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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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2023-10-01 08: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三、把握重点推动规定有效落实

地名作为历史发展的重要产物,承载了一个地区特有的历史价值及文化特征。如果一个城市的地名复制外国的人名、地名,不免显得水土不服,缺乏根基。为有效贯彻“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做好地名命名,规范地名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注意分辨外国人名、地名和外来词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外来词被称作异文化的使者,是不同文化交流的产物。外国人名、地名属于外来语,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外来词。我们以开放的心态广泛借鉴、吸收世界不同文明的同时要注意区分。语言文字专家指出,外来词是指词义源自外族语中某词为前提,语音形式上全部或部分借用对应的该外族语词,并在不同程度上汉语化了的语词。严格地说,还应具备在汉语中长期使用的条件,才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外来词。比如葡萄、沙发、冷战、扑克、保龄球、纳米、道具、派出所、暗箱、一打等。换言之,外来词要符合几个条件:第一是外来词来源于外国或其他民族语词,起源是由外民族首先发明并形成、凝聚了词的概念。第二是外来词需要经过汉语在其语音形式上不同程度改造,融入本民族的语言体系,成为较稳定的组成部分,受本民族内部语言规则的制约,符合本民族的语言习惯,在形式和内容上都需要具有不同程度的本民族化。第三是需要时间的检验。外来词进入汉语之后,经过不同程度的再创造,融入汉语词汇,成为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汉语词。

二是要针对不同地名区别命名、分类管理。地名本身的附着性、弥漫性以及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造成地名管理范围非常广泛并会不断拓展,既包括日常所说的地名,也包括一些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要根据不同地名的性质,做到区别命名、分类管理。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实体、公共设施和城镇道路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命名。通过地名立法进行严格的程序约束,以认真履行信息公开、民意征求、听证、专家论证等前置环节,提高命名质量和更名门槛,防范社会风险。

现代城市结构中,建筑物名称具有明确的指位功能和较强的文化表达功能,在商务往来、广告宣传、邮电通讯、日常交往中被广泛使用,从而具有了鲜明的地名意义。建筑物名称是外国地名高发领域。对于建筑物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当在简政放权、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规范管理。以我国《物权法》为依据,尊重物权所有人命名权利。从维护传统文化和公序良俗等维度,设置相应的禁用词汇,列出负面清单,对违规者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避免在畸形政绩观和浅薄文化观中产生肆意命名、更名冲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以外国企业、组织命名的建筑物名称不在讨论的范围之内。

三是要注重利用和发展我国地名命名理论、方法。我国五千多年的历史以及大量命名实践中创造、发展出了一套特有的地名命名方法,体现了我国的传统文化和认识环境、改造环境的思维习惯。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墨子就提出了“取实予名”的思想,认为“名”只能依据“实”来确定,“名”必须与“实”相符。随着自然地理实体与人文地理实体命名原则的相互交叉、融汇,地名命名理论得到进一步深化。如中国地名的“水北为阳,山北为阴”的命名规律,在阐释自然规律的同时也发挥着有效的指位作用。这些丰富的传统命名理论像雄厚的基石,为新时代地名命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的手段。凭借中国汉字的高效信息表达能力,有效运用我国地名命名的经验方法,有利于突破地名命名杂乱无序的困境,为规范命名注入活力。

四是要注重提升地名文化内涵,增强地名的表达能力。地名是城市文本和空间阅读的入口,也是地域文化展示的“博古架”。一个城市的地名应当力求体现当地历史、地理等文化特点,与地域文化相协调,并深深嵌入到当地的地域文化中,与之形成良性互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润物无声,有助于当地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的形成。只有这样,地名才能成为“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要不断增强地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承载和表达能力。也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要以地名为媒介,激发人们对身边地域文化、传统文化的文化自觉,形成最基础、最深沉的自信——文化自信。可以说,地名方面总结、创造出具有中华风范的文化语言体系,有助于构建国人的文化自信。

五是要注重加强普法宣传。尽管我国对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的规定实行多时,但遗憾的是,一些所谓的“洋地名”仍层出不穷。从法制角度看,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地名立法远远落后。地名立法落后导致地名工作犹如刻舟求剑,不能适应新形势,不能满足当前社会需要;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忽视地名普法宣传作用。公众对地名法规的知晓度、参与度不足,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地名还有政府部门管理,更无从谈起了解和遵守地名命名更名相关的规则。

加强地名普法宣传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地名行政管理人员加强地名专业性普法,进一步清晰明确地名管理的边界,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对社会公众加强地名认知性普法,了解地名法规要求和地名的重要作用,为地名行政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普法宣传,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对地名的管理是正常的、必要的行政行为,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部分人所担心的要把审美观、道德观取向强加于社会的公权力滥用。

作者:张清华

作者单位: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来源:《中国民政》2020年5下

编辑:陈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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