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国家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的区别和联系 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2024-07-03 08: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渝高技办〔202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各职业院校,各大中型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规范管理,推动职业技能竞赛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及重庆市职业技能相关规范,根据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生活服务和职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实际,在全市范围内有组织开展的以及我市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第三条  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应围绕“技高行天下、能强走世界”主题,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院校、企业、行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教、以赛促评、以赛促培、以赛促建,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提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选拔优秀技能人才,有力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促进构建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第五条  全市建立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以“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龙头,以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巴渝工匠”杯系列竞赛为主体,以企业和院校技能练兵比武为基础的,具有重庆特色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应科学规范,积极衔接世界技能大赛相关要求,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等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

    第七条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在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其它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依照职能职责配合支持。

    第二章  类别规模

    第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世界级、国家级、市级、区县级、企业和院校技能练兵比武五个层级。

    (一)世界级职业技能竞赛包括世界技能大赛、“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的国际赛事。世界技能大赛按照世界技能组织相关规则执行;“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以及重庆市政府共同主办,永久落户重庆举办;其它国际赛事包括在金砖国家、东盟、欧洲、大洋洲的赛事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邀请赛等。

    (二)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专项技能竞赛等赛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全国最高等级赛事,设置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项目和国赛精品项目,各省(区、市)组团参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各部委或行业协会等牵头主办的赛事,设置国家一类赛项和国家二类赛项;全国专项技能大赛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或重大战略部署需要开展的专项性赛事,包括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新职业和数字技术技能大赛等。

    (三)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包括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市级专项赛和市级行业赛三类。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为市级一类赛事,以市政府名义举办,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承办,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冠名“第××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对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全市重点、特色产业设置比赛项目,由各区县、两江新区、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等组建代表团参赛;市级专项赛、市级行业赛为市级二类赛事,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其他市级行政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专项赛事或行业赛事以及世界级、国家级赛事全市选拔赛事等,统一冠名××专项技能大赛、“‘巴渝工匠’杯重庆市第××届××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或“‘巴渝工匠’杯××(赛事)重庆市选拔赛”,竞赛的举办周期、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由竞赛牵头主办单位自行确定。市级专项赛事包括乡村振兴技能大赛、新职业技能大赛、数字技术技能大赛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

    (四)区县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主办的综合技能赛事或专项、行业技能赛事,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区县自行确定。区县间也可以联合组织开展区域性职业技能赛事。

    (五)企业和院校技能练兵比武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和院校积极组织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形式各异的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和院校自行确定。

    第九条   全市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规模,参赛选手应当广泛覆盖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

    (一)市级一、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50人(队),决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队),同一单位选派选手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队)。

    (二)区县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40人(队),决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20人(队),同一单位选派选手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队)。

    (三)企业和院校技能练兵比武总人(队)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队)。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条  全市组织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申报、备案和发布制度。

    第十一条  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办公室于每年底集中组织开展次年“巴渝工匠”杯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区县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企业和院校技能练兵比武的竞赛计划申报工作,各相关单位、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按要求按时申报各类赛事,逾期不予受理。其他专项或选拔赛事按照当年工作安排另行组织申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赛事申报计划进行备案评审,以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名义于当年初向社会公开发布。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备案发布,应严格按照确认的计划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职业技能竞赛名称或者调整计划方案的,应按照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及时通知竞赛活动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实施单位须具备与所申报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专家队伍、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等条件。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于启动前2个月,将组织工作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将竞赛实施和技术有关文件提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公布后,主承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竞赛方案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的,按照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确保竞赛在自然年内组织完成。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对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比赛项目,围绕全市重点支柱、战略新兴、地方特色产业和行业、企业、院校发展需求,统筹设置竞赛项目。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标准应根据竞赛的层级类别,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设置,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按照我市有关职业规范进行设置,并积极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流程、标准规范。

    (一)市级一类竞赛原则上应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级(技师)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市级二类竞赛原则上应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二)区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应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参赛选手整体水平较高的可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要求组织实施。

    (三)企业和院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一般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下命题。

