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琴】从“绝对命令”到“责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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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琴】从“绝对命令”到“责任命令”

2024-07-15 15: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沈国琴】从“绝对命令”到“责任命令”——汉斯•约纳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反思

1 康德的“绝对命令”

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对人类思想所发生的影响,和它的篇幅是远不成比例的。他在书中所确立的最高原则不仅是其道德学说的最高原则,同时也是其整个哲学体系的最高原则。那么,康德在这部书中所确立的最高原则是什么呢?这就是“道德律”,就是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结尾处那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中提到的,使其“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的两样东西之一的“我心中的道德律”[1]。

康德所说的“道德律”也被其称为“绝对命令”,是指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一切支配个体行为的意志所遵守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规律,但它不是指具体的道德规范。康德伦理学的特点在于它是给道德建立稳固的基础,并以此确立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而不是制定具体的道德规范,所以他的伦理学不是道德规范学,而是道德哲学。

在康德心中,“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即毫不计较功利得失,且只有一条,这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这个“绝对命令”的意思是,道德准则应具有普遍的立法形式和客观有效性,这样才能成为人人共同的普遍的道德法则。也就是说你这样做一件事情,不仅仅是你这样做,还要求所有的人都应当这样做,这样的行为才是合乎道德的。这里的准则是指一个人认为有根据的,而“普遍规律”则是说一切有理性者都认为它是有根据的。显然康德的这个“绝对命令”并没有对任何具体行为规定一个标准,而只是有这样一个原则,可以且应该把它适用到具体行为上去。

这一原则也被后人称为伦理学上的“金规则”或“金律”。它是一切具体的、特殊的道德规范以及一切日常的道德判断的最后根据。其他的道德主张、道德规范乃至道德行为都应当由此派生,并能够由其来检验,也就是说,这是我们对道德所能言说的最低限度[3]。

由“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善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一“绝对命令”出发,康德又将其演绎出另外两条“绝对命令”,一是“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4]41。对该条“绝对命令”,康德则是通过对我们自己的责任和对他人的责任,完全的责任和不完全的责任来阐明的。这个“绝对命令”说明,人们必定愿意他们自己行为的准则能够变成普遍规律,因为一般来说,这是对他们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这一条其实也就是康德所谓的“意志自律”,即人既是道德法则的服从者,也是道德法则的立法者,因而人是自由的。到了这里,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人们依然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人们的行为任何时候都应该按照他们愿意当做普遍规律看待的那些准则来评价,这条规律对全部有理性的东西都是必然的吗?

康德的回答是肯定的,且必定完全先天地和一个有理性的意志的概念结合在一起。康德认为意志就是一种按照对一定规律的表象自身规定行为的能力,而该种能力只有在有理性的东西中才能找到。因此康德说:“我认为: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4]46。

于是康德又得出了第三条实践命令:“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是手段”[4]47。康德依然是通过对我们自己的责任和对他人的责任,完全责任和不完全责任的4个例子来说明之。通过对这四类责任的分析,康德想说明责任是道德律令的载体,只能将责任作为普遍的“自然”规律(客观规律)看待,才能使责任具有内在的约束性和外在的强制性,才能成为一切行为具备道德价值的泉源。

康德以人的善良意志和意志自由为前提,将道德法则与道德自律统觉于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之下,构建了以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为核心的、先验的责任论伦理学体系。事实上,康德的3条“绝对命令”的核心就是人们只有按照“可加以普遍化”的标准去行动才符合道德要求。这一准则说明康德的“绝对命令”只能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提供某种检验的依据,但其自身不能为人们提供任何行为准则,正像逻辑学的任务不是提供论据一样,故康德的“绝对命令”纯粹是形式的,不包含任何内容。换言之,康德“绝对命令”中可加以普遍化的标准也就只有逻辑的意义,这也凸显出康德的“可普遍化原则”的“绝对命令”的内在困境。按康德的说法,可加以普遍化是道德的标准,那么在实践中运用这一标准来衡定人们的行为时则会出现康德意想不到的相反结果。

