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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19: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办纪(工)委,机关各室(中心),区委巡察机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为解决部分同志对请销假制度不了解,外出报备不及时,审批、报备程序不规范,甚至擅自离岗不请假,乡办纪(工)委书记外出请假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机关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

(一)请(休)假程序

委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或休假,一律履行请(休)假手续。请(休)假前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单(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填写审批单的,事后2日内补办手续),经批准后报区纪委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人及区纪委办公室销假。

(二)请(休)假批准权限

1.请假。一般同志请假1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内由协管常委批准,请假2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室主任请假2天以内由协管常委批准,请假2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常委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副书记批准,2天以上由书记批准;副书记请假由书记批准。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时间的,要按批准权限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2.休假。一般同志休假由室主任和协管常委签字,分管副书记审批;室主任休假由协管常委签字,分管副书记审批;班子成员休假,由书记审批。

(三)请(休)假时限规定

1.请假。请事假、病假、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的时限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请事假、病假全年累计半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2.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如果当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病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下年度不再休假。

(四)外出报备制度

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学习、考察、上级抽调等原因外出3天以上的,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姓名、事由、时间、地点、返岗时间等(会议、学习、考察、抽调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出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人和区纪委办公室报备,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涉及保密事项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不报备。

区委巡察办(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请(休)假批准权限、时限、程序,以及外出报备制度,参照委机委各室(中心)执行。

二、乡办纪(工)委书记外出报备制度

各乡办纪(工)委书记除参加市、区纪委监委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外,需要外出离开市域3天以上的,在履行本单位审批手续的同时,需要事先向主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报告,经同意后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备。

报备原则上实行书面报备,特殊情况不能书面报备的应按规定要求实行口头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事由、时间、地点、返岗时间,负责临时主持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相关要求

(一)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带头遵守制度,积极组织学习通知内容,确保传达到每名同志。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强化规矩和纪律意识,不折不扣地执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

(三)区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如发现有不遵守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行为的,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龙亭区纪委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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