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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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3 03: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日

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建立合理分险机制、凝聚担保机构合力,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降低支小支农担保费率、合理分担融资担保风险、强化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增强省级国有再担保机构资本实力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我省小微企业和“三农”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业务。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三农”主要包括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管理。其中,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融资担保机构资金申请的审核、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分配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贴。专项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银行贷款提供低费率的担保业务。

(二)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专项用于补偿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银行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支出。 

(三)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业务补助。专项用于支持各级监管部门开展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业务,包括:开展现场监管、数据统计分析、政策业务培训、监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四)资本金补充。专项用于支持省级国有再担保机构增强实力,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服务我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第七条 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70%。

(一)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贴。对上年度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按照上年度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补贴。

(二)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对支小支农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支出的,按照不超过省级国有再担保机构上年度支小支农再担保业务代偿支出的10%给予补偿;直保业务按照不超过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支小支农业务代偿支出的10%予以补偿。如已获得风险补偿的项目发生追偿,按照项目净追偿额(即追偿额扣除相关追偿费用)的10%,从应拨付风险补偿金中扣减。获得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融资担保机构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且同时满足上年末支小支农担保户数占比不低于年末担保户数的80%,年末支小支农在保余额增长率不低于年末在保余额增长率,代偿率不高于5%。

2.再担保业务需与省级国有再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并形成省级国有再担保机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险的风险分担合作机制,其中,省级国有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40%,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低于20%。直保业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10%。

第八条 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业务补助。按不超过当年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1.5%的比例安排监管业务补助,分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两个部分。

(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省级监管经费项目支出预算。

(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州(市)和省直管县。具体因素设置如下:

按融资担保机构数量比(50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和“三农”企业在保余额占比(20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和“三农”企业户数占比(20分)、各地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涉及失信被法院执行的案件数量(10分)等四个因素,对州(市)和省直管县进行综合评分,再按各块因素确定系数对资金进行分配。计算公式为:

州(市)和省直管县当年应分配资金=当年可分配金额×Fn÷

Fn=X1n+X2n+X3n+X4n

Fn:第n个州(市)或直管县实际权重评估得分总和(n=1至19,代表全省19个州(市)和直管县)

X1:某州(市)或直管县融资担保机构数量比得分。

X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和“三农”企业在保余额占比得分,小微和“三农”在保余额占比≥80%,得满分20分;小微和“三农”在保余额占比<80%,按比例得分。

X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和“三农”企业户数占比得分,小微和“三农”担保户数占比≥80%,得满分20分;小微和“三农”担保户数占比<80%,按比例得分。

X4:某州(市)或直管县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涉及失信被法院执行的案件数量得分。

以上因素计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资本金补充。根据省级国有再担保机构出资人申报金额,结合其支小支农业务开展情况、代偿情况、绩效考核等因素,补充资本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申请材料,由各州(市)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初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汇总表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融资担保机构失信情况、监管部门处罚等情况,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于每年5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提供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结果和当年预算安排,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下达州(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由州(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担保机构。

融资担保机构除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外,申请担保费补贴须报送《  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情况表》(附件2)、企业与银行借据复印件、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承诺书等;申请风险补偿须报送《  年度风险补偿申请项目明细表》(附件3)、《以前年度风险补偿项目管理表》(附件4)、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银行催款通知、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支付凭证、已获风险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等。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业务补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当年行业监管工作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末前测算当年分配资金。省本级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对下资金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至州(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资本金补充。省级国有再担保机构出资人于每年1月底前,将省级国有再担保机构上年度业务情况、风险情况、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当年工作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本金拨付省级国有再担保机构出资人,用于带动省级国有再担保机构服务我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要准确统计和上报各项数据,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自觉接受财政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已在其他政策中申报获得保费补贴或风险补偿金的融资担保机构,补贴或补偿金额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补贴或补偿标准的,可向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申请保费补贴或风险补偿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担保机构如实提交申报材料,督促获得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考核和监管制度,不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 各州(市)或省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及监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六条 对融资担保机构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监管部门追回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州(市)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补贴、补偿资金等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云南省省级财政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金〔2017〕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地融资担保监管业务补助资金分配因素打分表.docx

     2.______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情况表.xlsx

     3.______年度风险补偿申请项目明细表.xlsx

     4.以前年度风险补偿项目管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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