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步|人工智能术语agent的精准译解及其哲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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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步|人工智能术语agent的精准译解及其哲学意义

2024-07-10 05: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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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术语agent的精准译解及其哲学意义

摘要: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与人工智能(AI)的交叉领域研究所涉及的主体共同指向人工智能中的“agent”。但人工智能中agent的中文译名并未形成共识,这限制了跨学科研究的深入。agent是具有行动能力的存在,是行动者或行使力量者,应译为“行为体”。应当区分行为体和智能行为体。没有一个行为体自身是有智能的;只有出现涌现性的行为体社会或行为体群组才可能是智能的。人工智能领域的行为体与行为力(agency)之间,既存在涌现性的关系,也存在“一体两面”的关系。人工智能中行为体的特征体现了意向性;给人工智能中agent赋予意向性仍在推进过程中。

关键词:agent;行为体;涌现性;行为力;意向性

作者:寿步,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兼职教授。

本文载《哲学分析》2023年第3期。

目次:

一、引言

二、人工智能中的行为体与涌现性

三、人工智能中的行为体与行为力

四、人工智能中的行为体与意向性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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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形成体系的学科理论构成学术体系,形成体系的概念构成话语体系。一个学科的理论和概念如果形成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相统一的学科也就被构建出来。要构建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与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相关的交叉领域研究的话语体系,就离不开对人工智能重要术语“agent”的精准翻译和解读。在各该领域研究中,通常会涉及主体问题,这是各该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

从哲学角度看,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人工的认识器官不再局限于认识工具的范畴,而可能成为认识主体,即人工智能中agent可能会成为认识主体。一方面,人的设计和操作已经使人工智能中agent在某些方面表现得与人相似,成为在认知、行动、交互等多方面能力上可以与人类进行部分比拟的存在。通过基于算法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对数据的自动处理(认知)来实现agent的拟主体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技术人工物的特有的拟主体角色。另一方面,agent本身涉及古老的哲学问题,现代也有相关的专门分支即行动哲学。行动哲学的一个基本共识是认为行动(action)具有意向性。人工智能中agent与行动(act或action)概念密切相关。agent用作IT业界尝试统合人工智能三大流派的载体,意味着人工智能研究中对意向性概念的默认。人工智能赋予agent的种种特征实质上就是意向性的特征。

在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与人工智能的交叉领域研究中,国内相关论著通常只是笼统地将“人工智能”这四个字作为各该领域可能的主体,却没有进一步说明所称的“人工智能”究竟是指什么。这样笼统的称呼无法解决何为各该领域主体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精准译解并阐释其哲学意义。

(一)agent特定义项在多学科的应用

英语中的“agent”是多义词,在许多学科中都有应用。关于人工智能中agent的含义,拉塞尔和诺维格写道:agent就是行动(act)的某种事物;agent来源于拉丁文“agere”,意思是“去做”(“to do”)。由此可见,理解和解释agent的关键词是“act”或“to do”。在对人工智能中agent追本溯源后,笔者已经撰文提出“agent”应译为“行为体”,此处仅对翻译理由稍加补充。为方便行文,下文有时直接以“行为体”翻译“agent”;本文插图若是源自英文论著,则图中的“行为体”是对应原图中的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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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t在哲学领域的释义是“具有行动能力的存在”,正是体现act之意。下面考察此义项下agent在多个学科中的使用情况。

复杂性科学中的自组织概念,是指一种起源于初始无序系统的部分元素之间的局部相互作用而产生出某种形式的整体秩序的过程。当有足够的能量可用时,该过程可以是自发的,不需要任何外部行为体(agent)进行控制。注意这里的agent是(来自外部的)施动者,而不是受动者。

基于行为体的计算经济学(Agent-based computational economics,ACE)是计算经济学的一个领域,它将经济过程(包括整个经济)视为相互作用的行为体的动态系统进行研究。因此,它属于复杂适应系统的范式。在相应的基于行为体的模型中,行为体在空间和时间上“建模为根据规则相互作用的计算对象”,而不是真实的人。ACE模型中的行为体可以代表独立单位(如人)、社会群体(如公司)、生物实体(如生长中的庄稼)和/或物理系统(如运输系统)。

建构主义国际关系学的核心观点是:结构(structure)与行为体是一种相互建构、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结构建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进而影响行为体的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体建构结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导致结构的形成。在国际关系学中,行为体是指国际关系行为体,即国际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能够独立地参加国际事务并发挥影响和作用的政治实体,如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

