Parsons,1960a:20)。虽然正如我们在第一章所指出的,帕森斯的大多数著作强调的都是制度的“主观”维度,即认为个体行动者通过内化共同规范,使它们成为个体行动的基础,但是他的组织分析,却把注意力转向了他所说的制度的“客观”维度,即“一种‘界定个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的规范系统”(Parsons,1934/1990:327)。

帕森斯认为,社会中存在的这些广泛的规范结构,具有对组织的存在提供合法性的作用,但是,“更具体地讲,这些广泛的规范结构的作用,就是使那些实施价值观所必需的重要功能运行模式合法化”(1960a:21)。例如,学校是通过把自己的目标定位于传播广泛的文化价值观,如培训与教育,而获得其合法性的,也是通过使自己的结构和程序与教育组织所规定的“运行模式”相一致,而获得其合法性的。请注意,他关于组织的制度化的看法,在某些方面重复了他关于个人的制度化的思想,因为他的观点主要关注的是个体单元——不管是单个个人或是单个组织——的规范系统导向。他认为,在不同功能部门中运行的组织,是根据不同的价值观而合法化的,显示出不同的适应模式,并受不同的律令与规范框架的支配。而且价值观系统也存在社会分层,为更上层的、受尊重的价值观服务的组织,往往被认为是更合法的,并因此可以获得更大份额的社会资源(Parsons,1953)。

帕森斯认为,制度除了具有合法化功能外,还有其他的作用。他认为,组织常常会逐渐垂直地分化为三种多少有些独特的层次:技术性的组织,主要关注生产活动;管理性的组织,主要强调控制与协调活动、资源获得与产品处理;制度性组织,主要关注组织与社群、社会规范及习俗之间的联系。每个组织都是某个更大的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这种更大的社会系统是组织的“意义”、合法性之根源,是使组织目标的执行得到可能的更高层次的支持根源(Parsons,1960b:63-64)。帕森斯关于组织层次的划分,后来得到了汤普森的支持(Thompson,1967/2003),并被广泛运用。

与塞尔兹尼克的理论性研究不同,帕森斯关于组织的理论性研究并没有引发大量的经验研究。当然,帕森斯的几个学生如B.乔戈保罗斯(B. Georgopoulos,1972)等,也曾应用帕森斯的一般概念图式,描述了制度基础对于具体组织类型的重要性,不过从总体上看,帕森斯的观点并没有随着后来的研究者的再发现,而继续得到建构。

3. 卡内基学派

政治科学家赫伯特·西蒙则提出了他的管理行为理论,以对抗和修正正统经济学理论关于个人理性的夸大的、站不住脚的假设。尽管西蒙保留了经济学关于价值观前提(偏好)处于经济学分析范围之外的假定,即坚持经济行动者的偏好不属于经济学的分析范围的看法,但是他对经济学的“经济行动者完全知道经济行动的手段及其结果”这一假定提出了挑战。他是最先把个人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组织结构的特征联系起来考虑的少数几位学者之一。西蒙在他的经典著作《管理行为》(Administrative Behavior,1945/1997)一书中,描述了组织结构是如何发挥支持和简化组织中的个人决策作用的,并使个人行为之间实现更高程度的——虽然是“有限理性”的——协调一致性,而如果没有这种组织结构的支持,个人行为的协调一致性是不可能实现的。个人在获得组织成员资格的过程中,被预期会接纳组织的价值偏好,并用以指导其决策;事实前提——关于手段—结果之间关系的信念——也通常会以组织规则、程序和习惯、惯例的形式,提供给组织成员(Simon,1945/1997;chap.5)。组织中的行为是理性的,因为选择受到规则的约束,而个人也受到规则的指引。

西蒙与马奇共同提出了组织会影响其参与者的行为方式的观点。他们认为,组织通过提出“执行程序”来指导成员个人的习惯性行为,通过提出“搜寻程序”以便让成员个人在面临非常规任务时可以遵循,从而影响成员个人的行为。马奇与西蒙(March & Simon,1958:141-142)指出,在很多环境中,“个人的搜寻与选择过程被大大简化。……大多数个人的行为特别是组织中的大多数个人的行为,都受着执行程序——为面对各种重复要求的个体而预先设定的惯常程序——的支配”。这样的惯常程序大大减少了大多数组织成员个人的自主决策,以至他们实际上很少作出选择,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只限于他们所作的那些选择。价值观前提、认知框架、规则与惯例,是导致成员个人理性地行事的重要力量。实际上,“只有组织化和制度化的个人,才是理性的个人。”(Simon,1945/1997:111)

马奇与西蒙的主张虽然属于早期的制度理论,但是在今天仍然是关于新的制度形式的微观特征与功能运行的最清晰、最有影响的论述之一(见DiMaggio & Powell,1991:15-26)。

二、新制度理论的创立

我们关于制度理论史的回顾与评论现在已到达如下这一点,即所出现的制度思想已逐渐被视为一种“新制度”理论的时刻。尽管新制度理论并没有表现出一种与过去明显的决裂,但确实有自己的强调与见解。下面我将回顾那些近年来把新制度理论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中的组织分析联系起来的重要研究和基本思想。然后,我将在第三章对当前各种新制度理论线路进行更加综合的分析,并指出这些理论线路在哪些地方存在共识,又在哪些地方存在分歧。

1. 经济学的新制度理论

在经济学中,各种不同的研究线路混合在一起,促进了经济学的新制度理论的诞生.。经济学的新制度理论“很少反映老制度经济学家们的思想,相反却反映了经济学的对手们的很多思想”。这极具讽刺意味,同时也给我们很多启迪(Langlois,1986a:2)。大多数新制度经济学家,并不打算通过研究各种制度情形,以取代正统的经济学理论,而是试图提出一种关于制度的经济学理论。

