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声与隔振规范)消声与隔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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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允许噪声 DB(A) 主管风速
支管风速
25-35 3-4 〈 =2 35-50 4-7 2-3 50-65 6-9 3-5 65-85 8-12 5-8
注: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其风速可采用 8~10M/S 。
第 5.1.5 条
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机房间的位置,不宜靠近有较高防振和游泳场打求的房间。机房内噪声源的控制, 应以隔声 隔振为主,吸声为辅。
第 5.1.6 条
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梭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 要求噪声低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
第二节
消声与隔声
第 5.1.2 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空气调节机组等)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尽量采用实测数据;当无实测数值 时,可通过计算确定。
第 5.2.2 条
气流通过直风管、弯头、三通、变径管、阀门和送回风口等部件产生的再生噪声声功率级与噪声自然衰减量,应分 别按各倍频带中心频率通过计算确定。
第 5.2.3 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 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 系统 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 5.2.4 条
选择消声器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 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到因素, 经技术经 济比较,分别采用阻性、抗性和阻抗复合消声器。
第 5.2.5 条
通过室式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 ;通过消声弯头的风速,不宜大于 8M/S 通过其他类型消声器的风速,不宜 大于 10M/S 。
注:通过微穿孔板消声器的风速,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 5.2.6 条
消声器宜布置在机房的气流稳定的管段上, 当消声器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 消声器、 检查门及消声后的风管的, 应 具有良好的隔声能力;必要时,也可要总管和支管上分段设置。
第 5.2.7 条
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机房,应根据邻近房间可建筑物的允许噪声标准,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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