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南京须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外国人居留证办理流程图 外国人在南京须知

外国人在南京须知

2024-07-09 13: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外国人在南京须知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吸引了大批的外国人来宁旅游、经商、学习、交流,作为中国政府的职能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我们诚挚地欢迎你们,并祝您在南京学习、工作、生活得愉快。

中国的有关法律,是保护所有在华外国人利益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同时,我们的法律也要求所有在华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正是基于此,我们将中国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外国人管理的条款摘编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居留管理

1、持标有D、Z、X、J-1字签证、居住地在南京的外国人,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件。

2、持标有F、L、G、C、J-2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南京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3、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继续在南京停留或居留,须于期满前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延期。

4、在南京停留或居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5、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身份、工作单位、住地、护照号码、携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

6、略

7、略

8、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9、外国人不得伪造、涂改、留用、转让签证、证件。

10、南京市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关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南京市公安局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二、住宿登记管理

11、外国人在南京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12、外国人在南京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申报。

13、外国人在南京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14、长期在南京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亦应按上述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三、治安管理

15、外国人在南京期间不得扰乱公共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

16、外国人在南京期间不得妨害公共安全,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17、外国人在南京期间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18、严禁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更不得贩卖、运输毒品。

19、外国人在南京期间严禁卖淫、嫖娼及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

20、外国人在南京期间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21、外国人在南京期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南京市公安局申请并获得许可。外国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四、宗教活动管理

22、外国人在南京期间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23、外国人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来华。

24、经省以上宗教团体邀请,外国人方可在南京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五、其他事务

25、外国人需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事先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

26、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南京留学的外国人,未经江苏省劳动局批准,不得在南京就业。

27、持有国际驾驶执照的外国人,未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部门认可,不得在南京驾驶机动车辆。

28、外国人丢失护照,应立即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告。公安机关发给失主《护照报失证明》,由失主向本国驻华使领馆领取新护照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等手续。

29、略

30、外国人财务被窃或丢失,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失主可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领《财物报失证明》。

31、在南京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在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32、外国人在南京死亡,有关人员或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其家属或监护人或代理人须于三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签证。

33、留学生在校外租、借房屋长期住宿的,须事先向就读学校和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被批准后,方能居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