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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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的答案

2024-06-30 15: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冯某与任某系夫妻关系。1994年4月25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冯某负气出走。任某经多方查找,仍不知冯某的下落。1999年7月10日,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冯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已经下落不明满4年,应宣告冯某死亡,任某与冯某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于是,法院宣告冯某死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甲厂与乙厂签订了1份供货合同,约定:甲厂每月向乙厂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零件10000件,每件单价2元;每月月底交货付款;供货期限不定,但在甲厂研制的某种新产品投产后,供货合同解除。合同订立后,双方开始履行,货款两清。合同履行6个月后,甲厂书面通知乙厂,我厂自行研制的某种新产品已经成功并已投入生产,原供货合同解除。乙厂接到通知后,仍向甲厂供货20000件,甲厂均拒收并拒付货款。于是,乙厂以甲厂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承担违约责任。甲厂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请帮帮我,谢谢。第二题谁会啊?

推荐答案   2008-12-21 1、“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理由是:(1)宣告死亡是需当事人申请法院才可以审理并裁判的情形,在当事人只诉请离婚、并没有请求宣告冯某死亡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冯某死亡。(2)错误在于:一是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二是宣告公民死亡是特别程序案件,不应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依据是:(1)《民事诉讼法》第167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2、“甲厂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甲厂不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1)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该合同的解除条件,即“在甲厂研制的某种新产品投产后,供货合同解除”。甲厂在该解除条件成就时,已经书面通知乙厂解除合同条件成就,自该通知到达乙厂时,原供货合同即已经解除。(2)在合同合法解除后,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均已终止,此后乙厂擅自依据已经合法解除的合同向甲厂发货,损失应当自负。(3)你的叙述应是有问题:不是“甲厂每月向乙厂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零件10000件”,而“乙厂”向甲厂供货吧?依据是:(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3)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同解除;”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当前网址:https://www.verywind.cn/ee/jxj7yjfv.html 其他回答 第1个回答  2008-12-21 不正确,因为宣告死亡应有被宣告人的亲属及利害关心人申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厂已经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切拒收乙方之货物,乙方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如不服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是否解除,其未诉讼的情况下仍发货这样的责任及赔偿应有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第2个回答  2008-12-20 正确 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 同宣告失踪一样,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等。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关于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 第二题我真不会。 相关了解…… 民法学案例分析答:答案来自:《民法总论》试卷(一)及参考答案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答案〕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 一道民法案例分析题,求高手回答! 要求先答处理方式,再答法律依据和逻辑...答:你好:个人理解:1、甲乙之间成立可撤销借用合同法律关系。乙将相机无权处分给善意第三人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相机所有权。甲既可以按照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撤销合同,要求乙返还财产、赔偿损失。2、乙“给我吧”的意思表示为要约,甲“先拿去用吧”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30——承... 民法学案例分析的答案答:1、“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理由是:(1)宣告死亡是需当事人申请法院才可以审理并裁判的情形,在当事人只诉请离婚、并没有请求宣告冯某死亡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冯某死亡。(2)错误在于:一是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二是宣告公民死亡是特别程序案件... 民法学案例分析、求专业指导答:4.(1)属于普通宿舍时效。延付或拒付租金。应从2007年2月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2)不能作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的理由。一个字一个字打起很累的 论文还没写呢 去写论文了 可能有部分题目答案不是很准确 你再确认... 民法学案例分析答:[答案]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是甲与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二是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三是乙和A之间的监护关系。对于A的损害,应当由甲、丙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 急求民法学试题答案答:案例分析:1、(1)可以要求提供新的抵押物,因为抵押物的毁损是抵押人重大过失造成;(2)可以。(3)不可以(如果借款未到期)。2、无因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法律关系。本案应当由实际管理人张山赔偿,但是李文田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 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 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 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兰大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库答:丙可向乙主张债权。2,乙的债权人可以对丁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像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债权人代位权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机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自己的见解,公布正确答案了如有不同请一起探讨。 法学考研: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答: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案例解析: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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