实际情况是道德的多样性和普适性的双重诉求证明了道德原则与规则并存的可能与必要。只有将道德理解为本体论意义上存在的方式,才能真正获得自身存在的坚实根基,这也是超越康德“绝对命令”的可能与方向,因为道德的全部内涵唯有在生活本身及生活过程中才能真正把握[5]。下面我们来看看德裔美籍哲学家,汉斯·约纳斯的“责任命令”是如何来拓展康德的“绝对命令”的。

2 汉斯·约纳斯的“责任命令”

(1)“责任命令”的提出 20世纪,科学技术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使人类活动无论在规模、对象和后果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代技术活动产生的第一个主要变化是技术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自然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面对人类的入侵不屑一顾,而恰恰是软弱无助。在现代社会,人类向自然界不断扩张,自然已经被人工领域所吞没,同时整个人造产品也产生了一个它自身的“自然”。这改变了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他不再是一种偶然性力量,而成了自然的征服力量。

现代技术活动产生的第二个主要变化是技术改造了人自身的内在结构:现代技术已成为人类的无限推动器,增强了人的无穷力量,为人类控制事物和自我带来了巨大的成功,它还改造了人自身的内在结构,使人以一个方面的无限膨胀压抑了其他方面的需要,从而使人的自我意识和存在萎缩了。

现代技术活动产生的第三个主要变化是技术把人变成自己的对象:这是技术达到的最为骇人听闻的高度,因为到了这一步,人就有可能扮演造物主的角色,任意创造地球上的任何物种。人作为技术的对象,在古代也存在,但那只是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研究,还不可能达到改变人的固有性质的程度。只是进入现代,技术才全面深入地把人作为对象来研究、试验。至此,人类完成了他对自然的最终征服[6]。

现代技术活动为人类带来的诸多变化,使人类具有了毁灭自身与整个地球的能力,因而一些思想家艰苦地求索着人类文明的新路径。汉斯·约纳斯以深邃的目光洞察到技术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正在从最初的工具和手段逐渐变成目的本身,正在以不可遏止的势头远离人类,奔向灾难。另一方面他认为现代技术活动对伦理学造成了重大冲击,进一步破坏可以约束人行为活动的规范、准则的有效性。约纳斯称这种现象为“伦理学的真空”。出于对技术的潜在破坏力及“伦理学的真空”的忧虑,约纳斯写下其代表作《责任原理:技术文明时代的伦理学探索》,在伦理学中引入了新的维度——责任原理,首次明确地倡导责任伦理学,以期为技术时代的伦理学建立基础。

在约纳斯看来,每个人都对作为整体的人类的发展延续负有责任,都要考虑如何行动来维护人类在地球上的持久存在。与技术盼潜在破坏力构成制衡是伦理学当仁不让的职责:通过伦理学引导人做出适当的行为,避免技术可能带来的毁灭性破坏。

但他同时声称,任何传统伦理学都已经无法适应新的人类行为活动的特征,没办法握住缰绳,控制技术这匹脱缰的野马。原因在于传统伦理学认为人类行为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伦理意义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而不是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人性是永恒的,不是技术改造的对象。虽然人的行为在道德上的善恶可以由自己决定,但是长远的东西都受制于偶然、命运、或天意。

依他所见,康德便代表了这样一种理论,认为伦理学应该以义务为基础,在义务对我们提出要求的基础上,道德发挥作用并制约我们的行为。但我们如何知晓“义务”究竟是什么?简单地说,康德回答要通过“绝对命令”来实现。尽管康德承认也存在这样的可能,即我们通过无法用“绝对命令”作衡量的准则来行事,却在道德上仍然是善的——但他仍然相信,“绝对命令”为我们确定了这样一条清楚明确而又至高无上的标准,任何准则如果想跃身于义务之列,就必须遵循这一标准。