朗路易斯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评论(Langlois,1986a),他把(上文讨论的)西蒙的贡献、(对康芒斯略表赞同的)科斯所提出和引发的交易成本与产权研究(Coase,1937)、深受哈耶克影响的现代奥地利学派(Hayek,1948)、熊彼特关于创新的研究(Schumpeter,1926/1961),以及尼尔森和温特提出的演化理论(Nelson & Winter,1982)等等,统统纳入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朗路易斯等人认为,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形成做出了贡献的这些研究,多多少少存在三个共同的主题,正是这些共同的主题把它们联系在一起(见Langlois,1986a;Knudsen,1993):

A. 都支持一种广义的经济行动者概念,并放弃了那种在一系列已知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的利益最大化行动者假定。朗路易斯等人所确定的上述研究派别,在采用何种程度的广义理性概念这个问题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威廉姆森关于交易成本的研究,支持西蒙的有限理性概念;而现代奥地利经济学家与尼尔森和温特的演化经济学,则采用了一种更加宽泛的理性概念,如以规则为基础的理性概念(规则理性)或“程序”理性概念(即程序理性,这种理性概念认为,如果行动遵守了规定程序,则不管其结果如何,都是理性的)。

B. 都关注对经济过程的研究,而不是对均衡状态的纯粹逻辑研究,承认经济系统的历史演化性,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是经济行动者的反思与学习过程。正统的经济学把主要精力与资源放在对已实现某种均衡(即稳定和良好协调的行为)的经济系统的研究,却很少关注某种均衡状态是如何出现的或者是如何被打破的。正统的经济学对于如何实现稳定性问题提出了很多特别的“叙事”,但这些叙事仅仅表现为形式化的模型(见Knudsen,1993)。相反,新制度经济学则喜欢提出和验证那些过程观。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并不认为制度主要是一种影响经济行为的外生变量,相反思考的是影响经济交易的制度是如何出现、维持和变迁的。博弈论者也逐渐对这些问题感兴趣,并探讨了在行动者相互作用、以设计“条约”或机制来处理冲突的过程中,规范或规则的形成与出现等问题。

C.都认为仅以市场为交易中介,并不能实现经济活动的协调,还需要很多其他制度结构,而这些制度结构类型都是上述研究派别的重要论题。在这些制度结构中,除政府系统以外,最重要的就是嵌植于组织中的那些制度结构。

这里不可能详细地讨论与这些论题相关的所有具体理论路向(请参见Hodgson,1993,1994;Mӓki,Gustafsson & Knudsen,1993;Silverman,2002;Zajac & Westphal,2002的评论),因此我仅简要描述其中两种最有影响的理论路向。

(1)交易成本经济学

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关注的是那些人们提出并用以调节或管理经济交易的规则与治理系统。这些系统存在于不同的层次,包括从国际层次上的宏观机制,到支配个人间微观交易的各种不成文规定等。例如,经济史学家(如North,1990)主要解释了各种社会中出现的贸易机制及其变迁,产业组织经济学家(如Stigler,1968)则研究了产业系统,还有一群正在增多的组织经济学家研究了各种组织形式的根源(见Milgrom & Roberts,1992)。尽管把所有这些研究都归入制度经济学没有什么不妥,但是稍后出现的关注公司层次的制度结构的研究,更能体现经济学新制度主义的特征。

学术界普遍认为,经济学的新制度主义的开创者是罗纳德·科斯,他的论文《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1937)讨论的问题是,为什么某些经济交易不直接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进行,而要在由规则与等级制实施机制构成的治理结构即公司中来进行。科斯认为,这一定是因为“使用价格机制存在成本”,即“为了市场中的每次交易而进行谈判并缔结单独合约的成本”。正是这些交易成本的存在是公司出现和存在的原因(Coase,1937:389)。

科斯的这一思想在提出后的很长时间里,并没有引起人们的真正注意,用科斯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他的这篇文章“经常被人们引用,但很少被人们使用”(1972:69),直到20世纪70年代,在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对科斯的这一思想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进行详细阐述之后才得以复兴。威廉姆森认为,市场交易成本只有在如下两对条件下才会大大增加:其一是当(认知上是)有限理性的个体面临极其复杂与不确定的环境时;其二是机会主义——某些行动者出现欺骗的倾向——盛行而又缺少可选择的交易伙伴时。在这两种情况下,交换就更可能从市场退出,而进入组织框架,或者仅在一个组织内部进行,并更可能刺激组织形成更精细的控制结构(Williamson,1975,1985)。威廉姆森还进一步拓展了科斯的主张,他不仅仅是在市场与公司之间进行比较分析,而且考虑了各种广泛的替代性“治理系统”,包括从市场到诸如分包或企业集群等混合组织形式,再到各种等级制结构,诸如一元化公司和多部门化公司等(Williamson,1985,1991)。威廉姆森所代表的经济学新制度主义,利用了先前很多学者的思想,其中包括巴纳德强调的适应问题是组织面临的中心问题的思想(Barnard,1938)、西蒙的以有限理性概念和组织策略概念为基础的决策理论(Simon,1945/1997)、小钱德勒的关于公司结构与其策略相匹配的研究(Chandler,1962)等(Williamson,2005)。

因此,威廉姆森(1991:269)的新制度经济学思想,主要关注的是比较中观的问题,如对“一般的替代性治理形式——市场、混合形式、等级制——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功能”进行比较分析,而不是关注较宏观的“博弈的制度性规则,即习惯、法律、政治”的根源和后果等问题,他把这些较宏观的问题留给以后的经济史学家与社会学家来研究(也见Williamson,1994,2005)。

尽管威廉姆森超越了正统的经济学,并严肃地对待各种制度背景或治理结构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但是他与老制度经济学家不同的地方在于,他坚决保留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杰弗里·霍吉森(Geoffrey M. Hodgson)强调了这一点:与其他新制度经济学家一样,威廉姆森的理论是根据原子化的与个人主义的观点建立起来的,因为他用来建构其理论的基本概念,即“机会主义的”个体,是新古典经济学中原来就有的。他否认公司结构与文化等环境塑造个体偏好函数的可能性,在分析或理解制度时也否认公司结构与文化等环境因素的重要性。(Hodgson,1994:70)

