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随行家属签证及亲属关系认证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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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随行家属签证及亲属关系认证详解

2024-07-09 12: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5、就业人的护照和居留许可的复印件

6、就业人公司出具的申请函(我方提供样本,公司盖公章)

7、就业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家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合法证明家属关系的)

特别提醒:

1、家属是指就业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

2、如果申请人持S1签证入境,则家属关系证明无需认证,提供原件即可;如果申请人持其他签证入境,则家属关系证明如系境外出具的,须经我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6个月之内有效);或者由其本国驻上海领事馆认证(6个月之内有效)。

3、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本人到场,如原居留许可过期后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健康证明。

S2、来沪工作的外国人员家属短期探访,办理3-6个月短期探亲停留(S2签证)材料如下:

1、家属的有效护照原件(签证需在有效期内)

2、家属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由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家属的2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5CM×3.5CM)

4、就业人的护照原件

5、就业人公司出具的申请函原件(我方提供样本,公司盖公章)

6、就业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家属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合法证明家属关系的)

特别提醒:

1、家属是指就业人的配偶、(岳)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家属关系证明如系境外出具的,须经我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6个月之内有效);或者由其本国驻上海领事馆认证(6个月之内有效)。

B1、来沪工作的外国人员的未婚同居的事实配偶,办理3-6个月短期探亲停留(S2签证)材料如下:

1、事实配偶的有效护照原件(签证需在有效期内)

2、事实配偶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由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事实配偶的2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5CM×3.5CM)

4、事实配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网上预约体检,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就业人的护照原件

6、就业人公司出具的申请函(我方提供样本,公司盖公章)

7、就业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事实配偶的关系证明(一般下面情况可以被认可):

两人拥有共同的子女,但是尚未结婚的,提供小孩的出生证明公证件及其国家使领馆出具的未婚同居证明或申明。

特别提醒:

1、首次申请(60岁以上免)须本人到场,如原居留许可过期后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健康证明。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法律效力。

(一)有关文书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前,一般应先由所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二)申请人向所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申办所在国领事认证;

(三)申请人根据所在领区向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领事馆)申办领事认证。

什么是亲属关系、为“亲属关系”办理公证和领事认证主要用于哪些方面、又该如何办理呢?

“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按照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和国内法律规章,一国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如欲送往境外使用,通常须办理领事认证方可在另一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

为“亲属关系”办理公证和领事认证主要用于中外人员办理签证及其赴对方国家定居、探亲、旅游、留学、购房、继承遗产、申请劳工伤亡赔偿、领取抚恤金等事项。

办理公证和领事认证的法律依据

“亲属关系”办理公证和领事认证的依据主要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或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简称《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

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公约第5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2、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或国际惯例。迄今为止,中国同外国签订了49个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其中多数有“公证和认证”条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对未缔结领事条约国家而言,领事认证属于国际惯例。

3、《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比较具体。如《公证法》第11条第6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等事项。

在国外,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认证

1、在国外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手续:

《公证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但实践中,中国驻外使领馆因调查或核实当事人亲属关系的手段和条件有限,一般不为当事人办理“亲属关系”等实体公证(即直接证明法律事实、行为或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现行做法是,由当事人向居住国主管机关或中国境内公证机构申办“亲属关系”公证。

2、在国外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领事认证手续:

根据国际惯例和现行做法,凡欲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书,包括“亲属关系”公证书,均须经当地主管机关办妥认证手续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方可在中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中外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在国内,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认证手续

1、在国内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手续:

《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向其住所地涉外公证机构提出亲属关系公证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现住中国内地自然人而言,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对现住境外自然人而言,须提交护照及有效签证,或台胞证和户籍誊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已注销户口的,还须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目前,由于中国内地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当事人在申请亲属关系公证时,应以接受申请的公证机构的要求为准。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中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当使用中国法定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在国内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领事认证手续:

领事认证相对公证而言,是证明一国送往另一国使用的文书上最后一个印章或者签名属实的活动。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被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于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或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该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

《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因此,如国内“亲属关系”公证书的使用国要求办理认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双认证”。即:外交部和公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馆的双重认证,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办和公证书使用国驻华领馆的双重认证。日本、美国等国单方面全部或部分免除中国文书的领事认证除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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