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农产品加工扶持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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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农产品加工扶持政策大全

2024-05-28 09: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农产品加工业信贷资金支持。2010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10〕350号)提出: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压缩非农贷款,增加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信贷资金;在农村基层网点开设涉农贷款专柜,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授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农户和企业,根据资金需求状况确定信贷投放的时机和额度,科学把控投放进度;按市场原则确定利率水平,合理、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严禁“一浮到顶”。

农产品加工业金融支持产品创新。着力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资金。

中小企业融资和骨干企业上市。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

投资政策

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编制的《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在东北、长江中下游稻谷主产区,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等大米主销区以及重要物流节点,大力发展稻谷加工产业园区;支持东北大豆产区建设大豆食品加工基地。提高饲料工业发展水平,积极开发玉米主食、休闲和方便食品;在玉米主产区和加工区,加大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中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企业”时,要提交“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大米、面粉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纳入限制类。

保险政策

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三农”发展,中央财政相继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奖补政策,惠及农产品加工相关领域。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科技支持政策

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在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所得税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技术创新资助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对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关键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科学研究,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用地优惠政策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在东北、中部土地利用方向中提出“保障先进装备、精品钢材、石化、汽车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能源等产业发展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提高土地资源综合效益”,“合理安排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建筑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和大型煤炭能源基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用地,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用电优惠政策

2013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扩大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对单个农户及规模化生产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再仅局限于农户,而是扩大到所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用电。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业化发展政策

2012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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