另外,威廉姆森对治理结构的出现或转变过程并没有表现出多少兴趣。他对治理结构的解释具有明显的功能主义色彩,即根据其后果来解释人们为什么会选择某种给定的治理结构(Knudsen,1993:也见本书第五章)。

相反,其他经济学家如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等人提出的理论,则结合了类似于19世纪20世纪之交的那些老制度经济学家所支持的假设。正如我们所指出的,诺斯(North,1989,1990)关注的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分析,研究的是文化、政治与法律框架的起源,以及它们对各种经济结构与过程的影响。作为一个经济史学家,他关注的是发展与变迁,而不是静态的比较分析(也见本书第五章)。尽管他在对经济系统的分析中,也关注交易成本,但倾向于关注更广泛的制度框架对交易成本的影响,而不是关注导致不同行动者选择不同治理机制的那些原因(也见Hirsch & Lounsbury,1996)。

威廉姆森(1994:79)关注的是作为一种制度形式的组织,.即设计用来降低交易成本的治理系统,认为这种组织必须考虑产权、法律、规范与传统等“背景性条件”;相反,诺斯(1990:5)则关注的是那些更广泛的制度框架——社会的“博弈规则”,以及认为组织是一种试图设计策略以赢得博弈目的的“博弈者”。

(2)演化经济学

理查德·R·尼尔森和西德尼·G·温特(Richard R. Nelson & Sidney G. Winter,1982;Winter,1964)也为新制度经济学增加了重要的内容。他们的演化经济学与凡勃伦的思想遥相呼应,但是有着更加坚实的思想基础,包括熊彼特的创新思想(Schumpeter,1934),以及阿尔奇安(Alchian,1950)的“公司之类的经济能动者都面临适应与选择过程”的思想(Winter,2005)。尼尔森和温特赞同一种类似于生态学模型的公司演化理论,这种公司演化理论认为公司的“惯例”相当于植物或动物的基因。组织惯例或“能力”,来自于那些承担和实施组织任务的参与者所拥有的外显的与默会的知识和技术。为了生存,一个公司必须不断再生产和修正其惯例,以因应环境的变化。

尼尔森和温特把他们的研究定位于产业和组织人口层次的分析,目的是要提出一种经济变迁过程理论。他们主要是研究公司之中存在的竞争过程的运行方式,即使那些其惯例能够最好地适应当下条件的组织兴旺繁荣,而使那些其惯例不能适应当下环境的组织停滞不前的运行方式。他们提出了累积性的知识与能力的动态模型,来取代正统经济学的静态模型(Nelson & Winter,1982)。他们把公司视为历史性的实体,把公司的惯例视为“一种内生的、基于经验的学习过程的产物”(Knudsen,1995:203)。他们指出:某些公司外部观察者认为,公司会从大量的各种方案中有意识地、深思熟虑地选择一种方案,而这些方案都是组织“可获得”的机会。关于公司行为的这种解释,是十分不恰当的。公司的备选方案并不是那么多那么广泛,而往往很少很具体;公司的方案已经被建构为公司的惯例,而公司所进行的大多数“选择”,也是根据惯例而自动完成的。(Nelson & Winter,1982:134)

尼尔森和温特的主张并没有使用“制度”一词,但十分清楚的是,他们的“组织惯例”概念可以被视为一种制度化的行为模式。正如朗路易斯(Langlois,1986a:19)所指出的,他们其实把制度视为“可以理解为规则、规范与惯例等的行为规律性”。与交易成本经济学家相比,尼尔森与温特持有一种更为广义的制度概念,认为制度包括了影响组织行为和结构的诸多因素。还有,他们的理论路线强烈偏向于一种过程分析,而非一种相对静态的分析。

总之,当代的制度经济学家们在研究对象的性质假设、关注焦点等方面存在重大的差异。不过毫无疑问的是,新制度经济学现在处于这样一种情况,即在新制度经济学中,那些既坚持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内核,又试图拓展其边界的学者们处于支配地位。

2. 政治学的新制度理论

正如第一章所描述的,我们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政治学的新制度主义是对该学科中到20世纪中期仍处于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义的一种反动。在一定程度上与经济学中的情况一样,政治学和政治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已经分化成两大十分独特的阵营:历史的新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的新制度主义。这两种理论视角在几个重要维度上都存在差异。

(1)历史的新制度主义

政治学中的历史的新制度主义者在很多方面借鉴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制度学者的思想,并花了很大的精力来详细分析政治体制和治理机制,但也受到了韦伯及其比较研究方法的影响。该阵营的成员包括马奇与奥尔森(March & Olsen,1984,1989)、卡曾斯坦(Katzenstein,1978)、克拉斯纳(Krasner,1988)、彼得·霍尔(Hall,1986)、斯考克波(Skocpol,1985)和詹斯曼(Zysman,1983)。他们认为制度包括“正式结构和非正式规则,以及这种结构所传导的程序”(Thelen & Steinmo,1992:2)。这些学者从关注国家着手,研究国家结构影响冲突特征和结果的方式,以及国家结构在这些行动者之间分配权力和影响行动者的“利益概念”的方式(Hall & Taylor,1996)。他们强调政治制度并非完全根源于其他社会结构,如阶级结构,但对社会现象有着自己独立的影响(Evans,Rueschemeyer & Skocpol,1985);社会安排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个人选择和行动的聚合性结果;很多结构与结果都不是有计划和有意识的产物,而是意外的后果和有限选择的结果;历史常常不是“高效的”过程,即迅速走向一种“唯一最优解决方案”的过程(March & Olsen,1984,737),而是一种相对不确定的和背景—依赖性的过程。

