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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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人是什么?

2024-07-17 21: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康德给“人是什么”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比现代自然主义更好的解答模型。他既为独立于自然科学的认识论(形而上学)、伦理学和美学的基本规范性标准辩护,也为行动者的自由之可能辩护;他既充分肯定我们对科学知识与真理的追求,同时也给我们的自由保留了足够的空间。在他看来,我们如何更好地思考、行动和感受,不仅遵循自然科学的结论,更重要的是,还符合我们自身为自己创立的法则,即人不仅为自然立法,也为自身立法。

康德认为,我们不仅要从人与其他理性生物的经验比较中去解释人的特性,也要以先验的视角、哲学的高度和整体的立场去考察人的本质。当然,由于在人之外,我们目前还没有发现任何其他的理性生物,因而两种理性生物之间的比较是不可能的,从经验上确定人类的特性似乎就是一个难解之谜。不过,虽然人不能与更高的理性存在者进行比较,却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动物之间的比较获得相关的经验。正如布兰顿(Robert Brandom)指出的那样,“我们是谁”的问题要放在一个更广阔的视角之中来考察,我们不仅要将人从某些与人相似的物种如黑猩猩的比较中区别开来,还要说明“我们”和其他一些物质对象的本质不同;我们要避免从生物起源或者物质构造的视角来回答这个问题,而是应该关注那些涉及我们能够做什么的,更抽象、更具有实践性的情况;我们应该从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本质特征中找到这种划界的可能,或者定义“我们”自身。布兰顿认为,这种本质特性就是智性(sapience),也就是康德意义上的理性规范性。

在康德那里,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不只是被动感知或接受外部信息或刺激,他还具有知性、理性与判断力,正确的知性、周密的理性和熟练的判断力构成智性认识能力的整个领域。他将知性能力(运用概念的能力)看作关于一般规律的认识能力,认为一般规律不能理解为自然界用来支配人的行为的规律,就像是受自然本能驱使的动物一样,它是人为自己制定的规律。在康德看来,知性是发现规则的能力,判断力是发现属于规则的特殊情况的能力,而理性就是把特殊事物从普遍的东西中推导出来,因而按照原理和必然性来设想特殊事物的能力。所以也可以把理性解释为根据原则作出判断和采取行动的能力。人要给自己制定规则,就必须具有理性。

按照福瑞森(Patrick R. Frierson)的理解,康德对“人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三种方式,即先验的、经验的和实用的。它们分别对应的是人的心灵的三个方面,即认识(比如真或假)、情感(比如高兴或不高兴)和意志(比如各种善)。

康德认为,认识、情感和意志都被自身的先天原则所统领,这些先天原则又被高阶的认识力量所规定。认识是受知性的先天原则管理的,意志是受理性的先天原则管理的,情感则是受判断的先天原则(目的性原则)管理的。因而,认识、情感和意志都是规范的,人们可以从内在的规范性结构的可能性条件来研究它。简单地说,先验人类学提供规范性,从内在说明人是什么,解释我们应该如何思考、感觉以及选择,它其实是一种知性和理性的自我知识;经验人类学提供科学的、观察基础上的描述,以及人类的思考、感受和行动如何可以观察地归类;实用人类学则是将这两种方法放在一起,它描画的是经验的描述如何为满足先验人类学阐明的规范提供建议。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康德的三大批判提供了人作为有限但自由的知者、行动者和感受者的描述。他将人类知识看作由自发促使范畴(概念)去认识对象的理智的概念化所构成的,将人类行动看作遵从主观的并且因而自发的道德原则的必然性行动,将审美愉悦看作从证实我们有限性的能力的自由作用中产生的,因而从根本上来说,人的行动不是由经验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是基于其行动能力的先验自由,基于其理性的自发性。对于康德来说,“人类要达到他潜在的最终方式是生命的自反性,遵守参与到一个可理解的世界的思想、感情和行动的规范性原则”。根据福瑞森的说法,康德的哲学不管多么复杂,它作为一个整体表明,受因果支配的经验人类学没有排除“自由必须优先于人类行动的任何因果解释”这样的识见。他的先验人类学表明,人类的认知、情感和意志是自由的。但是,这种先验人类学同样强调,这种自由是规范支配下的自由。

人之所以具有理性的规范性,并且服从实践的规范性法则,在康德看来,就在于人具有一种自己创造自己的特性,他能够根据自己所采取的目的来完善自己,即可以根据其天然的理性能力,把自己造就成一个理性的动物。这样,人不仅保存着自己的种群,还可以训练和教育这个种群,对之进行日常社会性教化。此外,他还可以将这个种群作为按照理性原则安排的社会系统来治理。通过利用事物的技术性素质(与意识相联结的机械性素质)、实用性素质(巧妙地利用别人达到他的目的)和在他本质之中的道德性素质(按照法则之下的自由原则来对待自己和别人),人从其他自然存在中将自己区别开来,而这三个阶段中的每一个阶段,都足以规定人的特征,将他从个体性的物理的粗野状态中挣脱出来,成为一种规矩的、被规定为和睦一致的生物。换句话说,“人”是由人自己所创造和规定的一个概念,一种存在。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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