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申请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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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申请书(八篇)

2024-07-02 04: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制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确权或撤销的裁决依法进行审议评核,作出终局裁决的法律程序。商标复审在商标评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包括:驳回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应依法定程序提起和审理,复审的申请人应是不服商标局裁决的当事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提起复审的期限为15天,从收到裁定、决定或通知之日起计算。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收文后20天或者收文前20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申请延期30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延期的,须填写《延期申请书》,并缴纳评审费。申请人申请复审都应按规定提交复审申请书,附上有关材料并缴纳评审费,本国人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提出,外国人应通过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驳回的商标申请,是指在初步审定过程中,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要求,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以公告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进行申辩或解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国现在每年新商标的申请量高达10几万件以上,其中大约有1/5的商标要被驳回,因此在各种商标评审案件中,驳回商标复审是最常见和为数最多的复审案件。但因形式审查未获通过的商标不能申请驳回商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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