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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一直是困扰许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事情。若在采购环节中出现问题,除了医院会被处罚,还会被「处罚到人」。财政部日前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可以为采购人排忧解难了。那么,对于采购人来说,要快速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用到采购实践中,应先抓哪些要点呢? 国家卫健委政府采购管理专家许晔老师,就医院政府采购相关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实务干货满满,值得学习。 01 政府采购50个常见问题答疑 由于问题较多、篇幅有限,小编节选了10个特别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详细详解。希望对大家在平时的工作中有所帮助。 No.1 ▌问题:时间紧急,公开招标项目能否转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 答:不能。 每一种采购方式都有特定的适用情形。公开招标项目,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转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依法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 No.2 ▌问题:设备要求与上一级单位适配兼容,有时下级单位不得不使用与上级单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这种情况下能否指定品牌和型号? 答:不能。 指定品牌、型号属于排斥竞争、限制竞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为了避免出现这一情形,同一部门或系统不同级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联合采购或批量集采,这样也有利于实现规模效应。 No.3 ▌问题: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对中标(成交)结果不满意,能否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答:不能。 政府采购结果是通过法定采购程序、法定采购方式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要采购到令自己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应该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上下功夫,不能在采购结果出来后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设置签订合同的障碍。 No.4 ▌问题: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发现投标(响应)文件存在非资格性问题(检测报告不真实或者不能有效证明某项参数符合文件要求),能否要求专家重新评审? 答:不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了政府采购重新评审的条件,发现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可以顺延第二顺序中标(成交)候选人,并报监管部门处理提交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供应商。 No.5 ▌问题: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执行过程中货物参数如需变更,应如何处理? 答:不能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是按法定程序、法定方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除因重大变故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否则过不了审计关。所以,采购人必须在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组织采购活动环节履行好主体责任,采到符合需求的产品。 No.6 ▌问题:竞争性磋商最终依据二轮报价确定成交总价,签订合同时是否还需要确定明细价,如果需要,应该怎么确定? 答:需要。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今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合同法》废止,政府采购合同开始适用《民法典》,应在合同中体现总价和价格构成(组价的明细)或者以附件形式明确组价明细。 No.7 ▌问题:金额较小的询价项目,从成本角度考虑,评审专家可以不外聘吗? 答:可以。 如果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可以不外聘评审专家,按照自己的内控制度进行采购,能经得起审计就可以,因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是集采目录内的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No.8 ▌问题:采购人发现存在串标可能的情形下,能要求废标吗?如何保护采购人的利益? 答:不能。 《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规定了废标的四种情形,采购人发现存在可能串标的情形并不属于法定的四种情形,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由公安机关找出证据和线索。 No.9 ▌问题:同时进行两个同类型项目(如同时进行2个木质家具项目)的招标,评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吗? 答:可以。 没有法律规定同类型的项目评分标准要一致,保证评分标准公平、公正,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价格分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货物项目价格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价格分占总分值比重不低于10%。 No.10 ▌问题采购人可以制定评审标准吗? 答:当然可以。 采购人参与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权利,也是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的体现。当然,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签完委托协议就当甩手掌柜,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与责任,这是误区。 02 政府采购50个疑难问题答疑 No.1 ▌问题: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必须要开展需求调查吗? 答:必须进行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 ①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②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④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特殊情形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1、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 除了必须进行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外,是否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由采购人自行决定,如果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等要求拿不准,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No.2 ▌问题二: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混合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答:混合项目属性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既可以确定为货物类项目,也可以确定为服务类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适用法律一样,但价格分值不一样,一般情况下,按照预算金额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来确定项目属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No.3 ▌问题:采购需求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和确定吗? 答:可以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确定采购需求,但要注意的是,采购需求的确定主体为采购人,相关责任也是由采购人承担。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No.4 ▌问题: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包含哪些事项? 答: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No.5 ▌问题:供应商以往的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答:可以。 注意:提出的要求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或特定合同金额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No.6 ▌问题:采购需求可以提出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吗? 答:可以。 采购需求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更高的技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No.7 问题:软件和硬件可以在一个计划里采购吗? 答:可以放在一起。 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No.8 ▌问题:在评审标准中设置了“节能环保”分值4分,但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认为政策功能加分应该作为100分之外的加分项。请问,“节能环保”政策功能加分应如何设置? 答:供应商质疑不成立。 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一。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中规定,“采购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可见,对节能产品如何进行分值设置,这个裁量权交给了采购人。 “节能环保”政策功能分值可以包括在100分之内,也可以作为100分之外的加分项,这两种做法均不违反规定,招标文件只需明确规定即可。 No.9 ▌问题: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两包兼投不兼中”,经评审,两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均为A公司。那么,A为哪一包的中标供应商,是由A供应商还是由采购人决定? 答:允许“兼投不兼中”的项目,建议在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时就出现“兼投不兼中”情况时如何处理进行明确。 比如,明确:“若某供应商为多个分包中排序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则由该供应商自行选择保留其在某一分包中的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并自动放弃在其他分包中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或规定:“若某供应商为多个分包中排序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保留其在哪一分包中作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采购实践中广泛认可的是第一种处理方法。 No.10 ▌问题:可以因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做,从而判定供应商无效投标吗? 答:如果不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格式,不建议因为供应商投标文件格式做的不对就做无效投标处理。如果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的实质性格式,供应商没有响应,那就只能做无效投标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竟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除了以上是10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您是否还遇到这些问题: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很多项目写明禁止联合体投标,这算不算违法?竞磋采购未发布采购信息公告违规吗? 其实这些问题,都会在由国家卫健委政府采购管理专家许晔老师所讲的《政府采购100个「疑难杂症」巧解之策》中,为您详细讲解。大家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全部内容: 本课程涵盖了货物、服务和工程等各种标的,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等在政采活动中常见及疑难的100个问题进行解答。能够有确保我们在现实工作中各项目的顺利实施。 ▌看课提醒 目前该课程现价:99元,健康界为回馈新老用户,成为北斗会员即可免费观看,各位小伙伴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 北斗君 微信,免费成为北斗会员,即可看课学习。活动可能随时结束,请大家赶紧占座! 医务人员实名认证后,我们就会为您 免费开通 1个月 的会员权益 连续转发本文 3次 至朋友圈或医师群 即送 3个月 北斗会员 ▌北斗会员权益包含 ▶【免费观看】10000+ 精品课程、直播 ▶【免费拥有】12000+ 医学报告、文档 ▶【免费查阅】 800+ 本医学专业电子书 ▶【定期更新】健康界研究院独家行研报告 ▶【海量文献】知网文献、论文轻松下载 ▌国家卫健委政府采购管理专家-许晔 • 国家卫健委政府采购管理专家 • 国家卫健委大型医院巡查专家 • 国家卫健委临床重点建设项目督查专家 • 中国医药财务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许晔老师负贡医院财务管理工作20余年,具备深厚的医疗卫生健康行业知识和过硬的组织领导、决策、创新及管理能力,熟悉运用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在医院财务管理、采购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经济运营、绩效考核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战经验。 ▌适合人群 ▶ 医院院长、院办 ▶ 医院相采购关人员 ▶ 医院相关管理者 ▌课程观看地址: 点此查看课程详情:政府采购100个「疑难杂症」巧解之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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