如上所述,在英语语境下上述各学科使用的agent与人工智能中agent都是基于同一个义项即“具有行动能力的存在”。所以应该为agent寻找一个在这些学科都适用的译名。

我们注意到,《韦氏词典》给出了“agent”、“actor”和“doer”这三个词的体现“act”或“to do”之意的共同义项,它们之间是相互关联的:(1)agent的义项之一是行动者或行使力量者;(2)actor的义项之一是行动者;(3)doer的义项是主动参与者。因为agent=actor=doer,所以应将“agent”译为“行为体”。这一译名在上述各学科中都可适用。

(二)人工智能中agent的译名选择

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计算机科学技术名词(第三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年12月版)在学科“计算机科学技术—人工智能—多智能体系统”项下给出了“agent”的译名和定义:agent的“规范用词”即官方译名是“智能体”,“又称:主体;代理”。其定义是:“在一定的环境中体现出自治性、反应性、社会性、预动性、思辨性(慎思性)、认知性等一种或多种智能特征的软件或硬件实体。”因此,在人工智能领域,“智能体”以及“主体”“代理”已经成为agent的官方译名。但是,将人工智能中“agent”译为“智能体”或“代理”明显不当,译为“主体”则可能造成混淆。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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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将“agent”译为“智能体”,不仅在翻译时自行添加了agent的各个义项中完全没有“智能”之意,而且混淆了“agent”和“intelligent agent”,扩大了agent的内涵(给agent加上了intelligent的属性)、缩小了agent的外延(在agent中排除了unintelligent agent)。只有在行为体满足“智能行为体”的标准(例如普尔和麦克沃思曾经给出的标准)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智能行为体”简称为“智能体”。

(2)若将“agent”译为“代理”,则与人工智能领域agent的弱概念(尤其是其中的自治性、预动性)相矛盾。agent本来应该是“施事者”“施动者”;若译为“代理”则成为“受事者”“受动者”,其主动与被动的地位正好相反。

(3)若将“agent”译为“主体”,则没有体现其固有的含义“act”或“to do”。在中文语境下,在哲学领域则可能与哲学概念“主体”相混淆;在法学领域则可能与法学概念“法律主体”中的“主体”相混淆。

因此,在agent=actor=doer的义项下,应由actor=doer来译出agent。这样,至少有四种译名即“行为体”“行为者”“行动体”“行动者”可选。我们注意到,行动哲学的基本共识是行动(action)和行为(behavior)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意向性——行动具有意向性,行为则不具有。行动当然是行为,但行为如果没有意向性就不是行动。换言之,从集合论的角度看,如果将行为视为全集,则行动是行为的子集。给人工智能中agent赋予意向性,是人工智能的目标,仍在推进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实现。如果采用“行为体”或“行为者”而不是“行动体”或“行动者”的译名,则可避免读者在中文语境下误认为人工智能中agent本身已经具备意向性。此外,在“行为体”和“行为者”两个译名的字面上,“行为体”既含“行为”之意也含“(主)体”之意,而“行为者”仅含“行为”之意却无“(主)体”之意,所以本文推荐将人工智能中agent译为“行为体”。

如果将人工智能中“agent”译为“行为体”,当它达到“智能”行为体的标准或者完全实现意向性时,在哲学与人工智能的交叉研究中,就可以循名责实讨论其可能采取的“认识行为”,找到相应的“认识主体”;在伦理学与人工智能的交叉研究中,就可以循名责实讨论其可能采取的“伦理行为”,找到相应的“伦理主体”;在法学与人工智能的交叉研究中,就可以循名责实讨论其可能采取的“法律行为”,找到相应的“法律主体”;在经济学与人工智能的交叉研究中,就可以循名责实讨论其可能采取的“经济行为”,找到相应的“经济主体”;在心理学与人工智能的交叉研究中,就可以循名责实讨论其可能采取的“心理行为”,找到相应的“心理主体”;在国际关系学与人工智能的交叉研究中,就可以循名责实讨论其可能采取的“国际关系行为”,找到相应的“国际关系主体”;其他学科,亦复如是。