    (四)其他世界级、国家级、市级专项或选拔赛事,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原则上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竞赛试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主办单位组织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依据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题,竞赛试题须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用于竞赛。竞赛命题人员必须与组委会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按命题等级分层级广泛组织选手参赛。

    (一)市级一类竞赛参赛选手一般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市级二类竞赛参赛选手一般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二)区县级竞赛参赛选手一般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三)其他专项或选拔赛事、企业和院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参赛条件按照相应通知文件报名参赛。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可视赛事情况放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要求限制。

    (五)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五级(初级工)标准举办的竞赛,凡本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均可参赛。

    (六)对未取得有关赛事规定的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

    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的选手,必须经过一定规模的初赛或者选拔赛产生。在世界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或在往届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选手,不得再参加市内同一项目同一组别或低等级赛项。职工组和学生组比赛分别设置的,职工组参赛选手不得担任同一赛事中同一项目的学生组参赛选手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举办场地,须满足相应等级职业技能竞赛办赛要求,设施设备优良,后期保障有力,安全保卫到位,宣传氛围浓厚,能实现开放办赛者优先。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赛项为单位成立专家组,符合相关条件者担任本次职业技能竞赛专家组组长或成员,推荐专家人员名单需提交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专家组负责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赛场设计、设备拟定、裁判人员培训、说明会组织、安全预案制定、比赛咨询观摩、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宣传方案设计、赛事成果转化以及竞赛组委会安排的其他竞赛技术工作。专家要积极指导支持裁判工作,但不得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应分别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综合协调、技术保障、赛务服务、宣传推广、监督仲裁等各个工作组,组织开展好各项竞赛工作,并规范建立竞赛档案。竞赛结束过后,形成专报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竞赛档案包括比赛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文件、办赛通知和参赛选手、裁判、专家、指导教师、教练等人员报名签到表以及比赛竞赛试题、评分记录、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档案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赛事承办单位各保留一套,保存年限10年,期限满后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承办单位要加大竞赛工作宣传推广力度,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媒体宣传报道进行统筹指导,通过竞赛激励更多职工和学生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要推动职业技能竞赛成果转化,变金牌为品牌,围绕竞赛金牌项目,运用技能+市场的手段,打造重庆技能品牌人才链、产业链和创新链。职业技能竞赛作品成果著作权归选手所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可由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商选手确定。

    第五章  执裁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聘请通过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裁判员资质认证的人员进行执裁工作,且相关裁判员信息需提交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

    各赛项裁判组以大赛制度为指导,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竞赛各赛项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委派通过竞赛督导员资质认证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结合组织实施情况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现场督导。竞赛督导员按照工作要求对办赛流程及工作规范等内容进行评分。评分结果视为评估办赛单位工作质量的关键指标。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督导员认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期满须重新认证。

    第六章  获奖激励

    第二十六条  我市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各个赛项决赛设置一、二、三等奖,原则上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另可设置优胜奖,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决赛参赛选手数量的30%。

    各个竞赛组委会按竞赛成绩为选手颁发获奖证书或参赛证书,为参与工作的专家、裁判颁发聘书。根据竞赛成绩、组织工作及实际贡献情况,可对各参赛办赛单位评选竞赛团体奖、优秀组织奖、特别贡献奖等。

    职业院校学生技能竞赛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可根据赛事需要设置“优胜奖”和“技能之星”。

    第二十七条  对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按照国家和市内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相关奖励金可从人才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省部级及以上奖励配套奖金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税。团队比赛选手奖励按项目计算。鼓励各部门、区县和获奖获誉人才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分别给予金牌50万元、银牌30万元、铜牌20万元、优胜奖10万元奖励,专家教练团队、选手培养单位分别按选手同等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或者“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等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金牌10万元、银牌7万元、铜牌5万元、优胜奖2万元奖励,专家教练团队、选手培养单位分别按选手同等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三)对全国专项技能大赛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金牌5万元、银牌3万元、铜牌2万元、优胜奖1万元奖励,专家教练团队、选手培养单位分别按选手同等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四)对全国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项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全国行业技能竞赛二类赛项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5万、0.3万元奖励。

