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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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for lighting protection engineering of structures GB 50601-2010 主编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6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01-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3、5.1.1(3、6)、6.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最新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1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接地装置分项工程、引下线分项工程、接闪器分项工程、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屏蔽分项工程、综合布线分项工程、电涌保护器分项工程和工程质量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数据,随时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寄至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友谊东路洋口港开发大楼,邮政编码:2264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防雷中心 广东省防雷中心 深圳市防雷中心 如东县气象局 主要起草人:胡 斌 曹国祥 曹卫东 丁小建 管学新 傅 明 葛加君 佘小颉 葛政新 胡学明 俞光武 孟 青 冯民学 金 良 余立平 曹书涛 盛海峰 陈 刚 关象石 主要审查人:林维勇 孙 兰 李道本 欧清礼 陈善敏 潘正林 徐建荣 张小青 王光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年七月十五日 1总则1.0.1 为加强建筑物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防雷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防雷装置 1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 用于对建筑物进行雷电防护的整套装置,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2.0.2 外部防雷装置 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用于防护直击雷的防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2.0.3 内部防雷装置 in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用于减小雷电流在所需防护空间内产生的电磁效应的防雷装置,由屏蔽导体、等电位连接件和电涌保护器等组成。2.0.4 接地体 earth electrode 埋入土壤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2.0.5 接地线 earthing conductor 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测试点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或从接地端子、等电位连接带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2.0.6 共用接地系统 common earthing system 将防雷装置、建筑物基础金属构件、低压配电保护线、设备保护接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和信息技术设备逻辑地等相互连接在一起的接地系统。2.0.7 电涌保护器 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D)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泄电涌电流的器件。至少含有一个非线性元件。2.0.8 后备过电流保护 back-up overcurrent protection 位于电涌保护器外部的前端,作为电气装置的一部分的过电流保护装置。▼ 展开条文说明2.0.8 过电流保护主要安装在电涌保护器前端,其作用是在电涌保护器损坏时呈短路状态或电涌保护器不能切断雷电流流过后的工频续流时,能将电涌保护器与被保护线路断开,防止发生燃烧等事故。见《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 第12部分: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18802.12-2006/IEC 61643-12:2002中定义3.38,定义3.16对电涌保护器的脱离器作了说明。 2.0.9 内部系统 internal system 建筑物内的电气和电子系统。▼ 展开条文说明2.0.9 内部系统见《雷电防护 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 21714.4-2008/IEC 62305-4:2006中定义3.3,其定义仅适用于防雷标准。 2.0.10 电气系统 electrical system 由低压供电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2.0.11 电子系统 electronic system 由通信设备、计算机、控制和仪表系统、无线电系统和电力电子装置构成的系统。2.0.12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的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展开条文说明2.0.12 检验批又称施工单元。 2.0.13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1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基本规定3.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3.1.1 防雷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判断评定考核制度。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逐项检查并填写本规范附录A表A.0.1。3.1.2 施工人员、资质和计量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的各工种技工、技术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应持证上岗。 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3 在安装和调试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3.1.2 本条文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中第3.0.2条和第3.0.3条制定。 3.2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3.2.1 防雷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并应在确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后再在施工中应用。