二、人工智能中的行为体与涌现性

(一)人工智能中行为体引入时的原意

明斯基也许是最早将行为体概念引入人工智能领域的学者。他在《心灵社会》中写道:“本书尝试说明心灵(minds)如何运作。智能如何从非智能中涌现(emerge)出来?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将显示,可以从许多自身没有心灵(mindless)的小部件来构建心灵。我把这样的机制称为心灵社会(society of mind),其中每个心灵都是由较小的进程组成的。我们把这些小进程称为行为体(agent)。每个心理的行为体本身只能做一些简单的事情,这些事情完全没有心灵或思想。然而当我们以某些非常特殊的方式将这些行为体加入心灵社会时,就将导致真正的智能。”“为了解释心灵,我们就必须展示心灵是如何由没有心灵的东西构成的,这些组件比可以认为是聪明的(smart)任何东西都小得多又简单得多。一旦我们将心灵看作是行为体社会(society of agents),那么每个答案也就解释了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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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斯基的上述观点蕴涵着涌现性(emergence,emergent property)思想。

(二)人工智能中行为体与涌现性

在哲学、系统论、科学和艺术中,当一个事物被观察到具有其各部分本身并不具有的属性时就出现涌现性,这些属性或行为只有当各部分在一个更广泛的整体中相互作用时才会涌现。涌现性在综合层次和复杂系统的理论中起着核心作用。例如,生物学中研究的生命现象是化学的涌现性,许多心理现象被认为是由潜在的神经生物学过程涌现的。

《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的“Emergent Properties”词条指出:涌现性(emergence)是一个臭名昭著的机巧的哲学术语。自从乔治·亨利·刘易斯(George Henry Lewes)在1875年的《生命与心灵问题》中赋予它哲学意义以来,各种理论家都将其用于自己的目的。我们可以粗略地描述其共同的含义:涌现的事物(性质或物质)“产生”于更基本的事物,但相对于更基本的事物而言它们是“新的”或者“不可还原的”。例如,有时候说意识是大脑的一种涌现性(an emergent property)。每个引用的术语本身都是滑得抓不住的(slippery),关于它们的详细说明产生了我们所讨论的涌现性的各种理解。在复杂系统行为的讨论中,在与物理主义相关的心理因果性、意向性、意识的可调和性的争辩中,人们对涌现性重新有了兴趣。

明斯基说当我们以某些非常特殊的方式将这些行为体加入心灵社会时,就会产生真正的智能。因此,行为体本身并非“智能”体,出现了涌现性的心灵社会或行为体社会才可能是“智能”体。与明斯基关于行为体涌现性的观点类似,尼尔森在1998年写道:机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导致涌现行为(emergent behavior)。尼尔森也转述了一位研究者1990年写的一段话:一个行为体的功能性可以视为该系统与其动态环境之间的密集相互作用的涌现性。行为体的行为(behavior)的规范并不能单独解释行为体在运行时所显示的功能性。相反,行为体的功能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环境的特性基础上的。不仅需要将环境动态地考虑在内,而且环境的特征也用来服务于该系统的运行。

图1描述了行为体群组(group of agents)与其环境相互作用的复杂适应行为的涌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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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经由行为体与其环境的相互作用的复杂适应行为的涌现性

三、人工智能中的行为体与行为力

(一)人工智能中行为体引入时的原意

明斯基写道:“我们想要将智能解释为更简单事物的组合。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在每一步都确认,没有一个行为体自身是有智能的。”“相应地,任何时候只要发现一个行为体在做任何复杂的事情,就用行为体的子社会(a subsociety of agents)取而代之。”他强调,对于在做任何复杂的事情(即可能显示智能)的行为体都要将其进一步“向下一层”分解为由多个行为体构成的“子社会”,即在下一层得到新的“行为体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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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斯基以使用小部件的组合构造出建塔的技能为例来说明上述过程(如图2所示)。他写道:“例如,我们已经看到如何通过从‘查找’(Find)和‘获取’(Get)等小部件制作‘建设者’(BUILDER)来构造建塔技能。现在,这个‘知道如何建造’是在哪里呢?显然,它不在任何组件之中,然而所有这些组件就是‘建设者’的全部吗?答案是:仅仅解释每个单独的行为体在做什么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了解这些组件是如何相互关联的,即行为体群组是如何完成任务的。”“因此,本书中每个步骤都使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思考行为体。如果你从外部观察‘建设者’的工作,在对它的内部如何工作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你就会有这样的印象——它是知道如何建塔的。但是如果你能够从它的内部去看,你就一定会发现那里不存在任何知识。除了已经安排好的按照各种方式互相之间进行开和关的一系列开关之外,你就看不到任何东西。‘建设者’‘真的知道’如何建塔吗?答案取决于你如何去看。让我们用两个不同的术语——行为体(agent)和行为力(agency)——来说明为什么‘建设者’看起来具有双重身份。作为行为力,它似乎是知道它的工作;作为行为体,它并不知道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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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行为体社会

