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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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紧急救治 患者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 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 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 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 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但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情形的 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 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 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 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由于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并未规定紧急救治的具体情形,尤其 是没有规定责任承担规则,2017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解释》在原《侵权 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紧急救治具体情形作了细化。其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 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 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① 第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仅是对“不能取得 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出的解释,并不能包括所有需要紧急救治的情形, 且不涉及对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的判断问题。对此仍应依据有关医疗 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进行处理,这往往需要专业判断,通过启动鉴定程序 来解决。 第二,关于近亲属不明与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情形。这两种情况相 对容易判断,多为近亲属不在现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也无法查明近亲属或 者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但是,在当时情形下根本来不及联系近亲属的情 形应该排除在外,因为这时抢救患者生命等人身重大利益无疑应是排在第一 位的。 第三,关于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情形。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情形, 是能够联系到近亲属且医方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而近亲属不发表意见 或者不能在及时抢救所需的时间内发表意见,此时其效果与患者接受告知说 明后拒绝发表意见是一致的,应作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自主决定权,医 方有权实施必要的紧急医疗行为。这里的“拒绝”发表意见暗含着对医疗机 构要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征询其意见的义务性要求,有对患者近亲属知情同 意权予以尊重的考虑。 第四,近亲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对此仍应与患者本身病情的紧急情况 相结合,原则上应以在场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为限,不能硬性要求医疗 机构通知到没到场的其他近亲属。当然,在患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医疗机 构应当进一步说明和督促患者近亲属形成一致意见,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五,关于兜底条款。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这一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有保留的必要。这不仅能保持司法解释本身适用的开放性,更能 针对患者病情紧急程度,将来不及征求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包含在其中。 当然,对于来不及征求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如何认定,也是一个专业判断 问题,对此既要尊重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的专业判断,又要在事后纠纷处理 中尊重有关的专业意见。 ①该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后,对引用的法条序号进行了调整,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相 应修改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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