对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供应商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对进口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供应商尚应提供商检(或国内检测机构)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验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当对防雷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存在异议时,应由法定检测机构的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并应出具检测报告。 主要防雷装置的材料、规格和试验要求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3.2.2 各工序应按本规范规定的工序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形成记录,应包括隐蔽工程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2.3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4接地装置分项工程4.1 接地装置安装4.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建筑物桩基、梁、柱内钢筋做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和为接地需要而专门埋设的人工接地体,应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的位置设置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体和做等电位连接用的连接板。 2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在建筑物外人员可经过或停留的引下线与接地体连接处3m范围内,应采用防止跨步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的一种或多种方法如下: 1)铺设使地面电阻率不小于50kΩ·m的5cm厚的沥青层或15cm厚的砾石层。 2)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 3)将接地体敷设成水平网格。 4 当工程设计文件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接地装置设计为独立接地时,独立接地体与建筑物基础地网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4.2.1条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4.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规定当建筑物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以不大于其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为准”。这是由于共地的防雷接地、屏蔽体接地和防静电接地所要求的电阻值都不是很小(低值),ITE设备的逻辑地有S形和M形要求,而无低接地电阻值要求,因此突出了低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要求。其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四章第四节“接地故障保护”中的相关规定。 为防止跨步电压危险,可采用本规范提供的三种方法中的一种。 4.1.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角钢、钢管、铜棒、铜管等接地体应垂直配置。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人工接地体与建筑物外墙或基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m。 2 可采取下列方法降低接地电阻: 1)将垂直接地体深埋到低电阻率的土壤中或扩大接地体与土壤的接触面积。 2)置换成低电阻率的土壤。 3)采用降阻剂或新型接地材料。 4)在永冻土地区和采用深孔(井)技术的降阻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中第3.2.10条~第3.2.12条的规定。 5)采用多根导体外引,外引长度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5.4.6条的有关规定。 3 当接地装置仅用于防雷保护,且当地土壤电阻率较高,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接地电阻值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 21714.3-2008中第5.4.2条的规定。 4 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宜采用放热焊接(热剂焊)。当采用通用的焊接方法时,应在焊接处做防腐处理。钢材、铜材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体为钢材时,焊接时的搭接长度及焊接方法要求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防雷装置钢材焊接时的搭接长度及焊接方法![]() 2)导体为铜材与铜材或铜材与钢材时,连接工艺应采用放热焊接,熔接接头应将被连接的导体完全包在接头里,应保证连接部位的金属完全熔化,并应连接牢固。 5 接地线连接要求及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中第3.2.7条、第3.3.1条和第3. 3.3条的规定。 6 接地装置在地面处与引下线的连接施工图示和不同地基的建筑物基础接地施工图示,见本规范附录D中图D. 0.1-1~图D.0.1-3。 7 敷设在土壤中的接地体与混凝土基础中的钢材相连接时,宜采用铜材或不锈钢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4.1.2 当接地装置仅用于防雷保护时,有时因当地土壤电阻率较高,为达到设计的接地电阻(如10Ω或30Ω)要求,可能需要较大的花费且尚难以达到设计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 21714.3-2008中的规定,可采取加长A型接地装置接地极的长度或B型接地装置包围或覆盖的面积,以使防雷接地电阻值可不计及。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当土壤电阻率不大于500Ω·m时,A型接地装置的接地极的长度不应小于5m;B型接地装置的等效半径不应小于5m即符合要求。当土壤电阻率大于500Ω·m至3000Ω·m时,A型接地装置的接地极长度不应小于(11ρ-3600)/380;B型接地装置的等效半径不应小于(11ρ-3600)/380即符合要求。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土壤电阻率不大于800Ω·m时,A型接地装置的接地极的长度不应小于5m;B型接地装置的等效半径应不小于5m即符合要求。当土壤电阻率大于800Ω·m至3000Ω·m时,A型接地装置的接地极长度不应小于(ρ-550)/50;B型接地装置的等效半径不应小于(ρ-550)/50即符合要求。