在图2中为每个行为体标上序号是为了便于从认知科学的视角进行解读。图2中的每个节点代表一个行为体,每个分支代表行为体之间的联系。该图解释了明斯基的K线理论。K线是在处理架构设计中的数据和控制线。假设将要在一个行为体社会中完成两个不同的认知任务T1和T2。行为体2、4和5可以完成T1,行为体3、6和7可以完成T2。然后,完成T1和T2的行为体就可以融合为一个行为力(即行为体1)。类似地,任何数量的行为体和行为力都可以融合成为一个心灵社会。对于任何特定任务,某些K线被启动,而其他K线保持关闭状态。因此可以将较小的“完整”系统的集合体构建成为大型的认知架构。将这些不同系统配置成为更大模型的最佳系统,需要适应、学习和元推理。这种架构必须学习哪些配置最合适和如何融合它们。在心灵社会中,活跃的行为体(active agents)处于开启状态,而不活跃的行为体则处于关闭状态。活跃的行为体的融合活动构成“完全的心灵状态”,而活跃的子集代表了“部分的心灵状态”。明斯基说K线产生于对心灵社会理论中最常用的行为体的选择。这些K线将行为体打开并且彼此相互连接。K线可以引起级联效应,许多K线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被储存在一个分拆机制中。如果系统再次面临同类问题,它就会使用先前的解决方案去解决。在这个架构的某个层面上,必须存在能够选择活跃的子集的行为体,这种行为体可以充当元认知行为体(meta-cognitive agents)。

行为体(agent)和行为力(agency)的关系也可以用真值函数门的电子电路完全无心地(mindlessly)执行算法的例子进行解释。例如,一个“与门”(AND-gate)有两条输入线和一条输出线。在沿着两根输入线同时接收电流时输出线就会闭合、发送电流;在只有一条输入线接收电流或者没有一条输入线接收电流时输出线就会打开、不会发送电流(其符号如图3中左图所示)。用1(或者T)代表有电流沿输入线或输出线发送、用0(或者F)代表没有电流沿输入线或输出线发送,这个电路的工作原理就可以用一个机器表来表示,这个机器表完全类似于合取(conjunction)的真值表(如图3中右图所示),即英语中的“与”(and)的核心用法所表达的真值函数,所以这个电路称为“与门”。这样,与门就可以解释为真值函数合取的计算。事实上,无论多么复杂的任何真值表都有一个形式上等价的电路设计,反之亦然。这样一个设备的电路是完全无心地行动的。就此例而言,单个与门相当于单个行为体,多个与门组合起来实现特定功能时就相当于行为体社会因而具有行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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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与门

(二)人工智能中行为体与行为力

在人工智能领域的行为体与行为力之间,既存在涌现性的关系,也存在“一体两面”的关系。

这两者之间的涌现性关系,已由图1给出。该图中的行为体对应于系统中的较低层次,行为力对应于系统中的较高层次,即行为体社会或行为体群组,在这两者之间出现了涌现性。将agency译为“行为力”可以反映行为体社会或行为体群组区别于行为体的属性。人工智能领域的行为体和行为力的译名也反映这种涌现性:一方面,没有一个行为体是有智能的;另一方面,行为体社会或行为体群组体现出行为力,才可能有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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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者之间的“一体两面”关系,已由图2和图3给出。《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的“agency”词条指出:一般而言,agent是具有行动能力的存在,而agency是指这种能力的行使或显示。《韦氏词典》中,agent的义项之一是行动者或行使力量者;agency的义项之一是行动或行使力量的能力、条件或状态。在在线词典和百科全书The Free Dictionary中,agent的义项之一是指行动者或者有力量、有权限的行动者;agency在哲学领域是指行动者在特定环境中行动的能力。这些定义都说明了行为体与行为力之间的“一体两面”关系。

中国哲学界通常将“agent”和“agency”分别译为“能动者”和“能动性”,认为人(脑)是信息处理的唯一能动者;能动性是专属于人类的、由个体作出独立行动和自主选择的能力。本文建议在人工智能领域和人工智能相关交叉领域中将“agent”和“agency”分别译为“行为体”和“行为力”。那么,这两种译法之间的关系如何?