    (五)对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和市级专项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5万、0.3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选手,直接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直接纳入“重庆技能大师”或“全市技术能手”命名培养,其他国家级、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奖选手优先推荐参评各类荣誉称号。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奖选手为学生身份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竞赛组委会对其指导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技能操作成绩合格者,核发与命题等级相一致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以下情况可破格颁发高等级职业证书:

    (一)世界级职业技能竞赛,对参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直接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国家专项赛事,对各竞赛项目单人赛项前6名(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获奖选手,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优胜奖以上选手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已具有技师等级的选手可晋升高级技师。

    (三)全国行业技能竞赛,对一类竞赛各项目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已具有技师等级的选手可晋升高级技师;各竞赛项目决赛单人赛项第7-20名(团队双人赛项第4-10队、三人赛项第3-7队)的选手,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技师。对二类竞赛各项目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已具有技师等级的选手可晋升高级技师;各竞赛项目决赛单人赛项第7-15名(团队双人赛项第4-8队、三人赛项第3-5队)的选手,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技师。

    (四)市级和区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或以初级工、中级工为命题标准的区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在命题层级基础上,晋升高一等级。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赛选手收取。职业证书办理费用,可由选手自行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设置专项资金或者从人才工作、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支持,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或者组织单位应加强竞赛经费的预算管理。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举办世界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选拔赛和市级、区县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练兵比武活动或者组织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并通过申报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按照奖优扶强、分类分级原则,根据竞赛组织规模和办赛参赛质效,按竞赛项目(工种)可给予有关主办或者承办单位3-50万元/项补助或者奖励金。各主管部门和区县可参照此标准另行给予配套补助或奖励金。

    我市主办承办或者组织参加的世界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单独拨付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我市建立的职业技能竞赛市级集训基地或者获批建立的职业技能竞赛国家集训基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绩效考核方式给予一定建设补助资金。鼓励各部门、区县和基地建设单位配套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在不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可按《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赞助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20〕71号)规定组织开展赞助活动,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职业技能竞赛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举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竞赛组织、技术保障、赛前培训、专家劳务、会场会务、工位搭建、材料损耗、宣传报道等。

    组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训练保障、技术交流、专家劳务、食宿交通、参赛配备等。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严格组织实施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实施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竞赛举办或者承办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承办单位的未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同意擅自取消、变更竞赛计划的;

    (二)随意取消、变更竞赛内容的;

    (三)命题未经审核确认的;

    (四)使用未经认证人员担任裁判的;

    (五)超名额、超范围设置奖项的;

    (六)未按要求整理保存竞赛档案的;

    (七)办赛不规范、不公平,被举报投诉并经查实的;

    (八)违规使用竞赛经费的;

    (九)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盈利活动的;

    (十)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参赛选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承办单位报竞赛组委会给予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的处理,并记入选手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程度确定禁赛时限。

    (一)不遵守赛项规程的;

    (二)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的;

    (三)扰乱赛场秩序的;

    (四)无故退赛的;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参赛选手无故退赛的,对选手本人同时给予选手派出单位禁赛处理,禁赛时限视情节轻重程度确定。

    第三十六条  竞赛组织管理、教练教师、专家裁判、监督仲裁等竞赛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单位报竞赛组委会视情节给予警告、停止竞赛工作、禁止执裁执教或取消裁判、教练、仲裁资格等处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等有关机关处理。

    (一)违反竞赛规程、工作纪律的;

    (二)违规执裁执教及滥用相关权力的;

    (三)干扰比赛结果的;

    (四)影响竞赛秩序的。

    第三十七条  禁赛、禁裁、禁教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八条  大赛合作企业(项目实施单位、技术支持单位、赞助保障单位等)存在违约违规等行为的,一律先取消合作,再视情节轻重、造成恶劣影响程度、是否触犯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相关人员和单位。

    第四十条  建立技能竞赛评估制度,适时对相关赛事开展质效评估。建立技能竞赛资金审计制度,适时对补助资金等开展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竞赛管理及奖励补助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7〕19号)和《重庆市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7〕258号)同时废止。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