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A型接地装置的接地极的长度不应小于5m;B型接地装置的等效半径不应小于5m或环形接地包围(覆盖)的面积不小于79m2即符合要求。采用上述施工工艺的最大优点是节约和方便施工。 在《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 1714.3-2008第5.4节中对A型接地装置的说明是:“包括安装在受保护建筑物外,且与引下线相连的水平接地极与垂直接地极”。B型接地装置“可以是位于建筑物外面且总长度至少80%与土壤接触的环形导体或基础接地体。接地体可以是网状”。可以看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呈闭合状。A型接地装置大多为人工水平接地极与垂直接地极,也并不排除利用埋地水管的自然接地极,尽管这种情况是较少的。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4.2 接地装置安装工序4.2.1 自然接地体底板钢筋敷设完成,应按设计要求做接地施工,应经检查确认并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再支模或浇捣混凝土。 4.2.2 人工接地体应按设计要求位置开挖沟槽,打入人工垂直接地体或敷设金属接地模块(管)和使用人工水平接地体进行电气连接,应经检查确认并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3 接地装置隐蔽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覆土回填。 5引下线分项工程5.1 引下线安装5.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下线的安装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周围均匀布设,其平均间距分别不应大于12m、18m和25m。 2 明敷的专用引下线应分段固定,并应以最短路径敷设到接地体,敷设应平正顺直、无急弯。焊接固定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应有防松零件(垫圈),焊接部分的防腐应完整。 3 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2/50μs波形)。 2)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4 引下线两端应分别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做可靠的电气连接。 5 引下线上应无附着的其他电气线路,在通信塔或其他高耸金属构架起接闪作用的金属物上敷设电气线路时,线路应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铠装电缆或穿金属管敷设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应两端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不应小于10m。 6 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5.1.1 本条第3款因引下线明敷可能会因接触电压时,旁侧闪络电压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定为强制性条款。 本条第6款的要求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中第3.5.3条,为强制性条款。 在现行国家标准《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 21714.3-2008中第D.5.1条中要求“如果条件允许,外部LPS的所有部件(接闪器和引下线)至少应远离危险区域1m。如果条件不允许,距危险区0.5m区域内经过的导线应连续,应进行牢固焊接或压接”。此处危险区域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当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难以装设独立接闪器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在建筑物上架设接闪网或网和针的混合LPS。此时LPS的所有导线应电气贯通,防止产生危险的电火花,这种情况下可不受1m的限制。 5.1.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下线固定支架应固定可靠,每个固定支架应能承受49N的垂直拉力。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固定支架应均匀,引下线和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应符合表5.1.2的要求。 表5.1.2 引下线和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 2 引下线可利用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作为自然引下线,金属构件之间应电气贯通。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采用基础钢筋接地体时,不宜设置断接卡,但应在室外墙体上留出供测量用的测接地电阻孔洞及与引下线相连的测试点接头。暗敷的自然引下线(柱内钢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第5章的规定。混凝土柱内钢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扣连接等机械连接或对焊、搭焊等焊接连接。 3 当设计要求引下线的连接采用焊接时,焊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4款的规定。 4 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应采用暗敷保护,也可采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等保护,并应在每一根引下线上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置断接卡连接。 5 引下线不应敷设在下水管道内,并不宜敷设在排水槽沟内。 6 引下线安装中应避免形成环路,引下线与接闪器连接的施工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图D.0.2-1~图D.0.2-5和图D.0.3-2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5.1.2 本条第5款的目的是防止引下线在潮湿环境中锈蚀。 本条第6款的目的是防止相邻导体之间闪络,这种闪络会破坏引下线、接闪器,并对人身造成伤害,见本规范图D.0.2-1和图D.0.2-2所示。具体计算方法见现行国家标准《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 21714.3-2008中第6.3节的规定。 5.2 引下线安装工序5.2.1 利用建筑物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在柱内主钢筋绑扎或焊接连接后,应做标志,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应经检查确认记录后再支模。 5.2.2 直接从基础接地体或人工接地体引出的专用引下线,应先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支架,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再敷设引下线。 6接闪器分项工程6.1 接闪器安装▼ 展开条文说明6.1.1 本条第1款要求大尺寸金属物的等电位连接。