历史的新制度主义采取的是一种社会建构主义的立场,这种社会建构主义假定,“如果不把行动者的能力或者偏好即行动者的性质,视为更大的制度框架的一部分,那么就无法理解它们”(Krasner,1988:72;也见本书第三章)。他们认为,个体的偏好是不稳定的,且往往来源于选择而不是先于选择和决定选择;制度建构行动者,并界定行动者可能的行动模式;制度制约行为,同时对行为又具有使能作用(即为行为提供权力、资源等支持)。根据历史的新制度主义进行分析的学者,主要是对各种具体的制度形式进行详细的解释,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制度形式对个人行为施加了强大的影响:建构其行动议程、关注、偏好与模式。

历史的新制度主义分析者试图指出,政治系统不是一种中立领域,即在这个领域中并不会任由处于政治系统之外的那些利益群体彼此自由竞争;相反,政治系统会形成独立的利益群体、复杂的特权结构与公共场所,这些复杂结构与公共场所的规则与程序,对于正在进行的所有交易事件都会施加重要的影响。这一理论路向在解释这些结构的起源时,坚持的是一种历史重建理论。虽然个体建构了这些结构,但并不能确定这些结构将产生他们所意图的结果。个体当前的选择和机会,受其过去选择的制约,并要以过去的选择为前提(也见Ertman,1996;Karl,1997;Skowronek,1982)。制度一旦确立,就会“对随后的个人决策与零散的制度—建立事件产生持续的影响”(Campbell,2004:25)。

历史的新制度主义的这些见解,源自于也应用于广泛的政治系统,包括私人团体和民族—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制(如Finnemore,1993;Keohane,1989;Schmitter & Lehmbruch 1982;Skowronek 1982)。有评论家指出,这种研究历史色彩太浓,太关注单个而复杂的案例细节。

(2)理性选择的新制度主义

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的第二大阵营,则包括理性选择理论(也称政治学的实证理论),以及诸如特里·莫伊(Terry M. Moe)、肯尼思·谢普斯勒(Kenneth A. Shepsle)和巴里·温格斯特(Barry Weingast)等学者。理性选择理论也认为制度是治理或规则系统,但是认为它们是有意识地建构的大厦,这些大厦是由寻求增进或保护其利益的个体所确立的。该理论路向是对经济学新制度主义——包括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的代理理论——的扩张,是把经济学的新制度主义用于政治系统研究。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1976:5)是较早支持应用经济学模型来解释政治行为的学者,他指出:“一个人既是政治投票者,又是经济消费者。例如史密斯先生会购买物品与参与投票,他在超市购物时与投票站投票时,是同一个人。”(也见Buchanan & Tullock,1962)莫伊(Moe,1984:750)列举了改造自经济学的这种理论范式的主要构成要素:组织的契约性质;市场与等级制交易成本;结构理性;个人主义的解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标准的新古典概念——最优化、边际、均衡——常常是这种理性选择的新制度主义新传统的研究中心。

政治理论家承认,那些经济学家解释经济组织的经济模型,如果要应用于政治系统,就必须进行适当的修正(Pierson,2004:30-48)。然而他们也坚持认为,政治学与经济学的很多基本问题都是相同或类似的,包括为什么公共组织会存在;我们如何解释这些公共组织的不同结构和统治机制;如何才能选择政治官员作为“首要”和作为控制他们科层组织的“代理人”;政治制度对于政治行为与社会行为有什么影响;政治家寻求其权力位置的机制是什么。正如彼得斯(Peters,1999:45)所指出的,“在这一理论路向中,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界定为对个人的一套积极(诱导性的)或消极(规制性的)激励,在这些模型中,个人功利最大化为个人提供了动力”。

理性选择理论家承认,“在政治现实中,社会选择并非是混乱无序的,相反十分稳定”。它们之所以是稳定的,是因为“制度起了重要作用”(Moe,1990a:216)。很多早期制度主义者认为,法律制定过程之所以是稳定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立法的程序规则与立法委员会结构建构了其成员可能的选择(Ferejohn & Fiorina,1975;Riker,1980)。这样,理性选择理论的任务,就变成了理解制度的作用,以及“更根本的是确定这些制度最初来自于何处”(Moe,1990a:216)。这些理论家的一般性主张是,“经济组织与制度结构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解释:它们之所以出现并呈现出其所呈现的特定形式,是因为它们可以解决集体行动问题,并因此促进交易的收益。”(Moe,1990a:217-218)

对于政治制度的独特性是什么这个问题,这些理论家有着不同的看法。温格斯特主张,政治不同于市场,因为在政治系统中行动者不能简单地从事市场交易,而必须在重要的规则框架中进行决策(Weingast,1989)。谢普斯勒认为,政治系统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使产权正确”,即确立促进经济组织效率的规则体系(Shepsle,1989)。莫伊(Moe,1990a:221)主张,政治决策是独特的,因为它们“主要是与公共权威的实施相关”,并随后获得独特的强制性权力。保罗·皮尔森(Paul Pierson)还提出,政治是一种“比经济王国黑暗得多的环境”,缺少“价格这一测量工具”,行动者必须用一种不透明的过程,来追求常常是不可比较的各种目标(Pierson,2004:38)。这些学者及相关的研究者试图解释国会委员会的独特权力和影响程序(Shepsle & Weingast,1987)、某些政府官僚机构在解决集体问题所提供的理性方案的效率(低效性)(见第五章)(Moe,1990a,1990b)。彼得·霍尔与罗斯玛丽·泰勒(Rosemary C. R. Taylor)发现,该理论视角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引起我们关注“策略性互动是决定政治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并提出一套工具来理解制度是如何建构策略性互动的(Hall & Taylor,1996:945)。

