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野蛮生长,我国征信业进入强监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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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野蛮生长,我国征信业进入强监管时代

2023-11-30 07: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1年,距离《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已经七年之久,已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不足以适应征信业务市场化的迅猛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征信办法》”)。《征信办法》将在2022年1月1日实施。

二、我国征信机构的构成

我国征信机构可被分成下述三个类型:(1)央行征信中心负责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个人征信机构;和(3)企业征信机构。

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共有131家企业征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

截止目前,只有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获得了个人征信业务的牌照。

三、征信业发展的现状与监管动态

2013年至2020年以来,监管机关对于我国市场上的与替代数据直接关联的“类征信业务”保持着较为温和的监管态度,为市场容留了探索与尝试的空间。但自2020年12月以来,监管机关对于头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数据合规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征信业监管趋严。

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员在 “长三角征信一体化”会议工作中表态,“替代数据在现代化征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借贷信息的有益补充。市场化的替代数据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是当前构建全覆盖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步骤。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需要纳入征信监管”。 [3]

2020年12月26日,央行等多个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某互联网金融综合平台,要求其对重点业务领域进行整改,其中包括“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 [4]

2020年12月30日,央行发布了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为由,对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开具的个人征信领域的首张行政处罚罚单,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九百余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 [5]

2021年9月27日,央行颁布《征信办法》,将“类征信业务”从立法层面正式纳入监管,明确了征信业务管理的边界,对征信业务的全流程规范了操作化指引,彻底结束了“类征信业务”的模糊监管状态。

四、《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重点内容探析

1. 持牌经营:“类征信业务”也需取得合法资质

需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对这一概念的过度扩张,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征信办法》答记者问中明确道, 征信管理的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比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得到组织依职责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或企业信息的,以及汽车经销商、房产营销中介等市场机构依法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但并不对客户信息分析处理盈利的,不适用本办法。” [6]

《征信办法》第四条重申,“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这一规定重申了从事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

面临征信业务边界红线的划定,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大数据风控服务商等未备案、未经许可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都将拥有《征信办法》实施之日起的18个月的宽限整改期 [7],否则将面临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 [8]。 相关企业应迅速调整合规体系,最迟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以顺应征信业务的强监管时代。

2. “断直连”:重新洗牌的助贷模式

近年来,大型互联网企业生态下的金融平台凭借在客户和风控上的绝对优势,加强与传统商业银行和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由商业银行提供资本金,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客户和风控的联合贷、助贷模式成为主流。在此过程中,部分中小银行选择依赖科技企业的数据及风控模型,甚至有银行将关键风控环节外包,地方性金融风险开始积累。

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监管不断加码,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2021年7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向网络平台机构下发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按照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整改工作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须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

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办法》。《征信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这一规定将先前的“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直接连接的助贷模式调整为“互联网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这一间接模式。

目前,我国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只有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两家。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尽快与百行征信、朴道征信两家持牌机构之一达成合作,保证流向金融机构的数据合法合规。

3. 增强风控能力,中小型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

《征信办法》不仅适用于 “一行两会”监管的金融机构,还适用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在先前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联合贷、助贷业务中,部分中小型金融机构选择依赖科技企业的数据及风控模型,甚至将关键风控环节外包。在《征信办法》生效后,这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将可以直接从征信公司获得征信信息,但需要提高自身的风控能力与数据分析能力。

4. 告别野蛮生长,数据信息法律规范的一体化要求

市场主体在根据《征信办法》调整合规体系的同时,还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如果互联网平台收集的信息涉及个人敏感信息或者互联网企业将向个人征信机构共享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前获得被收集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

★ 结语★

《征信办法》将“类征信业务”纳入监管范畴,体现了我国数据信息安全监管从严的趋势。它将对从事 “类征信业务”的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数据风控企业等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征信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笔者特别提醒相关企业应在《征信办法》生效后的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注]

[1]《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5]银罚字【2020】28号。

[6]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答记者问》,载https://mp.weixin.qq.com/s/xCr3oIAcnmsoT0xbXrkLmg,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7]《征信办法》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进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8]《征信办法》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The End

作者简介

王建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金融产品和信托, 合规和反腐败, 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

特色行业类别:金融行业

吕卓 律师

北京办公室 私募基金与资管部

刘昱

北京办公室 私募基金与资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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