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6.1.1条中列为主控项目,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也有相关要求,为强制性条款。 本条第3款主要是考虑到如采用暗敷,雷击时可能将接闪器外边的砖、石、水泥块击掉而会坠落到地面发生事故。多层建筑物如建在人员稠密的区域时,也不宜采用暗敷方法。6.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2 接闪器的安装布置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对不同类别防雷建筑物接闪器布置的要求。 3 位于建筑物顶部的接闪导线可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暗敷在混凝土女儿墙或混凝土屋面内。当采用暗敷时,作为接闪导线的钢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第5章的规定。高层建筑物的接闪器应采取明敷。在多雷区,宜在屋面拐角处安装短接闪杆。 4 专用接闪杆应能承受0.7kN/m2的基本风压,在经常发生台风和大于11级大风的地区,宜增大接闪杆的尺寸。 5 接闪器上应无附着的其他电气线路或通信线、信号线,设计文件中有其他电气线和通信线敷设在通信塔上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第5款的规定。 6.1.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建筑物金属屋面、旗杆、铁塔等金属物做接闪器时,建筑物金属屋面、旗杆、铁塔等金属物的材料、规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2 专用接闪杆位置应正确,焊接固定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焊接部分防腐应完整。接闪导线应位置正确、平正顺直、无急弯。焊接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应有防松零件。 3 接闪导线焊接时的搭接长度及焊接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4款的规定。 4 固定接闪导线的固定支架应固定可靠,每个固定支架应能承受49N的垂直拉力。固定支架应均匀,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1.2的要求。 5 接闪器在建筑物伸缩缝处的跨接及坡屋面上施工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图D.0.3-1~图D. 0.3-3执行。 6.2 接闪器安装工序6.2.1 暗敷在建筑物混凝土中的接闪导线,在主筋绑扎或认定主筋进行焊接并做好标志后,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并应经检查确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再支模或浇捣混凝土。 6.2.2 明敷在建筑物上的接闪器应在接地装置和引下线施工完成后再安装,并应与引下线电气连接。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7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7.1 等电位连接安装7.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第1款的规定,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有关各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对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 2 在建筑物入户处应做总等电位连接。建筑物等电位连接干线与接地装置应有不少于2处的直接连接。 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具有1区、2区、21区及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内、外的金属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的跨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7.1.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电位连接可采取焊接、螺钉或螺栓连接等。当采用焊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4款的规定。 2 在建筑物后续防雷区界面处的等电位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3 电子系统设备机房的等电位连接应根据电子系统的工作频率分别采用星形结构(S型)或网形结构(M型)。工作频率小于300kHz的模拟线路,可采用星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络;频率为兆赫(MHz)级的数字线路,应采用网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络。 4 建筑物入户处等电位连接施工和屋面金属管入户等电位连接施工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图D. 0. 2-5图D.0.3-3和图D.0.4-1~图D.0.4-5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7.1.2 本条第3款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雷电防护 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 21714.4中的要求,规定了电子系统的工作频率在300kHz以下时采用星形(S型)等电位连接结构和电子系统的工作频率为兆赫(MHz)级时采用网状(M型)等电位连接结构,这是对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补充。关于S型和M型的具体做法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6.3.4条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当信息技术设备(ITE)机房面积较大而信息技术设备占用面积并不是很大时,M型网格可仅仅敷设在信息技术设备(ITE)设备的地板下。具体做法参见本规范图D.0.4-4和图D.0.4-5。 本条第4款建议参考《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的图示做各LPZ界面处的等电位连接。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物入口处凡是做了阴极保护的可燃气(液)体管道,需插一段绝缘段或绝缘法兰盘后,管道才允许与建筑物进行等电位连接,在绝缘段(或法兰盘)两端应跨接防爆型放电间隙,具体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4.2.4条的规定。 7.2 等电位连接安装工序7.2.1 在建筑物入户处的总等电位连接,应对入户金属管线和总等电位连接板的位置检查确认后再设置与接地装置连接的总等电位连接板,并应按设计要求做等电位连接。 7.2.2 在后续防雷区交界处,应对供连接用的等电位连接板和需要连接的金属物体的位置检查确认记录后再设置与建筑物主筋连接的等电位连接板,并应按设计要求做等电位连接。 7.2.3 在确认网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与建筑物内钢筋或钢构件连接点的位置、信息技术设备的位置后,应按设计要求施工。