历史的新制度主义者与理性选择的新制度主义理论者,都一直把国际关系领域视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各种理性选择模型都视民族—国家为自利行动者,在处理国际关系时试图最大化它们自己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优势。当规则能够降低参与国际活动的交易成本,或者能够降低国际活动总体的不确定性水平时,就会被国家接受(Hasenclever,Mayer & Rittberger,1997;Rittberger,1993)。相反,历史的新制度主义者如克拉斯纳(Krasner,1983)与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1989),强调参与国家之间的合作性规范的出现,具有重要而独立的影响。另外,正如基欧汉所指出的,“制度不仅仅是反映建构它的单元之偏好与权力;制度本身也会影响这些偏好与权力”(Keohane,1989:382;也见Kahn & Zald,1990)。同样,作为历史制度主义的一个支持者的皮尔森,也指出了理性选择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的“制度设计观”的局限性:行动者可能是工具性的和具有远见的,但是他们有着如此多重与多样的目标,因此起作用的制度不可能完全源自于设计者的偏好。相反,正如历史的新制度主义所暗示的,行动者可能不是工具性的;或者他们可能是工具性的,但不是具有远见的。也许最重要的情况是,行动者事实上有着一种单独的、工具性的目标,且是具有远见的,但是制度可能产生重要的意外后果。最后,行动者可能做出理性的设计选择,但是更广泛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变迁,和/或这些行动者本身特征(如他们的偏好)的变迁,可能在他们选择某种制度安排之后,明显地恶化行动者与制度安排之间的适配性。(Pierson,2004:108)

总之,尽管历史的新制度主义者与理性选择理论者都认为,制度在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们的假定与视角之间仍然存在重要的区别。理性选择理论家可能更强调制度的微观基础,并探讨人们如何设计制度,以用来解决个体所经历的集体行动问题。相反,历史的新制度主义更有可能强调一种宏观视角,探讨某种制度形式的演化,并研究其如何影响个体的偏好与行为。在理性选择理论者那里,偏好更有可能被视为行动者的稳定属性;而对于历史的新制度主义者来说,偏好是需要研究的,偏好出现于情景之中(是内生的),具有情景的具体性。还有,这两大阵营所研究的问题不同。历史的新制度主义研究的是“所观察事件或相似事件中存在的经验性难题”,而理性选择理论家可能更关注“被观察的行为似乎背离一般理论预测的那些情景”(Thelen,1999:374)。最后,理性选择理论者把均衡概念置于中心地位,并认为制度是维持这种状态的关键机制;而历史的新制度主义者——与其19世纪的同行一样——更关注历史变迁而非均衡,他们认为政治与经济变迁都是一种“被建构的制度性变迁”,并关注导致这种变迁的那些因素(也见Orren & Skowronek,1994)。

凯思琳·塞伦(Kathleen Thelen,1999)认为,这两种理论近年来存在合流的趋势,并列举了一些相关的证据。斯查夫(Scharpf,1997)认为,这两种理论视角本身都不完善,从长期看,二者可以最终结合为一种更完善的解释。不过,当前它们仍然是相对独立的理论路径,在研究视角与研究假设上,独立性多于重叠性,在理论风度上,竞争性多于合作性。

3. 社会学的新制度理论

组织社会学中存在的新制度理论路向更为多样,所涉及的社会学者的范围也更为广泛。他们借鉴了相邻的心理学、人类学学科,以及社会学自身内部的常人方法学关于认知与文化之理论研究的诸多新进展。

(1)社会学的新制度理论的理论渊源

认知理论。西蒙关于组织决策的研究,与社会心理学的进展存在密切的关系,因为社会心理学这个研究领域——在心理学与社会学层面——都经历了“认知革命”。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社会心理学修正了刺激—反应(S-R)理论,并关注作为刺激与反应的中介的有机体的积极作用(S-O-R)(见Lewin,1951)。(关于这个理论有一张狗狗的图来着)早期的认知研究,主要关注由各种动机与情感变量所确定的有机体的状态,以及有机体受到影响的理解、选择性注意和记忆。早期认知理论主要关注“热的”认知因素(例如愤怒或恐惧),而此时的认知理论逐渐关注“冷”的认知因素(如注意力与背景假定),认为这些“冷”的认知因素影响着日常的信息处理过程,以及解决问题的行为。

把人类有机体视为信息处理器的思想逐渐流行。思维或头脑逐渐被很多人视为一种类似的计算仪器,能够记住输入的信息,然后对其进行各种转换或运算,进而形成某种反应。(Markus & Zajonc,1985:141)

那么这个问题就变成:何种“软件”为这些信息处理过程提供程序和运算规则?这样的因素包括从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机能,到个体认知过程的结构。早期的社会理论家如涂尔干等人认为,“智力框架”完全是由社会结构在个人出生之后提供给个人的,即认为社会与文化结构决定着精神模式(“集体表象”)。这一主张及其各种变种,得到了米德、帕森斯和布迪厄以及当前很多学者的支持和阐述(Bergesen,2004)。然而,有一群规模庞大且还在不断增多的心理学理论研究者,认为人们(特别是还未社会化的婴儿)远非一张白纸,相反一出生就具备各种基本的思维能力,如具有空间、数字、因果关系等概念和认知范畴(见Gopnik,Melzoff & Kuhl,1999;Mehler & Dupoux,1994)。诺姆·乔姆斯基(Noam Chomsky,1986)的一个相关研究,使大多数的语言学家都确信,“语言原则(语法)不是通过学习得来的,而是人们在生物上天生的一部分”(Bergesen,2000:73)。

还有其他一些研究,关注个体思考过程是否遵循某种逻辑结构(axis),这种逻辑结构包括抽象推理(“计算性的”)模型,或者“范式—认知”(“关联主义的”)模型——对各种情景中遇到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计算或思考。后一种理论模型似乎既与关于人类学习的研究相一致(Edelman & Tonini,1992),也更适合用来解释社会经济行动者处理他们遇到的不确定性之方式(North,2005:27)。

