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立法禁止啃老!关于啃老族 法律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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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立法禁止啃老!关于啃老族 法律这样说

2024-07-13 06: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省份的相关法规主要是为了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严格意义上与“禁止啃老”概念并不相同。

“对于‘啃老’行为,即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包括河北在内的多地法规都明确为‘老年人有权拒绝’,这是赋予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权利,而非是对所有‘啃老’行为的禁令。如果将其理解为‘地方立法禁止啃老’就简单笼统了。”这位负责人直言。很显然,目前多个省份关于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的立法规定,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需要,彰显了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但并非对“啃老”行为的强制一刀切。

强行“啃老”违法将被处罚

“河北‘啃老族’或将被拘留”,新修订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颁布后,有不少市民的手机里出现这样的推送,仅看标题难免心头一惊。

之所以出现这种说法,是因为《条例》中规定,对于违反该《条例》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明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看来,子女强行“啃老”不仅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法律责任并非《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原创”,而是基于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

2016年以来,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某村村民刘某一直拒不赡养老母亲,从未看望老母亲一次。为此,村干部多次上门对刘某进行规劝,但都无功而返。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唐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多次深入刘某及其母亲家中,调查核查情况并进行教育劝导,但刘某仍不悔改。2018年10月29日,唐县警方对刘某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唐县警方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项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赡养老人和‘啃老’行为都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所涉内容,拒绝赡养或者扶养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与强行‘啃老’等行为,都是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规定。”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霍继强告诉记者。

霍继强表示,《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财产的保护,实际上是在民法总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细化,因此其在法律责任上的规定也没有突破相关法律,相关规定都是一致的。

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条例》还明确,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啃老”立法重在价值引领

老年的赡养问题是复杂的,尤其“啃老”并非通过立法就可以有效解决。

在外人看来,河北省石家庄市某科研院所工作的王女士是典型的成功母亲,她的儿子在美国攻读博士后在美国结了婚、找了工作,有车有房,令人羡慕。然而,这背后的苦楚只有王女士自己知道。

儿子留学,家里已经花了几十万元,儿子毕业后虽然有了高学历和高收入,却也有了更高的消费,买房家里“赞助”了几十万元付首付,买车家里又给掏了钱,王女士夫妇去美国探亲,和儿子一家出去旅游,也都是老人买单……这些重负让刚50岁出头的王女士看起来比同龄人更苍老。

最终,王女士对儿子高价码的“啃老”表示了不满,可一场争吵后问题却得不到解决,王女士的丈夫还提前办理了内退,到美国去伺候儿子一家。

对于王女士遇到的问题,并不是简单法律就能解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各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老年人指的是60周岁以上的公民,很多被‘啃老’的父母还没有达到60周岁,那他们就不在条例的保护调整范围。”霍继强说。

此外,“啃老”现象的发生原因是深层次的,其中既有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价值观混乱的原因,也有年轻人就业困难、收入低、高房价、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客观问题,加之“啃老”现象是一种道德层面占更多成分的社会问题,不宜也不能以立法“一禁了之”。

有数据显示,国内城市65%的家庭存在“啃老”现象。同时,记者梳理发现,“啃老”问题不仅出现在中国,即使是在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在子女成年以后便告终结的西方,也有很多成年后因经济不景气而和父母同住的年轻人。

“‘啃老’涉及家庭伦理道德问题、传统家庭观念和复杂的现实因素,并且父母对子女‘啃老’的认知也完全取决于心理感受以及家庭经济能力,不可能立法对‘啃老’的标准进行界定,因此也不能用禁止性的规定来落实。”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直言,目前只能对老年人拒绝“啃老”赋权,而不宜以立法对“啃老”一刀切。

在霍继强看来,从民法关系上看,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关系是生活扶助关系。超出这个界限的索取在法律层面得不到支持,父母可以拒绝。多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实际操作性并不很强,重要意义在于其释放的法治善意和价值引领。

“‘啃老’问题的解决需要的是社会综合治理,法律不能违背父母意志和社会伦理,不宜生硬地介入这个复杂的家庭问题,只能调整侵害父母权利的‘啃老’。”霍继强说。(记者 周宵鹏)

来源:法制日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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