网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的周边宜每隔5m与建筑物内的钢筋或钢结构连接一次。电子系统模拟线路工作频率小于300kHz时,可在选择与接地系统最接近的位置设置接地基准点后,再按星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设计要求施工。 8屏蔽分项工程8.1 屏蔽装置安装8.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工程设计文件要求为了防止雷击电磁脉冲对室内电子设备产生损害或干扰而需采取屏蔽措施时,屏蔽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有关规定。 2 当工程设计文件有防雷专用屏蔽室时,屏蔽壳体、屏蔽门、各类滤波器、截止通风导窗、屏蔽玻璃窗、屏蔽暗箱的安装,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屏蔽室的等电位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3款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8.1.1 防雷屏蔽工程区别于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中的第12章“电磁屏蔽”的内容是: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仅对屏蔽壳体、屏蔽门、各类滤波器、截止通风波导窗、屏蔽玻璃窗、信号接口板的专用屏蔽体做了要求,而防雷工程首先利用了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内的钢筋进行格栅形大空间屏蔽,并规定了当雷电直接击中LPZ0A区的格栅形大空间屏蔽或与其连接的接闪器的情况下,通过格栅形大空间屏蔽对雷击磁场的衰减后的磁场强度H1并用H1与电子系统ITE设备额定耐受磁场强度值(对首次雷击而言,该值分为1000A/m、300A/m和100A/m三个等级)相比较,只有在H1大于ITE额定耐受磁场强度值时,才考虑进一步的屏蔽措施。 8.1.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电磁屏蔽室的机房,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2 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物内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 8.2 屏蔽装置安装工序8.2.1 建筑物格栅形大空间屏蔽工程安装工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选用金属导体在建筑物六面体上敷设,对金属导体本身或其与建筑物内的钢筋构成的网格尺寸,应经检查确认后再进行电气连接。 2 支模或进行内装修时,应使屏蔽网格埋在混凝土或装修材料之中。▼ 展开条文说明8.2.1 当建筑物位于底层时,地面可不再敷设屏蔽网。同样,当ITE机房的顶和地板内有符合屏蔽要求的金属网格时,可仅在四壁敷设格栅形大空间屏蔽网格。 8.2.2 专用屏蔽室安装工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模块式的可拆式屏蔽室在房间内按设计要求安装,并应预留出等电位连接端子。 2 应将屏蔽室预留等电位连接端子与建筑物内等电位连接带进行电气连接,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再进行屏蔽室固定和外部装修。 3 应安装屏蔽门、屏蔽窗和滤波器,并应检查屏蔽焊缝的严密和牢固。 9综合布线分项工程9.1 综合布线安装9.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线路(三相或单相)的单芯线缆不应单独穿于金属管内。 2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和直流电线不应穿于同一金属管中,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中,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3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线(电缆)的额定耐受电压值不应低于750V,且应穿在金属管中。▼ 展开条文说明9.1.1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15章“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的“15.1 主控项目”中规定如下: 15.1.1 三相或单项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同一导管内。 15.1.2 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15.1.3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且电线必须穿于钢导管内。 其中第15.1.1条为强制性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的区别是: 第2.5. 8条第五款规定“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低于500V”。 第2.5.10条规定“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在《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章:布线系统》GB 16895.6-2006/IEC 60364-5-52:1993中“521.6管道和槽盒系统”中规定“假如所有导体的绝缘均能耐受可能出现的最高标称电压,则允许在同一管道或槽盒内敷设多个回路”。但是并未给出“可能出现的最高标称电压”值。 鉴于以上分析,本规范仍遵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并说明如上。 9.1.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传输网络的综合布线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2 当信息技术电缆与供配电电缆同属一个电缆管理系统和同一路由时,其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布线系统的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本规范第7.1节的要求进行等电位连接。 2)由分线箱引出的信息技术电缆与供配电电缆平行敷设的长度大于35m时,从分线箱起的20m内应采取隔离措施,也可保持两线缆之间有大于30mm的间距,或在槽盒中加金属板隔开。 3)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多层走线槽盒,强、弱电线路宜分层布设。 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线色标应符合相线采用黄、绿、红色,中性线用浅蓝色,保护线用绿/黄双色线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9.1. 2 综合布线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中安全距离的要求。在《低压电气装置 第4-44部分:安全防护——电压骚扰和电磁骚扰防护》IEC 60364-4-44:2007中尚有如下规定: “444.6.1 一般规则 共用同一电缆管理系统和相同路由的信息技术电缆和电力电缆应根据以下各款要求进行安装。” 