脑科学研究表明,在人的脑结构中,从低级层次感受到的重要性(importance felt)可以自发涌现到高级层次、成为更高的感受到的重要性,那些最重要的感受到的重要性最终就呈现为“自我意识”。实际上,这些表达各种感受到的重要性的神经元网络之间的日常关系是竞争性的,并没有一个中央计划单元来协调无数的相互竞争的感受到的重要性。因此,每个人的头脑里存在一个神经元的社会。与此类似,作为一种哲学立场的涌现论(emergentism)指出,心灵是从物理大脑的复杂性中涌现出来的,心灵的涌现性是物理大脑的各组成部分的属性的组合的结果,更复杂的物理安排可以导致意识的不同形式或水平。罗杰·斯佩里(Roger W. Sperry)对此有进一步的描述。他认为,大脑作为一个系统,必然具有不同的层次,而且这些层次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连续性。在大脑中,从次核粒子往上经原子、分子、脑细胞、无意识的神经回路到有意识的脑过程成为一个连续的层次。意识是发生在大脑中的高层次的事件,或者说是高水平的脑过程的动力系统的特性。他有时把涌现意识经验的大脑动力系统描述为一个多元综合体——我们假定给予的实体不是物质成分的一个系统,而是一个结合空间—时间—质量—能量的多元结合体,那么精神或其实体不能还原成部分的理由就能更容易被理解。总之,精神意识是作为动力系统的大脑在高水平层次上的涌现特性;意识作为整体的特性远远大于部分之和,而作为动力学的涌现特性不能归结为静态的系统,不能还原为局部的过程。

因此,在人脑内部,涌现性依然存在,与此相关的情况下,我们依然应将agent和agency分别译为“行为体”和“行为力”。但当agent既不是针对人脑内部,也不是针对人工智能领域和人工智能相关交叉领域,而是针对整体的人(脑)时,人脑内部的涌现性就无需考虑。整体的人(脑)作为agent本身就有agency,这时的“agent”和“agency”仍可分别译为“能动者”和“能动性”。

最近几十年,学界对非人类agency(或物质agency)的研究逐渐成为潮流。对称性地对待人类agent与非人类agent,也是一种学术观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agent”和“agency”分别译为“行为体”和“行为力”,是基于人类与非人类的对称性,避开人类中心论,在中文语境下消解人类agent对非人类agent的首要性的一种扩展处理,它既适用于非人类情况(如人工智能领域及人工智能相关交叉领域),也适用于专门讨论人脑内部的情况,还适用于指向整个人(脑)的情况。换言之,“agent”和“agency”在所有情况下均可分别译为“行为体”和“行为力”,而在只针对整个人(脑)的情况下,仍可分别译为“能动者”和“能动性”。

四、人工智能中的行为体与意向性

(一)人工智能中行为体的特征

伍德里奇和詹宁斯针对行为体归纳了弱概念、强概念和其他特征。人工智能中“行为体”一词通常有两种用法:第一种是弱概念,相对没有争议;第二种是强概念,可能争议较多。在行为体的弱概念情况下,它们有下列特性:(1)自治性(autonomy);(2)社会性(social ability);(3)反应性(reactivity);(4)预动性(pro-activeness)。在行为体的强概念情况下,常用心理现象的(mentalistic)概念来描述行为体,如知识、信念、意向和义务。还有人考虑情感的行为体(emotional agents)。在行为力(agency)的语境下,会涉及行为体的各种其他特征:(1)移动性(mobility);(2)诚实性(veracity);(3)善意性(benevolence);(4)合理性(rationality)。行为体的上述特征在人工智能的发展中被广泛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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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工智能中行为体与意向性

