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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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24-03-28 05: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和《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6号)等文件要求,前期已开展已挂网及新增补药械产品的分类采购申报工作,相关产品在申报期内均可对申报信息反复进行维护修改,但部分医药企业仍存在填报不规范或错误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分类采购申报,提升服务企业质量,经研究决定,再次给予企业容错纠错机会,现就申报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已申报分类采购调整的药械产品

在5月31日前已完成分类采购申报并提交的药品、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请相关申报企业分别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申报规范(详见附件1.2)要求对系统内申报信息(包含企业信息、注册证信息、贯标信息、价格信息,下同)开展自查纠错。若自查无误,无需任何操作;若自查有误,请在系统内自主撤回并于2021年6月29日24:00之前完成修改并提交,自查纠错期限为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请登录系统查看相关操作手册及帮助文档。

二、 正在申报分类采购的药械产品

截至目前已完成新增补申报的药品,6月1日后正在申报中的医用耗材产品(含已提交的新增补产品),请相关申报企业严格按照申报要求进行规范申报,对已提交的信息开展自查纠错,若申报有误,请在系统内自主撤回并于2021年6月29日24:00之前完成修正并提交,自查纠错期限为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 常态化增补周期

(一)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械产品增补周期按照集中带量采购文件要求执行,非中选产品增补周期参照价格联动采购执行。

(二)医用耗材价格联动采购新增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起实行常态化增补,原则上每月最后五天开放增补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药品价格联动采购增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药械产品原则上每月集中增补一次。

(三)备案采购药械产品原则上可随时申报,每月集中增补一次。

四、 相关要求

(一)请各医药企业高度重视产品申报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规范申报。企业不得申报尚在处罚期或调查期内尚未澄清的产品。相关产品申报结果将于近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及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等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暂停交易、信用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管,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纪委监委。

(二)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完成分类采购类别调整和申报的药品,须按要求提供相关通知发布之日的价格信息。

(三)对于省平台已执行挂网的药品,凡在国家医保局申请了药品基本信息变更,须在变更信息公布后及时到平台完成变更信息报备,省平台以是否提交变更信息报备作为同步国家信息的依据。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17838 028-85151912(药品)

      028-86931931 028-85157579(医用耗材)

 

附件:药品申报规范.rar

医用耗材申报规范.xlsx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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