应实施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6-61部分:检验——初检》IEC 60364-6-61和《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IEC 60364-5-52:2009的第528.1条的电气安全校验和电气隔离,见《低压电气装置 第4-44部分:安全防护——电压骚扰和电磁骚扰防护》IEC 60364-4-44:2007第413节和(或)第444.7. 2款。其中第444.7.2款提出了电缆管理系统的设计导则,主要需从材料和形状来考虑,其要点有:沿线的电磁场强度;该系统对传导和空间辐射的耐受水平;电缆是否屏蔽;连接的ITE设备抗扰度;受其他环境条件,如化学、机械、气象等的限制要求;需考虑该系统在将来的扩展等。该条文指出:电缆承载系统的金属构件和形状(平面、U形及管状等)决定了该系统的特性阻抗,而不是其截面大小起主要作用。呈封闭(闭合)状态时,降低共模耦合的作用最佳。在《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5第413节中,第413.5.1. 5项要求“分隔回路最好采用分开的布线系统。如果分隔回路和其他回路的导体处在同一布线系统中不可避免,则应采用没有金属外层的多芯电缆,或敷设在绝缘的导管、管槽或槽盒中的绝缘导线。它们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可能出现的最高电压,且每个回路都有过电流保护”。《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9.2 综合布线安装工序9.2.1 信息技术设备应按设计要求确认安装位置,并应按设备主次逐个安装机柜、机架。 9.2.2 各类配线的额定电压值、色标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备用。 9.2.3 敷设各类配线的线槽(盒)、桥架或金属管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再按设计文件要求的位置和走向安装固定。 9.2.4 已安装固定的线槽(盒)、桥架或金属管应与建筑物内的等电位连接带进行电气连接,连接处的过渡电阻不应大于0.24Ω。 9.2.5 各类配线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分别布设到线槽(盒)、桥架或金属管内,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再与低压配电系统和信息技术设备相连接。 10电涌保护器分项工程10.1 电涌保护器安装10.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系统中SPD的安装布置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GB 16895.22、《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 第12部分:选择和使用导则》GB 18802.12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2 电子系统信号网络中的SPD的安装布置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2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 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18802.22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3 当建筑物上有外部防雷装置,或建筑物上虽未敷设外部防雷装置,但与之邻近的建筑物上有外部防雷装置且两建筑物之间有电气联系时,有外部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和有电气联系的建筑物内总配电柜上安装的SPD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当使用Ⅰ级分类试验的SPD。 2)低压配电系统的SPD的主要性能参数:冲击电流不应小于12.5kA(10/350μs),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选取。 4 当SPD内部未设计热脱扣装置时,对失效状态为短路型的SPD,应在其前端安装熔丝、热熔线圈或断路器进行后备过电流保护。▼ 展开条文说明10.1.1 电涌保护器(SPD,又称浪涌保护器,过去叫电压保护器。一些不规范的名称有:低压避雷器、防雷保安器等)的选择和安装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并不一致。本规范选取等同采用IEC标准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GB 16895.22、《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 第12部分: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18802.12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因其属设计范畴,不在此展开。 10.1.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系统中安装的第一级SPD与被保护设备之间关系无法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在靠近被保护设备的分配电盘或设备前端安装第二级SPD: 1)第一级SPD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低于设备的耐过电压额定值时。 2)第一级SPD与被保护设备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时。 3)在建筑物内部不存在雷击放电或内部干扰源产生的电磁场干扰时。 2 第二级SPD无法满足本条第1款的条件时,应安装第三级SPD。 3 无明确的产品安装指南时,开关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10m,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5m。当SPD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或5m时,应加装退耦的电感(或电阻)元件。生产厂明确在其产品中已有能量配合的措施时,可不再接退耦元件。 4 在电子信号网络中安装的第一级SPD应安装在建筑物入户处的配线架上,当传输电缆直接接至被保护设备的接口时,宜安装在设备接口上。 5 在电子信号网络中安装第二级、第三级SPD的方法应符合本条第1~3款的规定。 6 SPD两端连线的材料和最小截面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 2.2的规定。连线应短且直,总连线长度不宜大于0.5m,如有实际困难,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图D.0. 7-2所示采用V形连接。 7 SPD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和电子系统中安装施工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图D.0.5-1~图D.0.5-5、图D.0.6-1、图D.0.6-2和图D.0.8-1~图D.0.8-3执行。 10.2 电涌保护器安装工序10.2.1 低压配电系统中的SPD安装,应在对配电系统接地型式、SPD安装位置、SPD的后备过电流保护安装位置及SPD两端连线位置检查确认后,首先安装SPD,在确认安装牢固后,应将SPD的接地线与等电位连接带连接后再与带电导线进行连接。10.2.2 电信和信号网络中的SPD安装,应在SPD安装位置和SPD两端连接件及接地线位置检查确认后,首先安装SPD,在确认安装牢固后,应将SPD的接地线与等电位连接带连接后再接入网络。 ▼ 展开条文说明10.2.2 在电子系统的电信和信号网络线路上选择和安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1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802.21中的SPD,除了在配线架上安装外,在传输电缆上的安装从外表看大都是串接在电缆接头两端的,因而有的SPD生产厂家将其生产的这种SPD称为“串联型”SPD,这是一种误解。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 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802.1和《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1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802.21中限压元件的定义,其在正常工作电压下呈高阻状况,只有在其两端出现了大于Uc的过电压状况时,才能迅速转呈低阻状况。如果将SPD的限压元件串在受保护线路中,线路无法传导工频(或直流)电流。因此只能说这种安装方式叫“串接接线方式”,而不能称为“串联型SPD”。11工程质量验收11.1 一般规定11.1.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施工所依据的工程技术文件的要求。 11.1.2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具备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和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 11.1.3 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防雷主管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工程验收。 11.1.4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抽样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标准》GB 50300-2001中第3.0.4条的规定。对生产方错判概率,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值不宜超过5%;对使用方漏判概率,主控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值不宜超过5%,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的漏判概率值不宜超过10%。 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表格样式可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11.1. 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第11.1.4条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格样式可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11.1.6 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和第3.2.2条的要求,并应完整齐全。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的填写应完整。 4 工程的观感质量验收应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 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可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11.2 防雷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和检测要求11.2.1 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和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装置安装工程应按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自然接地体各分为1个检验批,大型接地网可按区域划分为几个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和记录。 2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进行下列检测: 1)供测量和等电位连接用的连接板(测量点)的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 3)检查在建筑物外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需要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4)检查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接地装置及与其有电气联系的金属管线与独立接闪器接地装置的安全距离。 5)检查整个接地网外露部分接地线的规格、防腐、标识和防机械损伤等措施。测试与同一接地网连接的各相邻设备连接线的电气贯通状况,其间直流过渡电阻不应大于0. 2Ω。▼ 展开条文说明11.2.1 检测等电位连接有效性能的指标,“其间直流过渡电阻不应大于0.2Ω”的要求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中第26.0.2条。 关于大型接地网的概念,目前国内标准尚无统一的定义。在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中术语第2.0.17条的定义为:“大型接地装置:110kV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装机容量在200MW以及以上火电厂和水电厂或者等效面积在5000m2及以上的接地装置。”在《接地装置工频特性参数的测量导则》DL 475-92中未对该概念定义,只是指出“当被测接地装置的最大对角线D较大”时的测量方法。在《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第1部分:常规测量》GB/T 17949.1-2000中第13.5中规定了“大型变电站的测量”,未对大地网定义,在第8.1.1条中称小型接地网的面积小于50m2,未对“大面积接地网”定义。在许颖先生论文《工企内部电网的大型地网工频接地电阻值测量》中将“接地网最大对角线长度100m以上”称为“工企内部大型接地网”,接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m×30m为“小面积接地网”。解广润先生《电力系统接地技术》中表1-7将接地网所占面积在900m2~10000m2称为“大中型地网”。 11.2.2 引下线安装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和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下线安装工程应按专用引下线、自然引下线和利用建筑物柱内钢筋各分1个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和记录。 2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进行下列检测: 1)检测引下线的平均间距。当利用建筑物的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且无隐蔽工程记录可查时,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2)检查引下线的敷设、固定、防腐、防机械损伤措施。 