约纳斯认为:这种旧式的绝对命令适合于技术时代之前的行为。在康德的时代,功利主义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在道德哲学中占有主导地位,他们以最大化的幸福作为原则,极力满足一种爱好。康德为了防止人们沉溺于爱好而提出了责任。他为了使理性的人在道德上至善,就要求人在行为上必须为了责任而责任,以实现人的自由,提升人的尊严,康德认为这要通过“绝对命令”来实现。而在现代科技时代,在人类的未来面临危机的时候,康德旧的“绝对命令”已没有能力解释处于技术时代的人们理应承担的责任,因为该命令是不考虑人类生活的全球环境和遥远的未来甚至整个人类种族的存在问题的。因而约纳斯呼吁一种善待自然、善待有机体的新科技伦理的出现。约纳斯认为在技术时代,与康德旧的“绝对命令”相对应,除了提出一种新的“命令”之外,找不到哪种既有伦理学标准又能适应新的技术时代的要求,有效规范人的技术化了的行为活动。在他看来,这种新的“命令”即“责任命令”应当表述如下:“如此行动,以便你的行为的效果与人类永恒的真正生活一致”;或“如此行动,以便你的行为的效果不至于毁坏未来这种生活的可能性”;或“不要损害人类得以世代生活的环境”;或“在你的意志对象中,你当前的选择应考虑到人类未来的整体”[7]12。

这个律令把个人行为与人类整体命运联系起来,它并不限制个人作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选择,但不允许拿人类命运冒险。“我们无权为了眼前的更好生活而危及未来后代的生存”[7]12。我们对那些尚不存在和从来也根本不必存在的负有义务——一种不仅对它恰巧存在的命运负责,而且首先对它即将到来的存在负责的义务。

(2)对“责任命令”的论证

1)“此在”的重要性

在对“责任命令”的论证中,约纳斯吸取了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对生存论分析的主要思想,另一方面通过批评海德格尔对伦理学的忽视,发展出了一种责任伦理学。

第一,在约纳斯看来,所有此在之物都是终有朽灭的尘世之物,与胡塞尔的“纯粹意识”相比,“终有朽灭”的存在之物要更强调在现实世界的存在,较多关注存在着的世界,但约纳斯认为海德格尔的“此在”与胡塞尔的“纯粹意识”一样,都无法回答关于肉身存续、营养代谢等的一系列要求,海德格尔哲学中对现世的关怀让人意识到存在的重要性,关注身边的万千世界,却终究无法进一步关注肉体的饥寒饱暖,只能是不彻底的对现世的关怀,另一方面通过描述人与自然界交探的互动关系,“此在”过分强调人通过对自然界的鞭挞与征服来维持自身的存在,这种带着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色彩的理论转而为人们无休止地从自然贪婪索取辩护,从而暗含着危机。

第二,约纳斯认为海德格尔终究只停留在关于存在的本体论世界中止步不前,而哪怕只迈出一小步,就可以进入伦理学的世界了。海德格尔在伦理学方面惟一的一次尝试是对“本真状态”(authenticity)的存在与“非本真状态”(inauthenticity)的存在的论述,这种区分蕴含着价值判断,隐含着“应当”与“应当不”的命令。约纳斯认为:这虽是海德格尔向伦理学领域迈出的最大胆和最远的一步,却也只是小小的一次行动:海德格尔此举的目的似乎不在于通过两种存在状态的比较来提出应当如何行为的道德命令,只是想说明人起初的存在并不是以本真状态生活着,而仅仅是以作为一种群体和类别概念的“人”的方式在言说、思考和行动;仅当“对死亡的预见”作用于个体的人身上,让他产生对死亡的恐惧,进而珍惜自己当下的存在,并努力采取行动来实现这个目标的时候,人才从非本真状态进入本真状态。在约纳斯看来,海德格尔提出了存在之物对自身存在的忧虑,这完全可以成为打开伦理学大门的钥匙,但随即,海德格尔却通过论述存在之物对自身、对他者的照管而放弃了道德诉求介入的必要性。这样在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理论体系中,伦理学缺乏实质内容:人类必须做出伦理选择,即放弃非本真状态而回到本真状态;但如何选择,怎么实现,海德格尔却没有进一步指出。约纳斯认为: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更好建设自己的关于“存在和生命的普遍性理论”,就得在海德格尔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迈入伦理学领域,明确提出这样的道德命令:“人既已存在,就应当采取何种行动来维护既有存在?”[8]

