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学校考试期间发生踩踏事故,造成学生1死14伤,详情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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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学校考试期间发生踩踏事故,造成学生1死14伤,详情曝光

2023-06-18 02: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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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千万家庭的希望,学校平时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巡查检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勿心存侥幸,以免酿成大祸。事发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某某学校校长周某、副校长刘某针对学校学生超编,厕所不足的安全隐患,心存侥幸,致使学生在考试前集中入厕时发生踩踏事故,致使一名学生死亡、12名学生轻伤,两名学生轻微伤。2021年10月17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玩忽职守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刘某,1976年出生,女子周某,1965年出生,两人均是汉族,专科文化,均住在濮阳县。周某原来是濮阳县某某小学校长,刘某原来是副校长。刘某、周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均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濮阳县某某小学是濮阳县教育局主管的公立学校。周某被濮阳县教育局任命为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刘某被濮阳县教育局任命为副校长,分管安全、卫生工作。该校共有两个校区,某都坊校区、某旗路校区。其中某旗路校区招收一、三、四年级学生共20多个班,学生1700余人。

该校厕所位于学校东北角一独栋三层楼上,其中一层、二层为厕所,三层为图书馆,男厕所蹲位15个,女厕所蹲位24个,男厕所小便池30米,厕所蹲位严重不足。通往二楼的厕所出入口只有一个两米宽的楼梯,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记。该校存在学生超编、厕所不足的安全隐患。周某作为该校的校长、安全第一责任人,刘某作为该校分管安全的副校长,两人对以上安全隐患心存侥幸。

该校违规组织月考时,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安排专人在厕所进行疏导,在学生集中入厕时发生踩踏事故,致使一名学生死亡、十二名学生轻伤,两名学生轻微伤。

事故发生时刘某、周某两人均积极参加救援。现事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伤亡学生家属对两人表示谅解。刘某事发后接到检察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周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周某任校长时,该校教学楼每层的厕所已被前任校领导改作他用,师生使用校东北角一平房厕所,为缓解入厕紧张情况,对原厕所进行了扩大改造为事故发生时使用的厕所,并实行错峰入厕。

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过错极小,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学生,阻止了危害结果的扩大,并且事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刘某当庭认罪、悔罪,已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是初犯,无前科,请求对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周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周某存在自首情节,并且周某对于解决安全隐患已做了努力,事故时积极采取救援措施。周某当庭认罪、悔罪,已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是初犯,一贯表现优秀,请求对周某免予刑事处罚。

柳某说道,当时上厕所的人非常多,有上楼梯的有下楼梯的,他去上完厕所回班里下厕所楼梯的时候,前面有一个学生下楼梯的时候,被后面的学生推倒了,那个学生倒地上以后,他的腿把后面的学生绊倒了,后面的学生都趴在前面倒地上的那个学生身上,当时他也趴在前面倒地上的学生身上了。

过了几分钟有老师过去在下楼梯那里站着,又过了一会体育老师搬着梯子去了,过了一会又去了几个老师,体育老师把梯子放在屋子上面,顺着梯子上去,到楼梯旁边的屋子上,过去到厕所的平台上把学生一个个拉上去,有的学生是自己站起来上去的,有的是老师拉上去的。

过了一会楼梯上的人不多了,老师就让他们按顺序下去了,他下去的时候还看见前面倒地上的学生还在地上趴着,他下去回到班里,在班里听见救护车去了,把倒在地上的学生拉到医院了。他们学校二楼厕所就有一个出口,厕所附近没有贴安全警示标志。

老师给他们讲过安全教育课,还有安全教育片,他们一年级没有组织过安全演练,其他年级他不知道。他们上厕所也不排队,有的时候拥挤有的时候不挤,拥挤的时候他们就互相推搡,学生多的时候往前推着走。

周某被捕后供述,案发当日早上8点20分她走到学校门口,看见有三个学生在买东西,她就过去批评了一下,走到教学楼的门口她向东一看很多学生都围观在厕所那,她感觉不对劲了就跑了过去,她看到刘某蹲到地上托着一个学生,她就大声喊着学生向楼梯上面走,但是学生都不听话,她拿手机拨打了110、120、119,还给局长胡某打了个电话。