3)检查明敷引下线防接触电压、闪络电压危害的措施。检查引下线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保温层的安全间距。 4)测量引下线两端和引下线连接处的电气连接状况,其间直流过渡电阻值不应大于0. 2Ω。 5)检测在引下线上附着其他电气线路的防雷电波引入措施。11.2.3 接闪器安装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和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安装工程应按专用接闪器和自然接闪器各分为1个检验批,一幢建筑物上在多个高度上分别敷设接闪器时,可按安装高度划分为几个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和记录。 2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进行下列检测: 1)检查接闪器与大尺寸金属物体的电气连接情况,其间直流过渡电阻值不应大于0. 2Ω。 2)检查明敷接闪器的布置,接闪导线(避雷网)的网格尺寸是否大于第一类防雷建筑物5m×5m或4m×6m、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0m×10m或8m×12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20m×20m或16m×24m的要求。 3)检查暗敷接闪器的敷设情况,当无隐蔽工程记录可查时,宜按本规范第11.2.2条第2款的要求进行检测。 4)检查接闪器的焊接、螺栓固定的应备帽、焊接处防锈状况。 5)检查接闪导线的平正顺直、无急弯和固定支架的状况。 6)检查接闪器上附着其他电气线路或其他导电物是否有防雷电波引入措施和与易燃易爆物品之间的安全间距。11.2.4 等电位连接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和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电位连接工程应按建筑物外大尺寸金属物等电位连接、金属管线等电位连接、各防雷区等电位连接和电子系统设备机房各分为1个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和记录。 2 等电位连接的有效性可通过等电位连接导体之间的电阻值测试来确定,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中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不应大于0. 03Ω;连在额定值为16A的断路器线路中,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不应大于0.24Ω;等电位连接带与连接范围内的金属管道等金属体末端之间的直流过渡电阻值不应大于3Ω。▼ 展开条文说明11.2.4 检测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中长金属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不应大于0.03Ω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该标准中尚说明在非腐蚀环境下,如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含弯头、阀门),当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可不采取跨接措施。 检测为使切断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整定值为16A的断路器动作,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等电位连接的有效性,直流过渡电阻应小于0.24Ω的规定引自《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中说明3.3。等电位连接带与连接范围内的金属管道等金属体末端之间的直流过渡电阻值不应大于3Ω要求引自《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中说明7。 11.2.5 屏蔽装置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和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蔽装置工程应按建筑物格栅形大空间屏蔽和专用屏蔽室各分为1个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和记录。 2 防雷电磁屏蔽室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进行下列检测: 1)对壳体的所有接缝、屏蔽门、截止波导通风窗、滤波器等屏蔽接口使用电磁屏蔽检漏仪进行连续检漏。 2)检查壳体的等电位连接状况,其间直流过渡电阻值不应大于0. 2Ω。 3)屏蔽效能的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量方法》GB/T 12190的有关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1.2.5 屏蔽室的连续检漏在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第12.5.1条中有具体规定,其条文说明为“任何一处焊穿的孔洞及漏焊点都会造成电磁泄漏,因此在屏蔽效能的检测过程中应及时对影响其屏蔽效能的薄弱处及焊接缺陷进行重点检漏和补漏”。第13.6.1条规定“屏蔽效能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量方法》GB/T 12190的规定或按建设单位指定的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检测方法执行。 11.2.6 综合布线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和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工程应为1个检验批,当建筑工程有若干独立的建筑时,可按建筑物的数量分为几个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和记录。 2 对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逐项进行检查和测量。 3 综合布线工程电气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11.2.7 SPD安装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和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PD安装工程可作为1个检验批,也可按低压配电系统和电子系统中的安装分为2个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和记录。 2 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逐项进行检查。 3 SPD的主要性能参数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08第5.8.2条和第5.8.3条的规定。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 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A. 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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