2)“是”与“应当”的二元论鸿沟

确保人类的存在和延续居于约纳斯“责任命令”的绝对中心,这就给他带来了这样一个难题:与其问“这世界上应当有人类存在”,毋宁问“为什么这个世界上需要有什么东西存在,而不是干脆什么都不存在?”[7]12一种新的技术时代的伦理学要想成立,就必须证明这一本体论“应当”的合理性,“是”与“应当”的矛盾就成为约纳斯必须跨越的一道难关。

约纳斯的论证方法是,将“是”和“应当”的对立放在早先《生命现象》书中阐述的生物本体论观点中予以论述。约纳斯强调自然的存在自有其内在目的,是自身即善的存在物,无需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才能表现出价值。在作为整体的自然界中,既然每一个存在物都是“自我肯定”的目的载体,“存在”之生本身就是对死的拒斥,是“有”对虚无的反抗[7]81。因而,生命的“自我肯定”就必然要求每个人承担这样的义务,来确保未来这世界上仍然有人类存在。这样,约纳斯从生物哲学的整体性自然观出发,提出这样一种关于存在的理论来尽可能弥合“是”与“应当”间的巨大鸿沟,为自己的“责任命令”,进而为一种新的技术时代的伦理学夯实地基。

3 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对康德“绝对命令”的拓展

由于约纳斯批判性地吸取了海德格尔对生存论分析的思想精华,把生存主义的解释扩展到生物现象,使得伦理学奠立在存在的深处,为其责任伦理学获得了一个自身存在的坚实基础,而这恰好克服了康德“绝对命令”的内在困境,从而使他能对康德“绝对命令”加以完善。笔者认为汉斯·约纳斯建立在“责任命令”基础之上的责任伦理学对康德“绝对命令”的拓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是建立在本体论的形而上学基础之上的。在约纳斯那里,存在之本体论的善优先于具体生物之实体性善。与柏拉图本体论中的永恒的、不可摧毁的善不同,约纳斯的善是受人类的行动影响的。由于人类具有宇宙重要性,是存在自身的一个事件,人类维持其生存与本质对于存在是很重要的。因而约纳斯责任伦理学首要律令为:人类必须存在。

这个律令产生于人的理念,因为只有人的理念,才告诉我们为什么应该有人,以及人应该怎样存在。所以我们是对人的理念负责,而不是对未来具体的个体负责。人的理念是什么呢?人类理念根本性的一点是责任的能力,“它是这样一种东西,即它要求它的化身在这个世界的存在。它是一种本体论,它并不保证其已有本质的主体的生存,而是说这种主体应该存在并且受到保护,从而使它变成我们的职责”[7]42。这意味着“向不存在说不”在目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成为责任伦理学的基本形态,在这里,约纳斯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关于人类存在的绝对责任律令产生于人的理念,而人的理念是一种本体论,这样便为责任伦理学奠定了本体论的形而上学基础。

康德道德哲学核心的“绝对命令”强调道德就是出于对责任的尊重的行为。然而,这样的责任普遍命令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康德提出“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一命令时混淆了我的意志决定了普遍意志还是普遍意志决定了我的意志之间的差别。

康德为了使自己的准则成为普遍的准则,不得不将人设定为自由而有理性的主体,假如康德的普遍准则真能为所有有理性的存在物同等接受,但是康德仍不能回答为什么这个准则既然是自为、必然的,却不能使人们出于责任而行为善呢?因而,康德自己也不能不感叹,也许“在这样的经验中找不到一个完全的例子,说明人们有意出于纯粹责任而行动”。这说明康德提出道德规范远远超出了现实,因而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找到一个具体的例子,于是这种道德理想存在的意义就值得深思了。惟有从道德是人存在的方式这一存在论的根基处入手,才能够理解道德问题的真正内涵并予以理论上的阐释。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正是在这方面对康德“绝对命令”作了本质意义上的拓展。

