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回归工程”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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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回归工程”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2024-07-10 17: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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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99号)等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推进“回归工程”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多形式、多层次返乡创业

    (一)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象为平顶山籍在外工作、学习和创业成功人士返乡创业的人员,即在外务工人员、在外领办创办企业人员、科技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  

    (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领办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返乡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进入,各级、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三)鼓励返乡创业外出务工人员以科技成果或经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投资。

(四)在符合城乡规划、不影响街道整洁并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外出务工人员的宅基地、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五)鼓励返乡创业外出务工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的潜在价值,发展现代农业、加工销售、旅游服务、家政服务、绿色食品等,利用农村人力资源优势在家政、餐饮、物流、健康服务等领域创业,开展“互联网+”创业,打造集渠道建设、电商平台、双向流通、人才培育、农村金融等为一体的农村电子商务生态链和生态圈。

(六)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和水利设施、农村基础设施改造、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返乡创办企业参与盘活集体资产、村级企业及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发展第三产业。 

(七)引导平顶山籍企业家返乡创业,把企业家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计划,支持把承接产业转移与引导企业家返乡创业相结合,鼓励企业家返乡投资创业。

(八)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出务工人员,依托各类产业园区返乡创业。

 二、妥善解决返乡创业用地

(九)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纳入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好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

(十)鼓励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积极吸纳符合园区发展规划要求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项目入驻,入驻项目同等享受园区产业发展的各类相关优惠政策。

(十一)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的,保障用地指标。  

(十二)依法引导和鼓励返乡外出务工人员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创业。农民工返乡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

(十三)外出务工人员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照农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十四)各级、各部门要鼓励创业成功人员长期投资、稳定发展,及时妥善解决其扩大生产所需用地问题。

 三、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十五)全面落实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应政策执行时间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96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十六)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量身定做”特色金融服务,满足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多样化需求。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加快建立农村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宅基地、大型农机具、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担保机制,开展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进一步增加农村资源资产的抵押担保权能,提高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贷款可获得性。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外出务工人员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可直接给予信用贷款。  

    (十七)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和“双创”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创投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参股,重点投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创新型小微企业和现代农业企业。整合放大财政资金杠杆和政策引导作用,加快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创业者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十八)对符合条件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贴息。

(十九)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给予20%的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由市、县级财政给予20%的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融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50亩以上规模化种植小麦或水稻,且参保省财政试点支持的高保障主粮作物保险的,按照政策对超过物化成本保额提供80%的保费补贴。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规模化育肥猪(500头以上)的,养殖能繁母猪、奶牛、基础母牛(在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县)的,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已纳入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范围以外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鼓励市、县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二十一)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外出务工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创业实训补贴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为返乡创业外出务工人员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每扶持1名返乡创业外出务工人员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二十二)鼓励市、县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立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项目库,开发征集一批适合返乡外出务工人员的创业项目,并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对开发项目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二十三)返乡外出务工人员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 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者5000元的创业补贴。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二十四)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其为以上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五)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照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构建返乡创业平台

(二十六)支持工商联、政府驻外机构在平顶山籍人士相对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商会、乡亲联谊会等。引导平顶山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投资创业。

(二十七)积极推进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园区建设,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企业向园区聚集发展,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进入园区的返乡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对市评定的以外出务工人员为重点对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二十八)加强农村农田水利、公共交通、仓储物流、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返乡外出务工人员创业提供支撑。

(二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企业招聘所需的劳动力。

(三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围绕全市产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引才引智创业活动。对符合人才引进标准的外出务工人员,按照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引才引智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介组织或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0万—30万元的奖励。

(三十一)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将返乡创业外出务工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企业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岗前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技能就业计划”和“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给予培训补贴。

七、打造良好回归创业环境

(三十二)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创业门槛,取消歧视性规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与其他招商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三十三)全面清理涉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府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政务环境。

(三十四)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返乡创业外出务工人员收费、罚款或摊派财物,不得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强制返乡创办企业参加培训、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企业硬性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中介机构。

(三十五)纪检、监察、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设立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热线电话和网上举报电子信箱,接受返乡创业外出务工人员的维权投诉,对严重侵犯回归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十六)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辟公益性专版

(栏),开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典型宣传,在全市营造鼓励、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新风尚。

(三十七)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做好创业之星评选表彰工作。对评定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市级优秀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10万元。

(三十八)建立完善推进“回归工程”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监控体系,每年对各县(市、区)推进“回归工程”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加强监督,跟踪督办。

2017年8月11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7—ZFBGS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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