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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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3、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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