很久以来,心理学家在视个体为“基本上是有能力的、理性的存在物”的立场与强调认知偏见与局限的立场之间犹豫不定。近年来,认知研究强调作为信息处理者和决策者的个体存在的局限性,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特维尔斯基与卡尼曼(Tversky & Kahneman,1974)首先界定了在评估信息与获得结论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大量的可能导致错误的偏见。尼斯伯特与罗丝(Nisbett & Ross,1980:31)认为这些偏见以及相关问题是两种推论谬误的共同根源:(a)过度应用简单的策略却不应用那些指导科学分析的逻辑与统计规则的倾向;(b)“把行为完全归因为行动者的性情,却忽视那些对行为会产生强大影响的背景性因素的倾向”。

虽然认知心理学家强调个体心智能力的局限性,但是他们的观点承认个体会积极感知、理解他们的世界及其意义。相反,社会学家直到最近还是往往把背景性因素的影响置于首位,认为个体是相对被动的行动者,往往会遵守其社会系统和角色的要求。这是一种过度社会化的观点。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社会学中出现了“身份理论”(identity theory),这种理论通过重新强调在创造、维持和变革社会结构中存在一个积极的和反思性的自我,而对社会学的过度社会化观点进行了修正(见Burke & Reitzes,1981;Rosenberg,1979;Stryker,1980)。本书第四章中的“结构化理论”也论述了相似的问题。

文化理论。上述这些支持“天生”力量的支持者,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并迫使那些支持“教化”力量的人不断后退,但是无论如何前者并没有打败后者。不过,在不考虑个体人类行动者本身的能力与倾向的情况下,所有的学者都同意,学习是在社会背景中发生的。处于19世纪20世纪之交的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弗朗茨·博厄斯(Frans Boas)对文化理论进行了奠基性的研究(1982),他“通过强调人类文化的可塑性……拓展了人的性质,使人具有无限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受着各种制约的囚徒”(Ridley,2003:202)。文化理论的重要进展之一,就是从一种较为宽泛的、弥散的、视文化为涵盖某个民族整个生活方式的文化观,转向对文化的符号性功能的研究。博厄斯那些比较知名的后继者们,如阿尔弗雷德·克罗伯(Alfred Kroeber)与克莱德·克拉克霍恩(Clyde Kluckholn)把这种传统继续推向前进,并得出这样的结论:“文化包括那些源于历史的和人们所选择的外显与内隐的思想模式,及其在制度、实践与人工器物中的体现”(1952)。他们之中更具雄辩力的辩论者则是克利夫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他详细地阐述了如下观点(message):请相信,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理论,人类是一种社会动物,悬浮于其自己所编织的意义之网中,我认为文化就是这些网。文化是由社会确立的意义结构所组成的。(Geertz,1973:5,12)

美林·唐纳德(Merlin Donald,1991)提出了一种协同演化观,在这种观点看来,我们人类的认知能力与我们已经发展起来的文化,是以相互补充和支持的方式向前演化的。唐纳德认为,在“文化的认知类型”的产生过程中,人类文化经历了如下发展阶段:从散乱的认知——在这种认知状态下,生活被经验为“一系列具体的、有形的情节、事件”——到模仿性(mimetic)认知——这种认知处于产生有意识的、有意图的和具象性的行为阶段(如工具制造、合作打猎)——到语言的使用——这种语言为虚构的神话文化提供了基础,而这种文化是一种可以进行口述的系统,并容许我们在其中创造关于世界以及我们自身状态的各种模型——到理论性的文化——包括书面语言和其他符号性表现形式(各种图画、音符、建筑绘图),可以外在地存在于各种媒介(书本、胶片、电脑储存器)中,可以保留、修正和在时空中传播。

请注意,理论性的文化的出现,为人类各种新的事物的出现提供了支持,其中包括科学的形成和发展,各种理论家的出现,以及大量生产、评估与传播各种知识的学科专业。所有这些发展阶段,不仅体现了文化日益走向复杂的进步,同时也体现了人类认知能力的改进,并达到了某些学者所说的如下阶段:遗传基因远非仅限定于它们的行动之中。相反,它们是一种从环境中提取信息的设置。在你的大脑的时时刻刻的变化中所表达的各种基因模式,常常直接或者间接地反应了身外世界。遗传基因是一种经验机制。(Ridley,2003:248)

所有的文化理论家,都强调符号系统对于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化的重要性,但是越来越多的文化理论家逐渐认识到这种符号系统所体现的,不仅有意旨(content),还有情感(affect)。嵌植于符号之中的意义是情感性的,也是真实而大量的。毫无疑问,我们应承认如下事实,即如那位研究美国人的性格与文化的著名学者托克威尔(Tocqueville,1835-1840/1969:279)所认为的,美国人的文化风俗是其“内心的习惯”(也见Bellah et al.,1985)。正如罗伊·德安德雷德(Roy G.D' Andrade)所指出的:“思想、感情和意图都是由符号的刺激而引起的,并因此是符号性意义的一部分”(1984:99)。社会学家戴维·赫塞(David Heise)甚至走得更远,断言任何社会背景(setting)中的意义、行动者和行为,实际首先是情感性的(Heise,1979;也见Thoits,1989)。几乎任何一种符号刺激,都会引起某种情感性反应,并且很多类型的符号性表达——感谢、道歉、诅咒——都明确涉及情感。很多在任何情况下会驱使人们行动的动机,都来自处于转型中的意义模式所调用的情感。

很多社会学家都持有这样的文化理论,但是这种文化理论的局限性也长期存在,那就是这种理论更关注的是社会结构而不是文化,在这种理论中社会结构的重要性超过了文化的重要性。社会结构与文化之间的对立,是社会理论中长期存在的对立之一,这里的社会结构是由“个体之间与集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系统”构成的,文化则是由人们创造出来,加以传播的价值观、思想的内容与模式,以及符号与规范系统所构成的“象征意义系统”(Kroeber & Parsons,1958:583)。社会学家们在解释行为时虽然承认文化的作用,但往往认为社会结构优先于符号系统,而新的文化理论则强调文化系统对行为具有独立的影响。