心灵哲学与人工智能有许多交汇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意向性(intentionality)。心灵哲学从哲学角度研究意向性,发现它至少是大部分心理现象包括智能的独有特征和条件,人工智能要成为真正的智能就必须具备意向性这一条件。许多人工智能科学家在经过各种尝试未果之后经过冷静思考也得出类似的结论。例如,拉塞尔和诺维格是这样描述行为体内部的运作的:人工智能的工作是设计一个行为体程序以实现行为体功能——从感知到行动的映射。假设这个程序将在某种带有物理传感器和执行器的计算设备(称为行为体架构)上运行,则有:行为体=架构+程序(agent=architecture + program)。四种基本类型的行为体程序体现了几乎所有智能系统的原理:(1)简单的反射行为体,直接对感知作出反应;(2)基于模型的反射行为体,保持内部状态以跟踪在当前感知中并不明显的世界的各个方面;(3)基于目标的行为体,采取行动以实现其目标;(4)基于效用的行为体,试图使其期望的“快乐”最大化。要形成这些行为体程序,就需要建立学习机(learning machines),然后教它们。在人工智能的许多领域,这是目前创建最先进系统的首选方法。任何类型的行为体(基于模型的、基于目标的、基于效用的等)都可以(或者不可以)被建成某一种学习行为体(learning agent)。行为体有各种组件,这些组件可以在行为体程序中以多种方式表示,因此在学习方法方面看起来有种类丰富的多样性——当然,有一个统一的主题。智能行为体中的学习可以概括为一个过程,即修改行为体的每个组件以使组件与可用的反馈信息更加一致,从而提高行为体的整体性能。所有的行为体都可以通过学习改善其性能。这样的学习过程,就是行为体获得意向性的过程。

《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的“intentionality”词条指出:哲学中的意向性是指心灵和心理状态对事物、属性和事物状态的“关于”(to be about)、“表征”(to represent)或“代表”(to stand for)的能力。谈论个体的心理状态说其有意向性,就是说其是心理表征或者其有内容。此外,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说话者为了将其心理状态的内容传达给他人,用某种自然语言说出单词或者从某种形式语言中绘制图片或符号,那么说话者使用的这些人工制品也具有内容或意向性。

图4展示了内在意向性、意向和外在意向性之间的联系。意向性需有:(1)一个行为体(agent)或意向者(intender),即一个处于意向性状态的行动者(actor);(2)意向物或意向对象,它标志着有意向的内容;(3)意向,即意识的意向过程或意向活动。这些是内在的心理活动,外在的意向性是有目的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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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意向的意识、意向和意向的行动

图5是意向性的五个组成部分的模型。其中包括信念(belief)、愿望(desire)、意向(intention)、技能(skill)、觉知(awar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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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意向性的五个组成部分的模型

行为体有诸如信念、目标、承诺、计划、意向之类的心理态度。有一种行为体被称为意向的行为体(intentional agents)。对意向的行为体的描述有两种:第一种,任何行为体,无论是人类还是机器,被认为有足够的智力和个人意识,从而有意向。第二种,一个行为体,其推理过程被建模为一组心理态度(如信念、愿望、意向、义务或承诺)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些态度共同构成了行为体的心理状态。将人工智能对行为体赋予的特征与意向性进行比较,可以看到,人工智能中行为体的特征体现了意向性。为人工智能中行为体赋予意向性仍在推进过程中。

五、结语

将人工智能中“agent”译为“行为体”,就为在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人工智能中agent作为“行为体”可能采取的“行为”埋下了可循名责实的线索,预留了名正言顺的空间。精准译解agent,既可以在IT业界正本清源,以便IT业界循名责实理解人工智能中agent的本意,也使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与人工智能的交叉领域研究中各该领域的“主体”有了共同的指向和译名,即“agent”(行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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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agent统合人工智能三大流派形成统一的人工智能理论,实际上是在人工智能研究中对以往哲学家从科学哲学、心灵哲学、语言哲学等角度进行发难的回应,是在解决以往的人工智能系统缺少意向性的问题。意向性的具体特征正在通过人工智能中行为体逐步展现出来。如果没有IT业界关于人工智能基础的反思和辩论,在20世纪90年代就不会出现以agent为载体形成统一的人工智能理论的尝试,今天在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与人工智能的交叉领域也就无法找到各该领域的“主体”。

对人工智能中agent的背景、含义、译名、特性的共识可以成为人工智能与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交叉研究的共同范式(如图6针对若干学科所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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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行为体作为人工智能与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交叉领域共同的主体

以行为体(agent)为基础概念,可以构建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与人工智能相关交叉领域的话语体系。在各该领域研究中,在本来存在交流困难的各该学科的学术共同体之间,可以强化和促进各该学科的学术共同体之间以行为体这一共同媒介为基础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学术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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