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我校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以校通字[2004]38号文有关合同部分为基础,制订《复旦大学合同审核、备案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复旦大学对外签订合同适用本规定。 经过学校授权对外签订的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合同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合同,系指以我校及各职能部门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类合同: (一)买卖合同; (二)供水、供电、供气、热力合同; (三)建筑合同(含基建、修缮合同); (四)教学培训合同; (五)合作办学合同; (六)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房地产权合同; (七)借款合同; (八)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合同; (九)科技(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合同; (十)劳动人事合同; (十一)赠与合同; (十二)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第三条 合同条款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六)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订立的条款;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九)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地。 第四条 合同形式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标的在一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的主体原则上应具备法人资格。经过学校授权,各职能部门可在自身业务范围内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经过学校书面授权,院系可在教学培训、学术交流范围内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学校的研究中心等内设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六条 合同文本 订立合同原则上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应经过校法律事务室统一确认后方可实际使用。 第七条 资质审查 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包括: 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并要求对方提供盖有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经营范围; 3.资信情况; 4.委托代理权限,并要求对方提供合同签字人的委托授权书; 5.其他法律要求应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学校合同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文件。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并将上述资料随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并应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规范性等进行调查。 标的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购买教学仪器或设备的合同,承办部门可以不提供上述文件。 第八条 合同的审核 法律事务室会同学校法律顾问单位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下列合同进行审核: (一)普通合同标的超过十万元的; (二)合作办学合同; (三)购买教学仪器、设备,合同标的超过四十万元的; (四)购买图书、期刊、数据库,合同标的超过五十万元的; (五)科技(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合同的标的超过五十万元的; (六)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房地产权合同超过五十万元的; (七)建筑合同(含基建、修缮合同)标的超过一百万元的; (八)借款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标的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委托理财合同; (九)其他对学校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九条 审核期限 对于需要审核的合同,校法律事务室在收到合同草案次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审结;需要提请学校法律顾问单位进行审核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结。 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不含法律事务室的审核期限)将需审核的合同的草案提交校法律事务室。 第十条 合同备案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以电话、交谈等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全面、及时的记录在案,并及时清查。 凡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举的合同,在签约前不需要提交法律事务室审核,但合同的承办部门在签约后应及时将合同原件备案,定期移交法律事务室。合同承办部门等相关部门各留原件或复印件存档。 年度协议内分次执行的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记录在案,可每季度末报校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十一条 定期汇报制度 各部门应定期将合同执行情况向校法律事务室进行汇报,若发现问题,校法律事务室将进行检查、核对并出具检查意见书。各部门对校法律事务室的检查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检查意见书内容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知悉的所有商业秘密,承办人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第十三条 解释 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复 旦 大 学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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