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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14: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土地利用基本计划包括全域和某一类地区两种,全域层面一般在都府县层面编制,具体的某一类地区(如城市地域)的专项规划,都府县、市町村均可编制。

“三类规划”的基本内容

1、国土综合开发计划重在“定战略与方向”

其作为日本最高层级的国土空间配置规划,包含了全面协调、综合利用、开发和保护国土空间资源等编制内容,对于指导全国的国土开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突出国土开发的宏观指导价值。

自1962年发布第一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一全综”)以来,全国共编制了七次,每次的编制目标都非常明确:

一全综:“促进地区间均衡发展”

二全综:“创造丰富多样的环境”

三全综:“改善人类居住综合环境”

四全综:“构建多极分散型国土”

五全综:“形成多轴型国土格局的基础建设”

六全综:“构建自立的广域都市圈”

七全综:“形成对流促进型国土”。

从历版的目标和文本可以看出,“全综”重在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明确国土空间发展思路,文本甚至没有定量的规划目标要求。

2、国土利用计划重在“定规模与指标”

在落实“全综”战略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或本地区的国土利用基本设想,地域分区和用地类型两个方面的规划指标,以及为实现规划目标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可见国土利用计划的指标约束性进一步增强。

3、土地利用基本计划重在“定功能与坐标”

对于全域而言,是以国土利用规划为依据,明确城市地域、农业地域、森林地域、自然公园地域、自然保护地域等五类地区,并提出不同地区各自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相应的土地管制要求;对于某一地区而言,依据《都市计划法》等专项法律,开展专项类的空间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是在落实国土利用计划和五类政策地域的前提下,编制的其中一类专项规划

根据1968年颁布的《都市计划法》,城市规划行使的职权在城市规划区(也称都市计划区)内,和我国城市规划中的规划区不同的是,日本的规划区基本上等同于国土利用计划、土地利用基本计划中的城市地域,也就不存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空间“打架”问题。由此可见,日本的城市规划是建立在完善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上的,是土地利用计划的专项细化与具体落实。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成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保障

纵观来看,日本形成了《土地基本法》、《国土综合开发法》、《国土利用计划法》为三大主干法,其他法律为配套支撑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土地基本法》(1988年颁布)主要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政府责任与义务、土地实施政策及审议等内容,共计20条,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最基本内容。

《国土综合开发法》(1950年颁布,2005年修订为《国土形成计划法》)、《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颁布)是编制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国土利用计划与土地利用基本计划的法理基础,重点明确了编制层级、主体、程序与流程以及主要内容等。

对于其他法律而言,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以首都圈整治法、北海道开发促进法为代表的区域开发与振兴类法律,采集出台于为促进地区均衡化发展的“一全综”至“三全综”时期;

二是为实施专项政策为目的的国土开发法律,以《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为例,则是为了贯彻落实“一全综”提出建设15个新产业城的发展思路而颁布的配套法;

三是有关土地和空间利用的法律,主要是针对城市五类地区而设立的专项法,包括都市计划法、森林法、自然公园法、自然环境保护法、农业振兴地区整治法等。

对我国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的启示

1、加强立法,重塑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效力与地位

在整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有关规划编制内容的基础上,形成《国土空间规划法》,确立全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

2、建立与“条块”事权相对应的规划传导机制

借鉴日本建构的由“定战略”、到“定指标”、再到“定坐标”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通过逐级传导和逐项细化,落实上位规划的战略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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