不同的符号系统,在内部的统一程度与促进行动的持续程度上存在不同。学者们常常假定,文化仅是具有稳定和制约作用的系统。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却强调,文化也能够导致变迁,或者能使变迁成为可能。例如安·斯威德勒(Ann Swidler)指出,“我们可以用文化来解释稳定时期存在的持续的……组织化的、基础性的行动模式”;同时,在变革时期,文化更像是行动者的“工具箱”,为行动者提供各种工具,“从这个工具箱中,行动者选择不同的零件来建构各种行动路线”(Swidler,1986:277-278)。

现象学与常人方法学。现象学最初是一种哲学分支,后来舒茨和伯格等一些学者把现象学与社会学结合起来,形成了现象学社会学。这些学者“强调对符号的意义进行深入的探讨”(Wuthnow,1987:42),并明确支持“文化主要是一种语义符号性(semiotic)系统”的观点。他们与那些主要强调文化中的共同规范与价值观的学者如涂尔干与帕森斯的研究拉开了距离,并转而强调文化中的共同知识和信念系统。他们认为,人们的行为不仅受其对规则与规范运行的关注的影响,也受其共同的情景界定与共同的行动策略的影响。正如第一章所指出的,强调和关注认知结构与文化框架而非规范系统,是社会学的新制度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见DiMaggio & Powell,1991:15-18)。

与文化具有变革作用的思想相应,特别是与那些支持唐纳德思想的理论模型相应,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的另一个重要不同之处,还在于主张这样一种观点:符号不仅作为内在的、内化的信念而存在,也作为一种外在的框架而存在。社会学的很多研究(例如符号互动理论和各种测量方法论),都认为信念主要是内化的和主观的。相反,新的文化研究者们所偏好的数据则是“更容易观察的各种行为”,如口头言谈(utterances)、仪式,以及编码化的知识与文化性的人工器物,“而不是(那些)被人们锁藏于私人深处的行为”(Wuthnow,1987:56)。这些新的理论路向,不再关注内化的、主观的文化本质,而强调符号是外在的、客观的现象。在伯格与拉克曼(1967:60-61)提出的共同意义系统的建构理论中,这些思想特别明显。他们强调了意义建构的三个时段:(1)外化(externalization)——符号结构从参考者的社会互动中产生,其意义逐渐为参与者共有;(2)客观化(objectification)——这种互动产物“逐渐成为参与者自身之外的、与参与者对立的事实”,成为“外在于那里”的物,成为一种与他人共同经验的实在过程;(3)内化(internalization)——客观化的世界在社会化过程中被“再次投射到意识之中”的过程。

正如第一章所指出的,伯格与拉克曼(1967:58)将这三个时段过程界定为一种“制度化”过程。制度是“那些个体应对他们自己的实在时所经验的符号系统,是个体所面临的一种外在的和强制性事实的实在”。近年来关于“文化生产”的研究,显示了作为一种外在符号框架的文化的重要性,该研究探讨了文化系统被生产、分配、选择和制度化的各种方式(见Becker,1982;Caves,2000;Griswold,1992;Hirsch,1972;Lampel,Shamsie & Lant,2006)。

与现象学密切相关的是常人方法学。哈罗德·加芬克尔(Harold Garfinkel)对帕森斯等学者提出的、在当时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秩序模型提出了挑战,并创造了“常人方法学”一词,与文化人类学中的用法相应,常人方法学指的是由某些场合中的参与者形成和获得的、关于在这个场合中如何运行的“常人知识”(Garfinkel,1974)。常人(Ethno-)强调意义的地方性、本土性生产,方法学(-methodology)强调常人实施和开展手头工作所必需的独特知识和规则。

常人方法学研究者主要关注工作环境中的行为,或者其他类型的行动者如审判员从事某些集体任务时的行为。常人方法学研究者所提出的问题是:这些行动者是如何理解他们所面对的情景的“意义”的?是如何集体地建构使他们能够处理日常要求的规则与程序的?这些研究者为了引出这些共同的意义而进行了很多深入的参与观察(见Cicourel,1968;Garfinkel,1967;Zimmerman,1969)。

正如迪马吉奥与鲍威尔(1991:20)所指出的,常人方法学通过强调行为的认知要素而非评价—规范要素,挑战并进一步补充了帕森斯的模型;还有,他们通过强调组织背景中的“选择”具有默会性、惯例性的性质,而质疑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决策模型。

因此,自1960年初开始,上述各种思想与主题日益汇合,这为社会学的新制度理论播下了萌芽的种子。不过,正如我们所指出的,其中常人方法学家的一些思想仍处于逐步发展之中,虽然被用于组织研究,但是这些思想直到20世纪70年代,也还没有渗透到主流的组织研究之中。

(2)新制度理论与组织:奠基性思想

戴维·斯维尔曼(David Silverman,1971)是较早试图把新制度主义引入组织研究的重要学者之一,他提出了一种组织“行动”理论。斯维尔曼攻击流行的组织模型,包括权变模型,以及帕森斯和塞尔兹尼克所提出的结构—功能观,认为这些模型与观点过于关注稳定、秩序和系统的维持。他借鉴涂尔干、舒茨、伯格和拉克曼、埃尔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的思想,提出了一种组织现象学观点,集中关注意义系统与组织在社会行动中被建构和重构的方式。斯维尔曼(1971:141)对他的行动理论与流行的“系统”理论进行了区分:系统理论倾向于认为行为是对社会系统的各种特征的反映,这个社会系统包括了一系列外在于行动者并制约行动者的、非个人的过程。帕森斯所提出的行动参照框架,强调行动根源于行动者赋予自己和彼此的行动的意义,同时又主张行动者受到他社会地建构他的实在之方式的制约。