(2)康德的“绝对命令”包涵着其全部的责任原则,责任的最终依据就是在人们自身之上,或者说,就来自于人们自由的意志。人类所要遵从的道德律,要信守的责任,那些所谓的原则、规律,根本不是束缚人们的枷锁,相反,它们展示了一种积极自由的存在。另一方面,在康德看来,自然界的任何一件物品都没有绝对的价值,它的价值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人将其作为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时,才赋予了物品以价值,惟有人才具有绝对的价值。因而可以说康德的“绝对命令”是人类中心论的伦理学,它研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还没有涉足非人类领域,并且伦理行为多与此时此地有关。“绝对命令”的责任维度限于现实中活着的并有思维能力的理性之人,即仅仅求助于作为理性载体的个体。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是科技时代的伦理,是一种宏观性的新伦理,一种“远距离的伦理”。这种“伦理”首先面对的不再是人的精神性的道德困境,而是在技术统治的威胁下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无疑是一种道德要求,但是它的本质首先是对自然的关注的义务,而不是首先对人的关切。约纳斯指出存在是人类乃至整个大自然的普遍和根本的目的,世界包括人为事物、主体性存在者和非人为非主体性存在者,这三者都具有目的。人为事物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人的目的,主体性存在者的目的则是属于生命体本身的,非人为而又非生命的事物的整体可称为前意识的自然界,它也是有目的的,它通过主体性的存在者表现出来。整个大自然就是一个有目的的存在。作为大自然最高目的的人,应该为自己、为自己的后代以及整个自然界的存在负责,对人类的现在和未来负责是一种绝对责任。从而要求人类必须承担起保护世界的责任,使后代的生存环境保持完好。约纳斯与新型的人类活动相应的“责任命令”就是这样在康德“绝对命令”的基础上把个人行为与人类整体命运联系了起来。

由此可见,约纳斯的以“责任命令”为基础的责任伦理把视野从人类的现在扩展到未来的地平线,扩展到自然界乃至整个地球生物圈,这样便在康德的“绝对命令”的责任理论中拓展了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

(3)康德的“绝对命令”强调的是人的行为本身,它诉诸人的行为的良好动机、善良意愿和自由意志等,人类善良的普通观念是建立在人类天性和状态的恒定性的假设之上的,将人类从自然以及未来的生命的整体中完全剥离出来。活动的善恶完全决定于那种短期的情境。它的原则是,个人按照正义行事,只要出发点是好的,就可以不对后果负责,行动的后果交付给上帝或普遍的道德原则。

而约纳斯的“责任命令”是一种考虑到人类行为的后果,甚至很大一部分是不可预测的后果的伦理。它要求人类充分考虑到技术的权力所带来的大量的不可预知的全球性的破坏性后果。人的责任并不仅仅是为已经做的事情负责,而且还要为未来做的事情负责,承担自己的义务。约纳斯的对自然和未来的责任伦理再次将道德责任承载者确立在整个人类身上,而不仅仅是理性自律或意志自由的个体身上。在他看来,责任原理所基于的“人的自然”是处于自然和历史中的整体的存在,而不是基于人的反思理性、自我意识或良心,较之康德的“绝对命令”这是个很大的进步。

4 结语

综上所述,康德的“绝对命令”与汉斯·约纳斯的“责任命令”虽然存在着一些区别,但约纳斯的“责任命令”不是对康德“绝对命令”的拒斥,而是通过未来这一角度对它进行拓展。这一点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约纳斯对由技术引起的现代性危机进行了深刻反思与伦理论证,因而他能对康德的“绝对命令”进行创新与扬弃,最终完善了康德的责任理论,可以说约纳斯建立在“责任命令”基础之上的责任伦理学是自康德的“绝对命令”概念之后又一个具有形而上学深度和高度的实践哲学范畴,他的责任伦理学作为技术时代的伦理学,其所倡导的对人类和自然的未来持续负责任的思想,就是当代的技术责任伦理思想,它也将以自己的方式实现康德对科学王国和道德王国统一的期望。

沈国琴,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外国哲学博士生,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20.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9.

[3]周以嵘.“绝对命令”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读《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有感[J].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72-73.

[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傅鹤鸣.康德“绝对命令”的存在论追问及超越[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46-47.

[6]方秋明.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研究[D].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17-18.

[7]Jonas H. 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y Age[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8]朱彦元.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D].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6-7.

(原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年5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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