同时她就喊老师搬梯子上去疏散,当时从厕所楼梯西边的水房上,去了四五个老师对学生向楼上疏散,很快学生都疏散开了,地上躺着十来个学生,老师们把这些学生抱了起来,她看到有个学生比较严重,就对他进行了人工呼吸抢救,那个学生有了呼吸后,她又对另外一个严重的学生进行人工按压。

中间她还给濮阳县某某医院的王副院长打电话,说多去两辆救护车,快点去,随后救护车去了,她和老师们把九个学生送到车上,直接送到了濮阳市人民医院,在医院进行抢救的时候,她安排老师搜集学生的状况,及时给家长联系。

他们学校的厕所按照学生数和蹲位数是不够用,所以他们平时制定的就是分批去上厕所,一年级在一楼使用厕所,三、四年级都在二楼使用厕所,就是分开入厕,刚开始定方案的时候她就担心厕所少,学生多,怕发生学生拥挤。

很早之前只有一层厕所,她向教育局汇报后,向财政局申报完项目,才算是把厕所盖成了两层,之后没再向上级领导汇报过,在教学楼里面一开始设计的时候有厕所,在南楼和东楼的拐角处有,在她去之前一楼已经改成老师办公室、二楼改成仪器室、三楼改成了储物间。

学校有安全应急预案,她每年都和班主任签订着安全责任书,档案都在副校长刘某办公室的档案柜存放着,老师高某负责保管。平时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习,一个学期对学生进行两次防震、防灾、下楼梯的演练。教学楼的楼梯上都有标语、标识,厕所的楼梯也应该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提示标识、标语,他们学校原来设置过,现在不知道有没有了。

上下两层厕所只有一个通道,那些厕所对于全校的师生来说不够用。学校厕所不够用就让学生分开如厕,只要是不需要上厕所的学生就不让他们下楼。平时辖区派出所对他们学校进行隐患排查,对他们学校存在的问题也提出过整改意见,能改的他们也进行了改正。

她在任某某小学校长的时候,当时的学校就是现在的西校区,学校只有一个平房厕所,就在出事的厕所位置,之前她就向教育局打报告申请要扩建厕所,教育局批准以后,她又在原来厕所原址上建了这个厕所。新建的厕所也达不到规定的蹲位等标准,因为教学楼没有厕所,学生集中上厕所时还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厕所建成以后,她就是跟教育局办公室的人口头说过,具体和谁她记不清了。但是他们也没有答复。另外她还书面向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要扩大校园面积,把他们学校西边的影院的地划拨给他们,后来教育局也没回应这个事。她当时心里想的就是把地要来以后用来建操场,增加厕所配套。

在生源严重超规模、厕所明显不够用,学生年龄又很小的情况下,他们都意识到安全隐患了,没有针对此次月考制定安全预案,但是以前她曾经跟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刘某安排,在月考、升旗仪式、课间操等学生集中活动,或者可能短时间大规模上厕所的时间,她都安排副校长刘某在厕所楼梯口进行疏导。

最后他们校委会研究的是错峰入厕,也就是下课以后一楼先去厕所,间隔两分钟二楼再下课,依次类推。然后楼上学生如果不上厕所,就不要他们下来,在教室门口走廊活动。学校厕所楼梯的安全警示标志厕所刚建好的时候有,后来没有了就没再设置。他们学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去年进行了一次,今年还没有来得及进行。

教育主管部门对他们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过检查、指导,安全办的工作人员和分包他们学校的局长左某,每学期都去检查安全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在检查学校的安全工作时针对学生多,厕所在独立楼上且严重不足,没有提出过这一安全隐患让他们整改。

她作为校长、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校委会的成员,针对严重超生源、厕所配备不符合规定且严重不足、在明知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在违规组织月考大型活动中没有制定预案,引发踩踏事件造成的一死多伤事故,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周某为濮阳县教育局任命的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刘某为濮阳县教育局任命的副校长,主管学校安全工作,二人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保护工作,做好安全宣传教育、检查整改等工作,但两人针对学生超编,厕所不足的安全隐患,心存侥幸。

没有在厕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记,没有安排专人在厕所疏导,针对违规月考没能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致使学生在考试前集中入厕,发生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人构成玩忽职守罪。

两人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积极抢救学生,事后主动配合调查,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事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伤亡学生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刘某、周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周某犯玩忽职守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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