斯维尔曼在采纳涂尔干的观点的同时,主张意义不仅仅是在个人思维中运行,也是存在于社会制度中的客观“社会事实”。我们不仅应把组织的环境界定为一种资源供应仓库和输出目标,还应界定为“各个成员组织的意义之根源(1971:19)。

斯维尔曼对于传统或主流组织模型或理论的批判,以及对于组织理论的重新定向,在欧洲学术界所产生的影响比在美国要大得多(见Burrell & Morgan,1979;Salaman,1978)。另一个重要的欧洲社会理论家皮埃尔·布迪厄,则使用了“社会场域”这个一般性概念,“社会场域”是指由独特的价值观与手段、方法所支配的社会场合。布迪厄强调社会场域的争斗性质,以及权力在解决这些争斗中的重要作用(见本书第八章)。场域可以作为外在于任何具体行动者的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也可作为一种主观的、内化的心智要素而存在。布迪厄关于社会结构的研究(1977:95),极力强调文化规则的内化的重要性。他的惯习或习性(habitus)概念,是指身体中存在的一种“持续性的、具有转换作用(transposable)的性情倾向系统,这种性情倾向整合了过去的经验,在每一时刻都起着理解、评价和行动母体的作用”,并使个人能够在各种情景中建构他们自己的行为(也见Bourdieu & Wacquant,1992:94-149)。与斯维尔曼的思想一样,直到最近布迪厄的著作在欧洲的影响都要大于在美国的影响。

后来,第三种把新制度理论引入组织社会学的努力取得了更大的成功。那就是由约翰·迈耶(John Meyer)和布赖恩·罗恩(Brian Rowan)、迈耶的学生林恩·朱克尔(Lynne G. Zucker)在同一年(1977)发表的两篇论文。这两篇开创性的论文,把新制度理论引入了组织社会学的研究之中。与斯维尔曼一样,他们的研究主要建立在涂尔干,特别是伯格与拉克曼的制度概念之上。

迈耶和罗恩(1977)坚持把制度视为一种文化性规则复合体。然而在他们的理论中,并不是所有的文化性规则都会对组织起支持作用。他们遵循伯格的引导(见Berger,Berger & Kellner,1973),强调“被理性化”的信念的重要性——阐明了为获得特定的目标而设计那些详细规定类似规则的程序的各种方式。理性化的推动者包括职业、民族—国家和大众媒介,他们的努力促进了更大量的、更多样的组织的出现。组织不仅仅是人们长期以来所认为的日益复杂的技术的产物,不仅仅是日益繁杂的关系模型的产物,而且是文化规则日益理性化的产物,文化规则的日益理性化为组织建构提供了一个独立的基础。迈耶和罗恩强调,广泛制度环境中的变迁对组织结构具有重要影响。

迈耶和罗恩提出的是一种偏向于宏观的解释,而朱克尔则强调对制度的微观基础进行分析(见Zucker,1991)。她特别强调认知性信念对于行为的支撑、锚定(anchor)作用:“社会知识一旦被制度化,就会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成为客观实在的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能够直接地传播开来。”(Zucker,1977:726)

此后不久,迪马吉奥和鲍威尔(1983)、迈耶和斯科特(1983b)又为把新制度理论引入组织研究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这四人提出和阐述了一种宏观(环境)视角,并成为社会学组织研究的支配性观点。其中,迪马吉奥和鲍威尔区分了三种重要的机制——强制、模仿和规范机制,通过这些机制,制度的影响被扩散到整个组织场域;他们还强调,组织在结构上的同形(相似),既是竞争过程也是制度过程的重要结果。而迈耶和斯科特则提出,所有的组织都既受着技术因素的影响,又受着制度因素的影响,但是其中某种因素对于某些组织类型的影响可能要强烈一些。这四人都把组织“场域”或“部门”(sector)确定为一种新的分析层次,认为这种分析层次特别适合于研究制度过程。组织场域概念,有助于我们限定我们所研究的制度过程的运行环境。

上述引领和开创“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的研究(Powell & DiMaggio,1991),后来逐渐引发并指引着一系列拓展性的研究,这些研究将新制度理论用来分析各种新的问题和调查领域——包括从微观层次的制度化研究到各种全球化过程的研究。与任何学科的开创性研究一样,上述开创性研究也对组织研究领域后来的各种发展产生了一种“铭记”效应,即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不过,这样的效应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正如我在稍后各章将要讨论的,虽然组织分析的制度主义的奠基性研究提出了值得探讨的洞见,但是也提出了一些有缺陷的假定,这些假定现在仍处于不断修正的过程中。

社会学家中还有一群十分活跃的经验研究者,他们赞成用理性选择理论来解释社会制度。他们的假设和方法与本书开头已经描述过的那些经济学与政治学十分相似。尽管在社会学中,他们的成员数量与影响比起经济学与政治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者要小得多,但是其中有一些是杰出的社会学家,如詹姆斯·科尔曼(James S. Coleman,1990)、迈克尔·赫奇特(Michael Hechter,1987;也见Hechter,Opp & Wippler,1990),以及倪志伟(Nee,1998)等人。正如科尔曼(1994:167)所指出的,这些理论家支持“行动者利益最大化原则”——其中某些坚持强的、完全理性意义上的最大化原则,某些坚持弱的、有限理性意义上的最大化原则——是“理性选择理论所具有的演绎力量的根源”。然而,与新古典经济学不同的是,他们用“有时被认为是内生的,有时又被认为是外生的社会结构”,来取代“完全市场假定,这些社会结构携带个体行动者走向各种系统性的结果”。至少他们之中的某些分析者承认,“背景—有限理性对于个体利益和群体规范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Brinton & Nee,1998:xv)。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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